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碰no1-3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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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O.1-3,船 舶 避 碰,第一章 总则,概述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1条) 第二节 责任 (第2条) 第三节 一般定义 (第3条),一、船舶避碰课程的内容 船舶避碰部分主要介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规则)的内容,并在简要的归纳 海上船舶避碰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船舶避让的实用方法 与措施。,概述,二、规则的作用 规则的主要作用是指导船舶驾驶人员如何采取正确和有效的避让行动,以预防和避免船舶相遇时发生碰撞事故。同时,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它也可用于判明碰撞船舶双方的责任,为公正地处理这类海事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它在碰撞前是行动的指南,碰撞后是法律的依

2、据。,概述,概述,三、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海上避碰规则(从古代到第一次讨论海上避碰规则的国际会议) 2、近代海上避碰规则(1910年至1965年期间执行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现代海上避碰规则(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与现行的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为适应海上避碰实际的需要,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81年、1987年、1991年、1993年、2001年进行了五次修正。我国作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组织”的缔约国成员参加了以上五次规则的修订,并与组织成员国同步实施了1972年规则的各项修正案 。,概述,四、规则的内容 规则分为五章38条和四个附录。具体有: 第一

3、章 总则(第1-3条) 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第4-19条) 第一节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行动规则(第4-10条) 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11-18条)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19条),概述,第三章 号灯与号型(第20-31条)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第32-37条) 第五章 豁 免(第38条) 四个附录: 一、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二、在相互临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 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 四、遇险信号,一适用的水域及船舶 二、特殊规定 三、额外号灯、号型和笛号 四、分道通航制规定 五、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的号灯、号型和声号设备,第一节 适用范围(第1条

4、),规则第1条规定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 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 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 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 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 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 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第一节 适用范围(第1条),第一节 适用范围(第1条),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 、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 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

5、、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 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 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 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 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 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 则条款要求的规定。,适用的水域包括:1)公海,2)连接于公海而 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公海”通常是指各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 任何国家主权的管辖或支配的海域。“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则包括 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这些水域相连接的 而供海

6、船航行的海峡、港湾、江河和湖泊等一切内 陆水域。其中“连接”可以是自然连接或通过人工挖 掘而连接的。,一适用的水域及船舶,适用船舶是指上述适用水域中的一切船舶,包括 在航和不在航,也不论其适航与否,不论战时还是 和平时期的军用舰船、不论是否正在执行公务的政 府公务船、在水面上漂浮的潜水艇及位于水面上的 水上飞机、非排水船舶,如气垫船和水翼船,不管 其是否在水中或脱离水面航行,都以船舶论,只要 满足规则在第三条1款中船舶的定义。,一适用的水域及船舶,一适用的水域及船舶,不是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导航灯船,长久固定娱乐用船、水上钻井平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不适用规则。,1)制定特殊规定的机

7、关 制定特殊规定的机关为各国有关主管机关。 2)制定特殊规定的水域 制定特殊规定的水域通常为连接公海而可供 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 泊或内陆水道。,二、特殊规定,二、特殊规定,3)特殊规定与规则的关系 (1)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规则各条。 (2)特殊规定与规则不一致时,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特殊规定未规定事项,适用规则。,三、额外号灯、号型和笛号,1)制定额外信号的机构 制定额外信号的机构为各国政府。 2)制定额外信号的对象 制定额外信号的对象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 舶、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3)制定额外信号的范围 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结队从事捕鱼

8、的渔船: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及号型。 应注意的是该条款所允许制定的特殊规定是可额外增加信号而不能改变规则 有关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的规定,同时所制定的额外信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规则有关条款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四、分道通航制规定,本款表明规则有关分道通航制条款适用于国 际海事组织(IMO)所采纳的分道通航制,船舶 在尚未被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区域航行时, 应遵守地方规则。,五、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的号灯、号型和声号设备,1)“另行规定”的机构:有关政府。 2)享受“另行规定”的对象:某种特殊构造或用 途的船舶,主要是指军舰、专用作业船舶和某些 新型船舶等。它们往往由于特殊构造或

