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局被指滥用职权联手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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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工商局被指滥用职权联手做局2011-06-24 17:50:31 浏览次数:59 我要收藏控局者黯然出局,欲哭无泪;本该出局的人,却经过辗转腾挪、“联手”职能部门关键人物,实现惊天逆转,成为控局者。这不是某部经典大片的脚本,这是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的真实一幕。近日,该公司三名投资者反映,河南省工商局工作人员李某和张某,滥用职权不顾公司法人代表岳某书面声明,违规办理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和股权登记,导致三股东价值数千万元的股权被骗走。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祸起萧墙 合伙人反目私自变更法人、股权据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岳某讲述,2001 年,岳某蔡某刘某杨广州四人各出资 125

2、万元,以每人各占公司 25%股份的形式,通过杨广州在河南省工商局企业管理处朋友李某,注册了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并决定,由岳某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聘任杨广州为经理。2002 年,公司在南阳市桐柏县投资建造了“万和商贸城”。同年,公司投入 560 万元对桐柏县人民医院进行股份制改造,占有该医院 55%的股权,成为该医院的控股公司。2004 年 3 月,因公司公章使用财务管理和经营等问题,公司法人代表岳某与经理杨广州产生矛盾,岳某欲解除杨广州的公司经理职务,要求杨广州交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相关印鉴,杨广州以上述物品已全部丢失为由拒绝。2004 年 3 月 29 日,岳某亲自来到河南省工商局

3、,要求为公司办理年检,杨广州的朋友省工商局办理公司年检的李某,以公司股东内部有矛盾为由,拒绝接受岳某的公司年检材料,于是该公司当年无法如期办理年检(当时的工商年检期限是截止到每年 3 月 30 日)。为防止杨广州伪造公司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到工商局找李某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当日,岳某特意向李某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强调:“我是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岳某。因我公司公章、执照不慎丢失,为避免别人盗用我公司公章、证件进行违法活动,本人特声明,如有人变更或修改本公司有关一切档案资料,必须由法人代表岳某亲自到贵局办理,否则,一切都无效。”,并在声明上留下了本人的手机号码。李某同意接受并将声明装入公司档

4、案,编为第 003 页。2004 年 5 月 29 日,岳某杨广州刘某达成协议,约定刘某退出公司,杨广州经营万和商贸城,商贸城剩余资产及债务移交完毕后,杨广州退出捷成万和公司,捷成万和公司由岳某独立经营。当日,杨广州将捷成万和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岳某印鉴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移交给捷成万和公司的法律顾问杜律师,并接管了万和商贸城。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一幕悄然出现。2006 年 4 月 15 日,已退出捷成万和公司的杨广州,却拿着盖有伪造公司印鉴的申请变更登记书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伪造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收据伪造的公司章程,找到河南省工商局的朋友李某,要求对捷成万和公司进行变更登记

5、。作为主管人员的李某张某,在岳某提前书面声明委托办理变更登记无效公司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杨广州没有按法律规定提供缴回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杨广州提交材料不全且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明显能辨认出是伪造的情况下,仍违规为杨广州办理了捷成万和公司变更登记,将法人代表由岳某变更登记为杨广州,将股东蔡某、刘某的股权全部变更登记在杨广州名下,并给杨广州“换发”了新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至此,杨广州不但单方占有了万和商贸城价值千余万元的净资产,而且通过欺骗登记取得了捷成万和公司 75%价值 3000 余万元的股权,而按照协议,杨广州独立经营万和商贸城后,应该退出捷成万和公司。观点对碰 工商局人员被指滥用职权对于岳

6、某的反映,记者就此事向河南省工商局了解情况。河南省工商局在一个多月后,派出仍在省工商局工作的张某(当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核人)和已调动到金水区工商分局工作的李某,向记者解释当时的情况和工商局的调查结果。在理论上不是该纠纷主角、已不在省工商局工作的李某称,公司变更的材料不是他具体经办的,他当时只是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办事大厅的工作人员之一。李某表示,当时变更公司是在岳某到场和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的,在程序上和法律上都不存在问题。况且公司已经变更好几年了,如果不合法,为何不见岳某和其他股东上访?当时的登记审核人张某对此称,当时他只负责材料审核,对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至于办理公司变更时的情况,应该是岳某亲

