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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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明: 由于考虑到尊重和保护老师的“知识产权”问题。 这个课件我略有更改过。 希望大家谨慎保管和对待这份课件。尽量不要外传。尤其是不要以盈利为目的外传 【本课件谨供学习专用】谢谢合作,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p246,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 3、为财产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 4、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法律关系 5、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法律关系,案例:,2004年元旦,陈天柱酒后驾车将王占红撞死,为此陈天柱赔偿王占红家属l5万元。王占红的继承人王甲、王乙、王丙继承王占红的遗产。问:本案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

2、实有哪些?答:本案涉及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其法律事实是陈天柱撞死王占红的侵权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人的行为;二是遗产继承关系,其法律事实是王占红的死亡,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自然事实。,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 p247,1、法定继承法律关系 2、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区别 p247,(一)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第二节 继承人,一、继承人的概念和特点 1、继承人是按照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对其近亲属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 2、是继承法规定的自然人 3

3、、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自然人,特点:(1)是自然人。(2)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的人。是自然人。,婚姻法,二、继承能力,(一)继承能力的概念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二)胎儿的继承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案例: 遗腹胎儿也有继承权,2003年的夏末,大连市男子王某因病在大连某医院去世,他的妻子和亲人悲痛欲绝, 王某的妻子杨某当时已怀有8个月的身孕,拉着丈夫的手不肯离开,后来在王某父母的劝说下,她才肯在火化协议书上签字。王某去

4、世一个月后,他的父母找到杨某,他们提出,儿子生前经营的公司和一些有价证券等物都应该归他们所有,理由是,年纪轻轻的杨某不会为王某守寡,她肚子里的孩子,也没有任何资格取得父亲的一文财产。,王某父母的提议遭到杨某的反对,她认为:王某是因病去世,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丈夫意外离开人世,孩子是两个人的后代,孩子有继承未谋面父亲财产的权利,作为爷爷奶奶没有权利否定孙子(孙女)的继承权。 双方就财产归属一事一直争执不休,最后杨某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法庭。 此案经审理后,法院做出如下判决:王某的父母和妻子公平分割王某遗留的财产。王某未出世的孩子没有资格取得父亲财产的继承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

5、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的孩子虽然未出世,但是同样享有和爷爷奶奶、母亲一样的继承权,所以判决杨某未出世的孩子也应该继承父亲一部分财产。,解: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为什么还要赋予其继承权呢?这是因为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财产拥有者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

6、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权的。赋予胎儿继承权,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继承法赋予的胎儿继承权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

7、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教师武某死亡,遗产由其妻甲和父母乙、丙三人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3000元人民币。胎儿出生后两星期死亡,这3000元应当如何处理?,案例 未出生胎儿的继承问题,答:此案涉及未出生胎儿的继承权问题。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此案中,胎儿是出生后两星期后才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

8、,又成了胎儿的遗产,应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胎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甲,3000元遗产由甲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3000元份额,仍是武某的遗产,由武妻甲和武父母乙丙三人共同继承。,三、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可任意变更。,第三节 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或: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的遗产的权利。或: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二、继承权的性质,(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9、 p251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例如,子女与父母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继承权就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这种含义的继承权并不是继承人实际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可能性。 正因为如此,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被称为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然是一种继承的资格,就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它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一定身份关系而赋予的,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p252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

10、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三、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在继承权遭到侵害时提起诉讼等法律行为。,继承权的特征,(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

11、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四、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不可转让),(一)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

12、受继承。因此,继承权的接受无须继承人有明示的意思表示,只要继承人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为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其继承权。,(二)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1、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2、继承权的放弃,是拒绝利益取得行为。3、继承权的放弃,是拒绝参加继承法律关系的行为。4、继承权的放弃,是具有身份属性的财产方面的单方民事行为。,(三)继承权的放弃的自由与限制 p255,1、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2、继承人不得放弃部分继承p256 3、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法定义务,(四)继承权的放弃的时间,继承权的放弃,是继

13、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因此,继承人只能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继承权仅为继承遗产的资格,不能放弃;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已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其放弃的不能是继承权。,(五)继承权放弃的方式,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六)继承权放弃的效力,继承法意见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

14、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1、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负担返还占有遗产的义务; 2、应继份归属其他继承人或者集体和国家; 3、继承权放弃前遗产造成他人损害时继承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继承法意见第50条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五、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事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定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

15、,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二)继承权丧失的种类,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如: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相对丧失)。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三)继

16、承权丧失的效力,1、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因继承权的丧失,涉及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被依法剥夺,因此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的,应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人民法院在遗产继承中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权的丧失溯及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的被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对某一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依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28条) 3、对于自丧失继承权人处受让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p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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