9、用途所限 而使其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有关号灯、号型和声 号设备和规定。如航空母舰的桅灯偏离船首尾 线,两舷灯也都偏于一舷等。,五、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的号灯、号型和声号设备,3)“另行规定”的范围: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等。 4)“另行规定”的要求:应尽可能符合规则。,规则第2条规定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 于对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 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 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守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 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

10、,这 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第二节 责任(第2条),条款适用的对象是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 船长或船员;适用的时机是对遵守本规则条 款的任何疏忽,或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 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 各种后果的情况。,一、适用范围,二、疏忽的种类,1、遵守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 2、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 上的疏忽 3、对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 疏忽;,三、背离规则的条件,在航行中,任何航行的危险、碰撞的危 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 特殊情况,都可能导致紧迫危险。为避免紧 迫危险,有时遵守规则是可以的,但有时则 不行,一定要

11、背离规则才能避免紧迫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死板教条地强调按,三、背离规则的条件,规则条文去做,否则将有悖于规则避碰的 根本目的。当然背离规则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1、 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的;2、危险性必须是紧迫;3、背离是合理的;,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

12、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第三节 一般定义(第3条),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面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第三节 一般定义(第3条),(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13、;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第三节 一般定义(第3条),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13、“地效船”

14、一词,指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多式船艇。,第三节 一般定义(第3条),规则在第三条“一般定义”条款首端 加上“除条文另有解释外”的特定说明表明 在个别条款中,对所引用的“专用术语” 的定义可另作解释,如机动船等。,1、船舶 规则中的船舶是指不论其种类、大 小、形状、结构、推进方式或用途、状态如 何,只要其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 均属“船舶”。这在本章第一条中也已明确 说明,2、机动船 在理解“机动船”一词时,应注意: 1)除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的帆船 外,任何装有推进器的船舶,均为机 动船。,3、帆船一船舶不管是否装有推进机器,如仅使用 风帆航行时,应作帆船论处。若一

15、船同时使用机器和帆推进或仅用机器 推进而不使用风帆时,应属“机动船”。,若一艘装有推进器和帆,但既不使用机器推进也 不驶帆处于在航不对水移动状态时,究竟属于机动船还是帆船,规则未明确规定,但从其安全角度考虑,应将此类船舶视为“帆船”。,4、从事捕鱼的船舶 只要同时满足如下的两个条件,不论其是处于锚泊 还是在航状态下从事捕鱼作业均应视为“从事捕鱼 的船舶”:1)正在从事捕鱼作业。不包括往返渔场或在海上搜索鱼群。2)作业时使用的渔具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曳绳钓或手钓等除外。,5、水上飞机水上飞机是指能在水面漂浮、航行、起飞、降落的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但不包括能处于非排水状态下航行的船舶。,6、失去控

16、制的船舶 在解释“失去控制的船舶”(以下简称“失 控船”)的定义时,应注意到: 1)“某种异常情况”是指船舶本身出现的 一些非正常的突发事件或客观原因造成的异 常情况。例如: (1)主机或舵机发生故障,车叶或舵叶丢 失或严重损坏。,(2)船上发生火灾,使船舶处于危险、混乱之中。 (3)锚泊船走锚。 (4)恶劣天气致使船舶无法正常转向或变速时,如恶劣天气迫使 一船采用卸锚抛链或大缆顶风滞航。但在大风浪中,操纵因难的 船舶不能简单地视为“失控船”。 (5)在风平浪静或无风急流中,帆船丧失动力。,2)“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 不能给他船他让路”是指不能按规则第二章 驾驶与航行规则中有关条文的要求采取避碰行 动或履行让路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失控船仅存在于在航中,一旦 失控船被拖带、锚泊、搁浅或系岸,就不能视为失 控船。另外,构成异常情况的原因,是不考虑该异 常情况是人为的还是不可抗力的,只要符合失控的 条件,均认为是失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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