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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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 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 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评尽评。凡是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的重大事项。 (二)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 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

2、,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 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三)查防并重。即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 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 盾。 (四)统筹兼顾。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 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和局部、当前与长远以及不同利益和各 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科室、所、队负责本单 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作为责任主 体负责该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为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市食品药为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

3、长,市局各科室、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各科室、 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组。领导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承担社会稳定风险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承担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工作的日常工作。评估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能对以下重大事项 作出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食 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为保护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社会稳定

4、采取的重 大临 时措施。 (三)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检查方案。 (四)总投资 500 万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组织或 参与人数在 200 人以上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活动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点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 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二)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 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加重大多数群众 负担或者对大多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

5、会不会引发不 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 要、适当,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 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是否尽最大 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是否有机统一实 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 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 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 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 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

6、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 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 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 盾预防、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 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三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八条 重大政策的起草单位、重大项目的实施单位、重 大改革的牵头单位、重大活动的承办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评估报 告内容和程序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涉及多科 室、职能交叉导致评估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局指定。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重大决策的性质、特点和 内容,准确把握评估重点

7、,明确评估的具体方式、步骤、时限 和目标要求,制定评估方案并报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维稳办备案。 第十条 评估责任主体按照评估方案和公开透明原则,采 取公示、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 重大决策事项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 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 全面分析论证,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 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 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 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 控程度。 第十

8、二条 条评估责任主体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 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提出不 实施、部分实施或暂缓实施、实施的建议。风险等级分为高风 险、中风险、低风险 3 类: (一)30%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 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为高风险。 (二)10%-30%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信访突 出问题和矛盾冲突,给改革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的,为中风险。 (三)90%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给改革发展带 来较小影响的,为低风险。 第十三条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

9、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由评 估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审查。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须经市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 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 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 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 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 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作出决策后,应将评估报 告和审查决定送同级维稳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对属于贯

10、彻上 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 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局指定责任主体组织部门,研究制定维 稳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在尽 最大努力减少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实施。 第十五条 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策的,应当跟踪了解重 大决策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及时组织决 策实施部门按应急处置预案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 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群众合理诉求妥善处理, 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群众给予帮扶,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耐心解释, 对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坚决依法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市局政策法规科、监察室应协助做好矛盾纠纷排查

11、调处和化解 工作。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需要对决 策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 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名称。 (二)评估责任主体及人员构成。 (三)评估方案。 (四)听取意见情况。 (五)评估报告。 (六)决策结果。 (七)其他需要备查的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决策机关和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 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 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分别依照市委、 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评估责任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评估责任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决策机关不根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 (四)决策机关在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 不及时调整决策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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