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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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十三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注:中国有的学者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2、范围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注: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可以互变的:例如,果园中果树上的果实,挂在果树上时是不动产,但是如果采摘了下来,那就变成了动产。钢材水泥等是动产,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变成了不动产,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目

3、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 两种作法。,物之所在地法的案例分析:肖永平P148原告(一个英国富翁)在英国家中艺术品被,小偷在意大利将该艺术品卖给了第二被告(一个意大利人)。第二被告把该艺术品送到英国,由第一被告进行拍卖时,原告在英国提起了对该艺术品的所有权诉讼。依据物之所在地之一的意大利法律,第二被告对该艺术品有合法所有权。 问:、该案如何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该案是否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3、如何理解“毒树毒果”和“善意取得”理论?4 、中国对盗脏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5、如何平衡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 6、禁止“善意取得”是否必然维护财产“静的安全”?补充知识

4、点:“善意取得意大利经验”意大利政府为了减少汽车窃盗案件,特别立法对登记车辆排除善意取得,结果窃盗案件并未因此减少,窃盗集团除了把一部分赃车设法运往国外销售,国内不易脱售的则将车辆解体,仍可牟取利益,却反而带动了运输业和修理业等行业加入进销赃环节,最终,这项立法的目的性甚低。 注:中国应建立折中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原则上否定赃物善意取得,但存在例外:赃物在特定的场所拍卖行、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的,适用善意取得赃物是金钱或无记名证券时,适用善意取得,五、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

5、动产的所有权、 买卖、 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海商法船舶所有权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律原船舶登记国法律船舶留职权中国海商法没有规定船舶优先权法院地国法,1.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旗登记的类型:严格登记:发展中国家多采用,例如中国。开放登记(方便旗船):巴拿马、利比里亚、洪都拉斯、塞浦路斯半开放登记:多为发达的国家采用,例如英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海商法第9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何为“第三人”存在争议。 张某船舶买卖未登记 王某 租用合

6、同 李某 船员雇用合同 赵某死亡船员赵某的亲属对三人提起诉讼 问:张某是否承担责任? 一审:大连海事法院判决张某不承担责任。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责任。,关于“不得对抗第三人”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第三人”应当为船舶物权变动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即广义第三人说第二种观点:“第三人”应当限为善意的第三人,即限制说,要求第三人对船舶物权变动不知情第三种观点:“第三人”应当限为与船舶有系争关系的善意的第三人,即具有船舶物权或类似权利的人,2.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律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海商法第16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

7、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课堂练习: 甲、乙、丙、丁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 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则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3.船舶留职权中国法没有规定法律适用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若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海商法第25条: 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

8、利。注:船舶留置权的主体之所以仅包括造船人和修船人,是为了保护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防止船公司故意将船舶置于他人的留置之下,规避债务。,4.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国法海商法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23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

9、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运用船舶优先权的程序与技巧1.提出扣船申请需要帮当事人书写:诉前扣船申请书 诉讼扣船申请书 两种扣船申请书的重点内容: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财产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要多一些) 2.作出扣船裁定3.签发扣船令4.诉讼5.债权登记(公告、登记、核实)拍卖6.拍卖船舶 7.排队受偿 注:死扣与活扣区别,总结:船舶担保物权受偿

10、顺序: (学习重点)第一顺序:船舶优先权第二顺序:船舶留置权第三顺序:船舶抵押权第四顺序:一般海事债权最后顺序:船舶所有权我国海商法第24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船舶被拍卖后的受偿顺序: 行使优先权发生的费用、拍卖费用和其他费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普通债权船舶所有权,案件分析:A船于航行途中遭遇海难而严重损坏,后经救捞局及时施救后靠泊码头,进入B船厂大修.B船厂实际投入了50万元修理资金,合同约定船舶修复后船东一次性支付修船费用60万元,但船东没有支付,为

11、此B船厂对该船实施了留置权。经查明该船损坏后未经大修时的市值约200万元,欠救助款项为150万元,欠船员工资、港口规费等约150万元。为此船舶优先权人向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根据申请扣押了B修船厂留置占有的A船。船舶拍卖价款280万元,按照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顺序,法院认为该拍卖款在扣除诉讼费、拍卖费等费用后的余款由船舶优先权人依比例受偿。而由于拍卖款还不足受偿该船所产生的各项船舶优先权,故修船厂的留置权便无法再获受偿。B修船厂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船如果未经修船厂修理,其拍卖价最多仅值200万元,根本就达不到280万元,因为在拍卖价款的这280万元中还包括有B船厂投入的修理资金50万

12、元和劳动价值,将船厂投资的50万元也作为A船的本身价值,全部用于船舶优先权受偿,显然就侵犯了修船厂的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应先于从280万元拍卖款中扣除50万元修理费,余款再依比例偿还其他债权人。 思考方向 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是否能限定在发生海事请求时的船舶本身价值内?,(四)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律”,第二节 国有化问题,一、国有化定义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一般情况下,国有化涵盖了征用、没收和征

13、收: 征用通常是指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在一定期限内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使用,并给予一定补偿的一种措施。 没收是指政府将私人财产永远收为公有,不给予任何补偿的一种措施。 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家需要依法将私人的财物或企业收归公有,政府将给予补偿,也可能不给予补偿。,二、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通常有两种情况: (1)一国实行国有化后,该国的某个公司将国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移到国外,该财产的原所有人主张对财产的权利,这时该外国法院就面临着是否承认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2)一国的国有化法令对被国有化的本国企业位于国外的财产是否有效。对于这种情

14、况,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往往否认别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三、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内国的财产的效力和补偿关于国有化法令或措施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和效力,原来各国依习惯国际法上禁止征收外国人财产的规则,拒绝承认。但近些年来,各国一般倾向承认外国国有化法令对位于其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的效力,但要求所在国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补偿问题,各国做法不同,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1)不予补偿;(2)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3)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四、中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一般不征收、征用,更不会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化,即使在将来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确有

15、必要征收、征用或国有化时,亦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的、不低于原财产价值的补偿。我国政府的上述立场不但在我国的国内立法,而且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有规定。,第三节 信托,一、信托的起源和概念信托通常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信托起源于英美衡平法。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分析:信托与赠与的优缺点。,二、信托种类 (一)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 (二)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 (三)个别信托与集团信托 (四)明示信托和隐含信托 (五)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三、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英国和加拿大的法院在20世纪上半期之前适用物之所在

16、地法或委托人的住所地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信托范围的扩大及众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接受和移植,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信托自体法理论开始适用,即信托关系通常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无此项选择时,则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四、关于信托的准据法及其承认的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5年通过了关于信托的准据法及其承认的公约公约关于信托的准据法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信托受委托人选择的法律支配,如选择无效时,则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确定最密切联系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委托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 (2) 信托财产的所在地; (3) 受托人的居所地或营业地; (4) 信托的目的以及实现信托目的的地方。,五、中国信托关系的发展及其适用(一)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信托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九十一条信托,适用信托财产授予人在设定或者证明信托财产存在的书面文件中明示选择的法律。 信托财产授予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或者被选择的法律没有规定信托制度的,适用信托的最密切联系地法。在通常情况下,1.信托管理地法2.信托财产所在地法3.受托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法4.信托目的实现地法可以确定为信托的最密切联系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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