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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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孙丽华:教授2011.12.12,欢迎各位校长,2,课时时间 授课内容 12月12日 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 12月13日 依法治校与学校管理. 12月19日 教育纠纷的特征及司法实践.,教育法律基础授课安排,3,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主讲:孙丽华 校长培训班,第一专题,4,一.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及调整对象 二.教育法及相关教育法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5,(一) 法律体系 (二) 教育法律体系 (三)我国教育法律的调整对象,一.我国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及调整对象,6,(一)我国的法律体系,1 法、法律的概念 (1)法

2、、法律一词的来源 (2)法律的含义,7,“法”的古体字是“灋”。说文解字记载: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鹿,古代的一种神兽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和刑是通用的。 “律”说文解字中称:“律,均布也”说文解字注中“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思指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在秦汉时期,法和律开始同义 。,(1) 法、法律一词的来源,8,广义法律: 指法律的整体 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狭义法律: 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法律形式上包括:,9,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3)法律含义,10,(一)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和部门法,(1)法律体系 (2)部门法,11,(1)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一个整体。具体的说,是指将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相互间具有内在的部门法。,12,(2)部门法,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最大的独立组成部分。 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

4、13,1.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2.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3.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基本结构,(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14,1.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前,除了宪法有关教育的条款外,我国没有专门的教育立法。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以及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印发的各种决定和指示等。 根据当时的宪法规定(75年、78年宪法)又没有授予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权. 到1982年宪法创设了我国行政立法制度,规定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制定权。,15,2.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发

5、展,(1)全国人大 1986年4月颁布了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改)1995年3月颁布了教育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0年2月颁布了学位条例(2004年修改)1993年10月颁布了教师法(2009年修改)1996年5月颁布了职业教育法1998年8月颁布了高等教育法2002年12月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月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3)国务院制定了89项教育行政法规(4)国家教育部制定了1196余项教育部门行政规章。,16,3.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基本结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 学位条例教师法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扫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行政法规 -国务

6、院制定 广州职业教育条例吉林校园、校舍管理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城市(18个城市、4个经济特区(深圳、厦门、珠海和汕头)所在的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督导暂行条例等 教育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定、 办法、规则等),17,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强调,校车享有优先通行权,不避让校车的车辆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校车超载将从重处罚。此次意见稿明确校车的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承担。,行政法规,18,教育部-幼儿园、小学及中学

7、教师专业标准,12月12日,教育部公开幼儿园、小学及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征求意见。意见稿突出师德要求,教师要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其次,意见稿强调学生主体地位,老师要尊重学生个体差异,禁止讽刺、歧视、体罚学生;再次,意见稿明确要求小学老师须了解性教育方法。,教育规章,19,教育部中学教师专业标准,标准要求,中学教师要了解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过程及其教育方法,并根据其形成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德育活动。并要求教师要了解中学生群体文化特点与行为方式。 该标准强调,中学教师要以师德为先,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中学生,尊重中学生人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

8、识魅力教育感染中学生,做中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20,教育部中学教师专业标准,标准要求,中学教师要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中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中学生的全面发展;信任中学生,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中学生的自主发展。 在教师专业素养方面,标准要求,中学教师要尊重中学生权益,以中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生的主动性;遵循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要引导中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和适应社会的能力。,21,1、教育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 2、 教育法调整对象的嬗变 3、现代教育法调整对象的多元性,(三)我国教

9、育法律的调整对象,22,1、教育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教育法律体系涉及一个教育法学能否成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的问题。 *教育行政法规说:鼻祖是德国的著名行政学家施泰因 *教育法制独立说:六十年代日本法学界,有过两种主张. *我国学者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按传统的法理观点,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及法律调整的方法。,23,2、 教育法调整对象的嬗变,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资本主义的产业革命和社会化的大生产发展。 因此,新技术革命促使许多国家推行强制的、免费的和公共的初等教育,从而普遍提供了劳动

10、者的文化技术水平;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家有条件提供教育经费。(当时教育侧重教育行政法法规),24,20世纪5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世界各国的教育突飞猛进发展。新的教育类型和教育制度纷纷出现。特别是50年代以来,为了普及中等教育,广泛发展高等教育和在职人员的培训,各国进入了立法时期,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70年代以来科技进步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开始成为现实,今天已成为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科技特别是高科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国家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取决于教育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知识创新水平。,25,二十一世纪教育发展的两大趋势一是:教育关系的前瞻性: 二是

11、:教育关系的复合性: 纵向的隶属关系的行政性; 横向的平等民事关系; 惩罚性的教育刑事法律关系;(刑法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481条: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26,教育法调整方法:是指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所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和方式。 他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多元的历史进程。 20世纪70年代是行政干预;70年代后国家调控与市场结合;教育从学历教育转向素质教育和终身教育。,3、教育法调整方法的多元性,27,1、办学主体已由政府包揽转向政府和民办2、教育制度的多样性,决定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性3、教育法对主体间权利义务确定出现多元性4、教育法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呈现多元性。,

12、28,一.我国法律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及调整对象 二.教育法及相关教育法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教育法与教育法制建设,29,(一)教育法的法律地位、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主要教育法的内容,二.教育法及相关教育法的法律地 位、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30,(一)教育法的法律地位、范围和基本原则,教育法是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 具有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最高的效力作用; 涉及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全面规范和调整教育关系的基本法。,1、教育法的法律地位,31,2.教育法适合范围,教育法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指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技工学校、普通高

13、校、成人学校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国家和政府办学称为国办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办学分两类:一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另一类是群众性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32,国家教育的基本原则反映着国家教育活动的基本方针及其对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和宪法中。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是:公共义务教育的原则 三是: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法确立的教育基本原则,33,(二)教育法主要内容,教师法 未成年保护法 高等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34,1、教师,“教师”的法律界定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35,“教师”的法律界定,教师法第三

14、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取得,首先要获得相应的学历,然后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禁止条件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的自动尚失;弄虚作假,品行不端可撤消,撤消之日五年内不得取得。,36,教师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15、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37,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

16、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38,2、关于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教育行政机关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教育行政机关是政府行使教育行政职能的部门。是依照宪法和行政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39,1、 教育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教育法14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2、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照宪法、行政法、教育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组织和管理国家的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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