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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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1,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学习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分类、成立; 有效和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征与分类;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2,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分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五、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六、无效民事行为 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3,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民法通则定义:第54条:“

2、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学理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主体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思考:为什么民事法律行为要强调“意思表示”?,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4,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 P33 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2、意思表示的构成 P33 意思表示= 意思 + 行为,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5,(三)特征:P33 (1)民事法律行为

3、是表意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发生民事主体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6,(四)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 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的民事行为,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7,二、分类 (一) 以法律行为人数为标准,分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二) 以法律行为中有无对价为标准,分

4、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三) 以法律行为之成立是否以物之交付为要件,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四) 以法律行为之成立是否依一定方式,分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8,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口说无凭” 2、书面形式“立自为据” 3、推定形式“事实胜于雄辩” 4、沉默方式“此时无声胜有声”(意思表示) 沉默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9,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一)三个概念的区别 成立、有效与生效,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10

5、,成立是对事实状态的描述,揭示的是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的问题; 有效是法律意义的价值判断,揭示的是已经存在的法律行为,是否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之问题; 生效是实际发生约束力的动态过程。,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11,(二)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特别成立要件: (1)交付标的物; (2)意思表示一致; (3)其他特别的形式(如形式上的要求)。,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12,(三)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P40 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因法人与自然人的不同而不同。自然人:完全民事行

6、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的民事行为及满足日常生活零用的小额购买。 法人:注意经营范围。,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13,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内心意思与其表示内容相符,下列情形,属意思表示不真实: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按最高法院的意见,凡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7、,视为重大误解。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一定构成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须区别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具体对待。 案例 3、法律行为的内容须确定、可能、合法并具有社会的妥当。P41,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14,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的比较,成立要件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标的,有效要件 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内容合法,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15,五、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P42-46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违法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四)三种

8、民事行为的区别,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16,(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1、概念 P42 2、认定 (1)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损害国家利益; (2)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实例:企业间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案例,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17,(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 P44 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 2、认定 (1)重大误解为的是保护行为人利益 (2)显失公平 (实例:厂商免责条款) (3)欺诈、

9、胁迫或乘人之危,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18,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纠纷案案情介绍:北街照相器材商店采购到一批以前未经营过的相机,价格定为1880元。售货员误将标价牌制作为880元。一天,顾客段勇来逛商店,发现近2000元的相机在此只卖880元,看到这么便宜,便一下买了两架。此后售货员去库房再次提货时才发现实际价格为1880元。商店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经多方查找,总算找到段勇。但段勇讲,这两部相机已被他先后都转让出去了,共得款2000元,他已用此款买了一部录像机。如果商店要回照相机,去找另外二位买这两架相机的人。商店迫于无奈,只好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请求对这一买卖关系予以撤销。

10、,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19,处理: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段勇在判决生效3日以内支付北街商店人民币1000元。法院判决正确吗?为什么?,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20,欺诈 欺诈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欺诈方以

11、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的。(4)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21,胁迫胁迫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而为民事行为。 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即正在发生或者在将来可能发生危害,并且足以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害怕胁迫的发生。 (3)被胁迫方实

12、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该被胁迫方因受胁迫而被迫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并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22,乘人之危,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危重病症。 (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的条件,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 (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 (4)危难一方所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23,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

13、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该如何处理?( )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按有效合同处理,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24,3、效力 行为成立(可变更、可撤销),变更 撤销,(有效),(无效),4、撤销权的行使 (1)期限(从行为成立时起1年) (2)机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25,(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概念 2、认定:

14、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 3、效力 (1)成立时效力有待确定; (2)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追认权的第三人。 (3)确认后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拒绝后为无效的民事行为。,2018/10/16,西南民大管理学院 郭玉坤,26,(四)三种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1、效力不同。 2、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欠缺的是根本性的要件) 3、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无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变更或撤销权人;未: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 4、受时间限制不同。(无:不受;可:一年;未:在法律规定的催告或追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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