7、自到场办理的,也许是委托别人前来办理的,省工商局在工作中不能完全保证没有失误,如果确实存在问题,他希望岳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于河南省工商局派出李某和张某给出的纠纷调查结果和答复,岳某表示完全不能接受。他认为:河南省工商局作为一个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在处理当事人上访时,首先没有避开李某和张某两名利害关系人,这样的调查结果难以让人信服。而且,至今调查人员也一直没有通知自己和其他两名股东了解情况。岳某还表示,李某的答复明显显得前后矛盾。如李某所说的当天自己亲自参与了公司变更登记,就与工商局的档案中存有杨广州伪造的自己委托杨广州前去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是 2006 年 4 月 15

8、日一天)的事实不符。而且李某说到自己和其他股东对变更登记没有上访反映,这样的推断既不负责任又不合逻辑,原因是上访反映问题的表现与省工商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证明关系。李某所说自己与其他股东对变更登记都满意,不符合事情的真相。事实上,受害股东曾多次到省工商局进行反映和检举,但工商局接待人员却一直借口调查久拖不办;找李某反映问题,李某又以已不在省局工作为由推诿。为追究杨广州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股东们曾到公安局报过案,但杨广州靠多年“经营”,已利用金钱拉拢腐蚀了桐柏县的一些官员和政法干部,控告材料被南阳市转到桐柏县以后,就变成了泥牛入海。现存的由股东蔡某签名和盖有指印的报案材料及证据目录、

9、公安部门存有股东的报案记录及询问笔录,足以证实股东一直在上访。两大疑问 反映者指出省工商局人员违规,期待回应相反,岳某对此纠纷中工商局李某的行为提出质疑。岳某认为,李某在 2004 年 3 月29 日以公司股东意见不一致为由,拒绝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捷成万和公司申请年检,其后,李某张某在代表省工商局对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时,其行为明显违法和不当。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行为违法。在申请人没有提供重要材料的情况下就为申请人办理了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申请变更公司、换发新证,应提供(并缴回)原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的规定;二是捷成万和公司自 2004 年度起,连续两年

10、没有参加年检,省工商局也不应为杨广州办理公司变更申请。第三,岳某早在变更前就已书面通知省工商局,变更公司须法人代表本人亲自到场,亲自办理,任何委托手续无效,省工商局仍坚持采用杨广州伪造的岳某委托书办理变更登记。再者,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杨广州也未提供“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企业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登记书”等。除了程序违法外,河南省工商局在作出登记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上存在错误。首先,办理变更人员忽视了岳某在省工商局保存的“登记变更必须亲自到场办理”声明;在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时,除了没有注意到杨广州提交的伪造材料中缺失“岳某放弃

11、股权优先购买权书面声明”这一关键材料外,也没有按规定执行“通知股东双方到场,验证手续和身份后由双方在工商局工作人员面前当面签署协议”程序,最终引起被侵权的股东连年上访。再者,当时工商局也未遵循“先签订协议转让股权,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变更登记必定程序。在本次变更中,无论股权转让协议还是股东现金收据,都出现了伪造股东签字、时间被多次改动等情况。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更出现了已形成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股权转让时间晚于申请变更登记时间(授权委托书期限为一天)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时间却早于股权转让时间等明显造假行为,表明了河南省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当时没有查明基本情况,就依据虚假、不齐全的材料,轻率地为杨广州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应该属于严重渎职。岳某提出的这两个问题,都直接指出了河南省工商局在处理此纠纷中的存在违规情况,而河南省工商局尚未对岳某提出的疑问作出回应。岳某表示非常期待河南省工商局能早日给其满意的答复。中原的发展和崛起需要良好的投资秩序和氛围,公司的正常运营也离不开工商管理部门的正确引导和严格执法。在此事件中,岳某反映的问题虽然属于个案,且事情的真伪、对错的判定还需要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但这个个案中折射出的关于政府行政力量改变事情性质的问题和现象,却令人深思。本网将对此事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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