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理赔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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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位置文字,非车理赔基础知识,目 录,第一部分 保险险种分类 第二部分 基本保险条款介绍 第三部分 保险理赔重要原则解析 第四部分 查勘、定损、定责,第一部分 保险险种分类,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运输工 具保险:货物运 输保险:,车辆保险:强制险、商业险船舶保险:全损险、一切险飞机保险: 机身险、法定责任,建工险、安工险、机损险、其他工程险,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财产损失 保险(狭义)信用、保 证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业务 (广义),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内陆:水路、陆路、航空运输海洋: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家财综合险、家财两全险, 种植业保险、

2、养殖业保险,一、财产保险分类:,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人身保险业务,定期寿险: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终身寿险: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无论何时死亡两全保险:在约定的期限内死亡或期满仍生存的生死两全保险,医疗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通常为补偿型。 疾病保险:以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和特种疾病保险。通常为给付型。 护理保险: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通常为给付型。 失能收入损失险: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丧失工作能力而使劳动收入减少造成的损失补偿保险。不承保医疗费用。通常

3、为给付型,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医疗、残疾、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为费用型,死亡、残疾为给付型。,在生存期或特定时期按约定金额作定期给付,一般用来提供退休收入。,二、人身保险分类:,第一部分 保险险种分类,第二部分 常见保险条款介绍,一、企业财产保险: (一)保险标的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二)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基本险 1、保险责任: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除外责任(1)绝对除外责任:投保

4、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2)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3)盗窃、抢劫;(4)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5)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6)大气污染、

5、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7)水箱、水管爆裂;(8)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9)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10)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1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12)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二部分 常见保险条款介绍,综合险 1、保险责任:将基本险中自然灾害范围进行扩展,除雷击之外,还包括雷击、暴雨、洪水、暴风、

6、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还包括“三停”损失。 “三停”损失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引起的“三停”所导致的损失;2、必须是赔偿范围仅限于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储藏品等保险标的;3、必须是直接损失。例如,药厂因为本厂所有的变压器发生火灾而导致停电,致使冷库中储存的药品变质,变质药品的损失就是典型的“三停”损失。 2、除外责任:在基本险上增加了一项: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切险 1、保险责任:一切险采取列举除外责任形式

7、明确规定不保的项目,也就是说,只要是不符合除外责任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属于保险责任。而基本险、综合险采取列明保险责任形式,2、除外责任:在综合险基础上明确增加以下内容:(1)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2)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3)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4)盘点时发现的短缺;(5)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赔偿处理: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保险价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流动资

8、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有关施救费用、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另行计算,即可以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标的是按比例赔偿,施救费也按相应比例赔偿。,第二部分 常见保险条款介绍,二、家庭财产保险: (一)保险标的 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2、室内装潢;3、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1、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第二条所列财产;2、专业人员使

9、用的专业用品;3、便携式电脑、摄像(影)器材;4、经保险人同意的其它财产。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工艺品、稀有金属及制品等贵重物品;2、现钞、票据、有价证券、文件、档案、帐册、图表、书籍、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数据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无线通讯工具、数码电子产品、音像制品、笔、打火机、手表、眼镜、手包; 4、拖拉机、农用机械及用于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5、动物、植物;6、日用消耗品、化妆护肤品、交通工具;7、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以及投保时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

10、财产;8、不属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的家庭财产。(二)保险责任:同企财综合险。(三)除外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4、地震、海啸;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第二部分 常见保险条款介绍,第二部分 常见保险条款介绍,7、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8、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

11、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以及堆放在露天及罩棚、简陋屋棚下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9、虫蛀、鼠咬、霉烂、变质。 10、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1、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1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附加险: 附加盗抢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租房费用损失险;附加恶意破坏损失险。(四)赔偿处理: 1、房屋及室内

12、附属设备、室内装潢采用的是不定值保险,在出险时确定保险价值。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2、室内财产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计算赔偿金额时,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都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第二部分 常见保险条款介绍,三、建筑工程保险: (一)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1、保险标的:包括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以及所有人或承保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1)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施工用机具、设备、

13、机械装置;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2)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14、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

15、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第二部分 常见保险条款介绍,3、除外责任: 第一部分除外责任专门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第二部分适用于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部分。 第一部分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件、账簿

16、、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第二部分除外责任: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4、赔偿处理: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如果客户以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赔偿时不考虑是否足额的问题。但如果工程造价上涨,必须尽快通知保险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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