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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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法国称“行政救济”,德国称“声明异议程序” 日本称为“行政不服审查” 原苏联称为行政“申诉”,有时称为行政“上诉” 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诉愿”,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同时可

2、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5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调查或听取意见的方式,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三、行政复议的原则(一)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及其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行政复议除涉及财产权、人身权外,还可以审理涉及受教育权、部分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案件。 (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三)复议

3、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具体行政行为在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改变之前,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司法最终原则,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的含义 行

4、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解决行政争议的权限范围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下列行政案件: 1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许可的案件。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

5、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案件。,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6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7行政主体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般有三种情况:(1)非法科处义务。即相对人无法定义务但行政主体要求其履行。(2)要求履行的义务量超过了法定义务量。(3)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 8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不作为案件。 9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10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

6、活保障费的案件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三、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相对人针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认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还依法有权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这些“规定”具体包括: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包括: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

7、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第一事项称之为内部行政行为。如被处分人或被处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第二事项称之为居间行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居间行为取决于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二、行政复议管辖 概念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律规定,第四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四、代理人,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执行,第十二章 思考题与参考资料,参考资料: 1、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缺陷分析 杨解君等 法学1999.10 宪法学、行政法学00.2 2、行政复议法论 皮纯协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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