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审程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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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节 概 述,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第一节 概 述,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在法定的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了上诉,或者同级

2、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件再进行审判。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节 概 述,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 特殊情况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即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或抗诉权的人或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那么地方各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一审裁判,也应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而不应再两审终审。两审终审制是就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而言,而死刑案件是特殊的案件,为确保质量,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的特殊诉讼程序后,始发生法律效力。复核并不属于一个审级。,第一节 概 述,例外

3、情况两审终审制的唯一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即两审终审制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各国的上诉制度,因审级制度制度的不同有如下划分: 三审终审制,如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等。 两审终审制,如俄罗斯、罗马尼亚等。,第一节 概 述,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

4、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第一节 概 述,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和裁定,以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第一节 概 述,第二审的意义主要是: 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 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提起的第二审程序的主体 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

5、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权主要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上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刑事诉讼法对他们的上诉权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 自诉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分别处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对他们都有切身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规定他们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 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这类不能进行正常诉讼活动的自诉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赋

6、予他们以独立的上诉权,他们的上诉,即使被告人、自诉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即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才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他们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无权涉及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这种上诉并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7、人虽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其上诉的权利,而是给与其请求抗诉的权利。 上诉、抗诉的理由刑事诉讼对于提出的上诉的理由没有规定任何限制,因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不论理由是否充分,均应允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在有充分的根据认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可以提出抗诉。,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在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上述三项理由的具体情

8、况很多。,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讼,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上诉既可以书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上诉人上诉人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人民法院提出。,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提出抗诉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后,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这一抗诉,并且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

10、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移送上(抗)诉案件函;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份数;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而且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都必须为审判员,人数为3人至5人。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是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的法定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要做出全面处理

11、,即通盘考虑上诉、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使上诉状或抗诉书已指出的和未指出的、涉及已上诉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错误判决、裁定都得到纠正。,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对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

12、,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适用开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两类: 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开庭前的准备,开庭时宣布合议庭组成,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做好出庭准备。,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在法庭调查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 辩论结束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然后由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的根据,二审法院开

13、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既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方式)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就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采用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只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而事实清楚的判断标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认定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此方式使之成为开庭审理方式的必要补充。,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采用调查讯问的方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根

14、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的规定,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讯问被告人。 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确定、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书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15、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处理,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按

16、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裁定仍可上诉或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除死刑案件外,均是终身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上诉、抗诉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予以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审理,一并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定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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