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要点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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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要点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要点 第一章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2、法律效力及立法原则: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 三是两者的结合。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全国范围内生效。 4、法的特征:特定国家机关制定;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国家强制性;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 规范。 5、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全国人代会有权制定和修 订宪法,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法令。 6

2、、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 7、法按照地位和效力的层级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8、法律的层级效力是由其制定机关决定的。 9、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 10、 安全生产法的地位:加强监管、保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制裁 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中,宪法不在法律体系之内;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法规以外的体系;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 求更高,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 12、同一层级上的安

3、全生产立法对同一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 13、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生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 理;依法从重处罚。 第第 2 章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这符合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4、工会的权利:纠正单位违法、从业人员权益受侵犯的行为;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

4、或事故隐患时,提出解决建议;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参加事故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 5、工会只有建议权,不能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区。 6、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安监管理的主体,应发挥监督管理主体的作用。 7、国家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管:公安部负责消防和道路交通的监管;交通部负责道路建设和 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安全;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工 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工业和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国 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工作。 8、安全生产中介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 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性、服务性、客观

5、性、有偿性、专业性的特征。 9、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有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或国家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以外无公职人员给予行政 处罚。 10、国家标准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单元范畴包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公民、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雇工 6 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 12、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决策保障:公司制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非公司制由 主要负责人决定;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 1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6、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4、三危以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300 人以下的,可以不设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 托具备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15、三危行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任职。 1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 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7、生产

7、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9、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同一协调、管理。 20、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 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

8、和强令冒险作业;紧 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2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 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3、从业人员的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注意区别) ;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注意区别)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 25、 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和政府监督体现在人民政府及其安

9、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的监管,并重视公民、法人、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26、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27、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 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有安全 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8、监管部门的职权包括: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 29、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 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

10、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0、检查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并应当在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1、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2、法律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职业资格的行政 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他人伤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 赔偿责

11、任。 第第 3 章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 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要求。 3、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4、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备案;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5、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消

12、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向公安 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6、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 检,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其举行培训和演练。 8、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论证及技术鉴定制度。 9、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13、基金垫付。 1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km。 12、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70km 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0km。 13、四类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14、按照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 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同一领导和 协调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由发 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同一领导和协调;影响全国或

14、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 统一领导和协调。 16、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 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第 4 章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八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 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

15、明文件罪以 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3、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16、或损失一百万 元以上,此类事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此类事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中处罚公正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则是指结果必须公开;还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 9、行政相对人的五项权利:陈诉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10、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种类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指拘留或拘役)的行政处罚,只 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各部位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 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况:已满 14 不满 18 岁人的违 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 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的。 12、不予处罚的情形:不满 14 周岁人的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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