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56893030 上传时间:2018-10-16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2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上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上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上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上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反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A厂支付B厂高级工程师张某2万元,获取了B厂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A厂将上述B厂的技术秘密向业界公开/投入生产/以5万元的代价转让给C厂使用,(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1、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如: B厂的技

2、术秘密研发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半成品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经销商等违反与A厂签订的保密协议 (违反B厂要求其保密的要求),将该技术秘密向业界公开/投入生产/以5万元的代价转让给C厂使用,2、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如:前例,张某违反厂里的保密制度,向A厂披露技术秘密,第二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如: B厂的技术秘密研发单位对C厂声称:“我单位有A委托研发的某技术诀窍图纸,你们要吗?”C厂支付了2万元后获得了该图纸,获取商业秘密的合法途径

3、,解释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华罗庚的故事,特殊: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认定,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常见:律师

4、、医生等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业,流动性较强,客户往往基于对个人能力和品德的信赖,讨论:预习案例中,三被告的行为分别属于上述哪种行为?(答案见VCD,后述),(四)侵权行为的证明 1、原告举证责任(请参阅解释第14条) (1)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 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2)被告掌握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3)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难点),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推定 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

5、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接触可能性+ 实质相同合法来源,(五)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解释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持续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如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或者为简单技术信息 讨论:VCD(28m始),问题: (1)一审法院关于停止侵害的判决有

6、无不妥?为什么?二审如何改判? (2)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 一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在原告商业秘密存续的前提下停止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客户名单 ” 二审:“何伟东、张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停止与属于通业公司商业秘密的涉案客户发生贸易往来。” 一年后可以自用,但不能披露,允许他人使用,(2)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

7、、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如何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专利法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2001年7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

8、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至倍合理确定赔

9、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元以上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万元。(定额赔偿),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0万元)3、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六)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如何防止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1、签订保密协议: 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负保密义务 2、签订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协议 上述两者均可单独签订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10、*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保密条款) (2)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条款),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11、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员)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期限),(3)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密协议),(4)地方性法规

12、如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 (5)合同法总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密等义务。,竞业禁止协议(条款),(1)竞业禁止的含义是指企业职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相关企业任职 。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前提条件首先,企业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 其次,该协议是企业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13、义务的人员。,(3)协议的必备条款 竞业禁止的具体范围(地域、行业)竞业禁止的期限( 不得超过2年)补偿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按月支付)违约责任 观看VCD(14m,34m): (1)原被告所争议的条款是否属于竞业禁止条款?为什么? (2)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竞业禁止协议相对于保密协议有何优势?,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原告,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独占使用许可: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 许可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许可人和第三人都不可用;被许可人须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 许可人不得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许可人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许可人可用,第三人不可用),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人对该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许可人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而且还有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项技术。 (许可人和第三人都可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