ipo审核过会之法律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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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PO 法律问题汇总法律问题汇总通过对下述重点问题的总结,一方面在实务上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对考试也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一) 历史出资问题1) 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目前来说,历史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无形资产出资。2) 资产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3) 资产不完整,出资不真实均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4) 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1、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1)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2) 无形资产的形

2、成及有效性,关注目前权利证书的有效性。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要说清楚,是否有完整权利;3) 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考察是否职务成果。4)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反馈中也是反复问)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 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也可以接受;5) 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专利技术存在委托开发情形的,关注协议具体内容,权力归属、成果分配等内容。6) 专利技术的信息披露文件列示的专利

3、并不是越多越好,不看数量更加看重质量,如果很多但是真正又有的不多也没意义。7) 视情况要求出具其他股东的确认意见,发行人提示风险或作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或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出资不到位的处置:1) 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 36 个月;2) 出资不到位 30-50%之间,补足个会计年度;23) 出资不到位2008,20082007(耐克型)则符合;2) 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的,(半年不足 50%、三季度不足 75%),提供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者做盈利预测。(盈利预测应基于已经签署的合同作出)。(二十九) 研发费用资本化1) 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但资本化会是严重

4、关注点;2) 现在证监会对通过财务调整拼凑上市条件或增长率的做法比较敏感。而针对资本化的审核基本是如果企业进行了资本化处理,审核人员会把你资本化给还原然后判断是否还满足首发上市条件;如果以前没有资本化处理而现在资本化处理了,审核人员还会给你还原判断是不是还符合成长性指标。3) 投行从业人员面对上述监管理念时,一定要抑制一些企业激进的资本化做法。投行人员可在申报前将资本化的全部费用化还原后,看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对于以前年度激进的资本化行为,应建议进行会计政策或会计差错变更,调账后再进行申报。4) 对于研发费用资本化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事情:研发费用资本化后是不能追溯调整的,因此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资

5、本化以后也21就不能再资本化,这当然也是会计准则的要求;即使企业从事着高端的具有广阔前景的研发项目,但为了上市还是建议资本化政策不要太激进。从已上市案例来看,资本化的比例均不超过当年净利润的20%;当然,个人认为投行从业人员不能对此问题矫枉过正,企业适当的合理范围内的资本化是可以的,但是要准备好充足的理由以备反馈时问到;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一定不要尝试用资本化来调整利润,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资本化政策应该保持一致性。(三十) 税务问题1、税收优惠1) 如果发行人存在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但是与现行国家税收管理管理相悖的,证监会可以理解,不强制要求发行人追缴(考虑到中国国情,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如果追

6、缴,对于发行人是不公平的);2) 地方性税收优惠、需提供同级税收征管部门对发行人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确认文件。财务上要做扣非处理;3) 招股书需承诺和披露;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题,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披露存在税收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责任承担主体;4) 关注税收优惠的持续性;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惠,不存在下一年度被终止的情形;5) 关注税收优惠占利润的比重,不超过 30%(越权优惠等,不含正常的优惠),且对利润的影响程度应当逐年递减;6)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不得严重依赖税收优惠,扣除税收优惠后,发行人仍应符合发行条件中队净利润绝对额的要求。7) 保荐机构、律

7、师要出核查意见。2、纳税受处罚的1) 如果发行人存在欠缴税款的,以前是只有补充完毕才能上市,现在政策有所调整。因为证监会并不是税务征管部门,没有追缴税款的义务同样也没有权力,会里只是需要企业详细披露有关情况,然后认定行为的性质。2) 如果偷漏税行为严重到违法违规行为时,有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也不会被认可,因为各级税务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审批权限,不能越权出具证明文件(1000 万元以上的应该是在国税总);223) 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的问题:反馈意见也会问,也是一个充分披露的问题;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

8、发行条件。4) 对于整体变更纳税问题,主要是以下审核标准:(1)如有地方规定,可不纳税,以后分红再缴纳(如上海);(2)地方无规定,有时采取默认的态度(上市后再交);(3)由于各地标准不一,所以不要求发行人股东补税,需要充分披露、承诺补缴。5) 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受到处罚的,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意见。但如涉及金额重大,则仍可能构成上市障碍;6) 创业板税务补缴:(1)所得税可以补缴、进行充分披露;(2)增值税不能补缴;(3)母公司报告期内不允许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有,也不建议补税。3、外商投资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1) 需要在补缴时记入

9、会计当期,不能做追溯调整,所以需要关注当期利润是否可承受纳税额;2) 以“保证比较报表可比性”为由对此项所得税补缴进行追溯调整的做法较为牵强,会计处理不宜采用。(三十一) 发行人主要利润来自于子公司的问题1) 控股型上市公司已经先例,不过重点关注利润来源较大的子公司情况;2) 子公司应建立分红条款,说明上市后会给公司分红;3)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分红情况;4)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就发行人未来是否具备分红能力明确发表意见。(三十二) 持续盈利能力1) 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或法规的变化、经营模式的转型、主营业务的变更、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的变

10、化等;2) 股权变动情况,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3) 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包括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化、管理结构的变化等;4) 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包括市场开发情况、采购和销售渠道、采购和销售模23式的变化、市场占有率的变化、主要原材料或主导产品价格的变化、重大客户和重要资产的变化等;5) 核心技术变化情况,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的变化、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如专利过期或无效;6) 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7) 对关联方、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依赖,以及净利润主要来自于合并报表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形。8)

11、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如果经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三十三) 信息披露1) 招股说明书去广告化,在以下章节突出:2) 概览,没必要讲优势、各种荣誉、个人荣誉,基本都是花钱买的没必要讲;3) 风险因素要言之有物,有针对性,不要将对策写出来;4) 业务与技术、募投、发展目标中对公司的行业地位、数据引用要客观、权威、真实,定性的主要客户要与披露的前几大客户相对应;5) 数据引用要独立,没有就没有;6) 客户虚夸,要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7) 要核查募投项目的效益。(三十四) 撤回与重新申报材料1) 在审

12、核期间,经营业绩、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发行条件等;如果有合理解释和原因,可以撤回;2) 如果涉及更换原有中介机构,需要说明原因;3) 如果涉及行业、规范性等原因撤回申请材料,需要向证监会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已经消除;4) 需要向证监会说明新的招股书与原已经证监会审核过的招股书存在的重要差异,以便节约审核资源。(三十五) 影响进程的几个主要原因1) 影响审核进程的两大因素:发改委的意见不出来不会安排初审会;信息披露24就像是挤牙膏,一次次返工。2) 征求发改委意见的周期较长,发改委内部有完整合理的程序(包括省级发改委、各司局的意见等),企业应尽早与发改委进行沟通;3) 特殊行业的企业,需要会签相关部门,如房地产需会签国土资源部、地方商业银行须等待财政部相关政策出台;4) 重污染行业,须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环保核查时间也较长);5) 材料质量粗糙,不符合准则的基本要求。证监会建议保荐机构应重点把握发行人的合规情况,不要急于提出发行申请,不要急于排队;6) 反馈意见回复:CSRC 希望保代在反馈意见中将真实情况进行一次性落实和明确,不要挤牙膏,将影响审核进程。会后发生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及时汇报,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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