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药品采购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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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药品采购合同药品采购合同(3(3 篇篇) ) 买方:_ 卖方:_ 日期:_ 合同内容 合同总金额(元) 合同附件数量 招标代理服务费(元) 备注 总金额(大写)_(币种:人民币)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而进行集中招 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现双方签定 药品购销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 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1.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 一起阅读和解释: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药品需求一 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参见 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

2、表(参见 采购文件);阜阳市医疗机构 xx 年第一轮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2.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 效采购期(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在全 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形成相应药品中标候选品种目录 时自动中止)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 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3.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 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4.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时向招标 代理服务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 活动。 5.本合同一式四份,

3、买卖双方各一份,阜阳市医疗机 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 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份。 6.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保 存备查。 7.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招标办和_ 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 “招 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其他条款:_ 买方(盖章)_ 卖方(盖章)_ 地址:_ 地址:_ 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电话:_ 电话:_ 邮编:_ 邮编: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帐户:_ 帐户:_ 日期:_ 日期:_药品采 购合同 XX 药品采购合同 | 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4、): 签订地点: 乙方(卖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 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 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第一条 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1.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 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采购清单(附件一),合 计:品种为 个,签约金额为 元,大 写 ,含增值税,税 率: %。 2.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 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期间,遇

5、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 调整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及时调整中标供货 价格(原则上按中标供货价格同比例调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 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次检验记录或合格证。 第三条 药品有效期 1.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 期相一致。 2.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特殊品 种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包装标准 1.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 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 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次

6、检验记录或合格 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 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 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 明材料复印件, 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2.特殊要求:_/_ 。 第五条 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 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省 医药招标采购网上的采购计划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 货通知后 48 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 4 小时 内送达。乙方负责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并提供药品开 箱或分装的用具。 第六条 验收方式 乙方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当日, 双方现

7、场进行数量和外观验收。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的药品品种;除本条第 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2.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 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_/ 日内结清货款。 3.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 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 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4.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 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 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 5.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

8、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 6.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 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 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7.乙方应对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 12 个月或 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 换。 8.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 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 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

9、方支付违约金。乙 方每延误 7 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 5%,直至交货或 提供服务为 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 50%;乙方在 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还应当 履行应尽义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 行赔偿损失。 3.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 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延支付 7 日,违约金 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 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 50%;当甲方未支付货 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 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工作委

10、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 室报告。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合同履行期满 10 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 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的,本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可选择 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 2. / 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 的理解,并应

11、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 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 2.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 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 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 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3.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应 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速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 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速递在发送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

12、; (3)传真方式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 达。 4.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 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 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 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 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 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 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5.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1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 签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 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 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 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谈判过程中形成的 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本合同与 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一:药品采购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

14、人): 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编码: 邮政编码:药品采购合同范本 XX 药品采购合同 | 返回目录 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_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人: 投标人: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 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 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供货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 价格 数量 金额 交货时间 人民币(大写)

15、 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 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 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 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 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 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 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 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 日期 3 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 期 6 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 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 10 件以下为 1 个批号, 50 件以下应不超过 2 个批号,50 件以上应不超过 4 个批号, 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 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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