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第五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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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的重点难点 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违约责任 参考: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担保法等等,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 1、概念:又称契约,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契约,最早产生于英美国家。,2、法律特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民事行为 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具有相对性,这是合同区别于其他民事行为的特征,二、合同的分类有名、无名合同有偿、无偿合同双务、单务合同诺成、实践合同要式、不要式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

2、愿公平诚信,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订约的主体资格: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合同的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方式有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指当事人用谈话当时订立的合同。 其他形式: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当时来表现合 同内容的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内容明确具体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约束。,(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生效 2、要

3、约的存续期间即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即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由规定。 3、要约法律内容的效力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之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消、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 思表示。撤回通知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对已生效的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注意:有两种情况,要约不得撤销。,(四)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对要约人产生 法律上的拘束。 拒

4、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案例,浙江A商行于10月20日去电向上海B公司去电出售一批木材。函电中 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 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函电表示接 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到达浙江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 价格上涨,浙江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浙江电报局交发电 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函撤销。”A 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题】 (1)A商行是否成功

5、撤销了10月20日的要约?为什么? (2)A与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注意:悬赏广告的性质要约 是指以广告形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 思表示,如征集商标图案,悬赏捉拿犯罪嫌疑人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特定的对象发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内容明确具体,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 不具有法律效力内容不明确具体,招标投标程序中各行为之认定,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决标(定标)承诺 订立书面合

6、同合同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拍卖程序中各行为之认定,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拍卖(竞买)要约 拍定(卖定)承诺 签定成交确认书合同成立根据拍卖法相关规定,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的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构成要件:,1、承诺发出者必须是受领要约的相对人。 2、承诺须

7、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 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变更,是对要约的实质 性的变更。,(二)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 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 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信件未 载明日期的,自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 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三)承诺的撤回是使已经发出的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承诺可以撤

8、回。撤回承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迟到的承诺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发价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超过了合理期限。,合同法规定,原则上迟到的承诺是无 效的,但为了促进交易的成功,作出了例 外的规定。 1、依通常情况,承诺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因为特殊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表明承诺迟延则不接受的除外。 2、依通常情况,承诺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原则上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案例,2008年10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封信函:“我公司 欲向你公司出售安哥拉羊毛一级,单价150

9、00元/吨,合同 订立后三个月发货,要约有效期为15天等等。”该信函以 平信的方式寄出,于10月15日到达B公司。B公司在考虑 两天之后,10月17日回复:“完全同意。”该回复信件以 快件的方式当日寄交。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B公司答复 于2008年11月5日才到达A公司。而A公司因迟迟未收到B 公司的回复,已于10月31日将该批羊毛售予C公司。因 此,A对B的回复信件没做任何答复。,2009年2月,B公司根据A公司的信件的规定,要 求A公司发货,此时,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有任 何货物买卖的合同存在。B公司随向法院提起诉 讼。 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中A

10、公司的要约有效期截止于哪一日?,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质量、数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八)其他认为需要签订的条款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讨论:作业,作业一作业二房屋租赁范本,四、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一)格式合同 1、含义:事先由一方当事人写好,只需另一方签字或认可,而无需更改合同内容的合同。2、历史意义:其出现对社会经济交易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其本身又是一柄双刃剑,它使对方失去了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

11、。更重要的是,其提供者往往利用优势地位,于拟订格式条款时加入有利于自己,不利于相对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如减轻、免除自己的责任,剥夺对方主要权利等,故法律对其有特别限制。,1、概念: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表现形式:一种是格式合同中的固定条款;或者是店堂的声明、告示等形式。eg:北京某照相器材商店告示“处理产品,不退不换”,(二)格式条款,(三)格式条款定入合同的有效条件,合同法第39条规定: 1、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2、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3、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甲新购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

12、汽车险。后某天,甲在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汽车由于自燃而引起爆炸,汽车报废。甲请求乙赔偿,被乙拒绝,称双方保险合同中第39条规定:“汽车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乙支付。审理过程中,乙无法举证自己在缔约时曾提醒甲注意第39条并就第39条做了说明。于是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分析: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消费者张先生于去年10月购买了一辆汽车,在购车合同上注明“购车人免交一年养路费,费用由本公司支付”。谁知今年,张先生却得知自己仍要交养路费

13、,他找到对方,对方却声称,所谓的“一年养路费”,并非自张先生购车合同履行那一天开始计算,而是指购车人购车当年的养路费,张先生表示,他当时购买该公司的车就是冲着送一年养路费去的,不禁觉得又好气又好笑,这样的解释是不是太牵强了? 分析: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美容院购买了一张美容卡,卡上注明“适用本卡的消费者可以六折的价格享受服务”,谁知王女士在春节期间使用该卡时,对方告诉王女士,本卡初一至初三不能享受六折服务,王女

14、士刚想辩驳对方时,对方却指着在卡底部的一行小字“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王女士无奈,对方的解释权是不是有点不讲道理?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须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二、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

15、立的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概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 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3、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1年。从具有撤销权的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行使撤销权。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

16、、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显示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意思表示。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意思表示。,案例,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以为是 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此画 后,即以1000元出售给知情的丙。1年后,甲听 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 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 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 要求返还字画。 问题: 1、甲是否有权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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