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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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律审查调查报告纪律审查调查报告篇一:如何撰写初核报告和调查报告如何撰写初核报告和调查报告 我们在对人民来信反映或领导交办的问题初步核实后,应及时写出初核报告,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写的很多是初核报告,如初核中发现违纪问题,需对其党政纪立案,即必须对违纪问题写出调查报告。下面我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如何撰写初核报告、调查报告。 一、 如何撰写初核报告 初核报告,是对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由参与初步核实的人员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写出的反映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的内部文书。初核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二是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是初步核实的结果;四是存的疑点;五是处理建议。承办室应对

2、撰写的初核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室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即我们现在使用的案 件 检 查 材 料 呈 阅 单 。 1、初核报告的结构 报告的结构由六部分组成:一是标题;二是导语;三是被反映人的情况;四是初步核实的事实;五是处理建议;六是署名。 标题要反映出是对单位何人何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果反映的主要问题比较集中、性质比较明确时应在标题中予以体现,确实不好概括归纳时,则可笼统地写成“等有关问题” 。如 “关于人民来信反映某镇某人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核报告) ” 导语部分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有时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写入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采取的方式方法和起止时间

3、等内容。如“根据领导安排,我们对人民来信反映的某人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目前,问题已基本查清,现报告如下:” 被反映人的简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初核对象曾经受过处分的,应在其基本情况中加以说明,遗漏这一情况的现象比较常见。初步核实的事实部分应对所核实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要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存在的疑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通常有两种写法,一种是先

4、写“情况” ,后写“结论” ;另一种是先写“结论” ,后写“情况” 。前者显得自然流畅,后者显得清楚明了。结论写在前面,还是写在后面,完全根据当时的语言环境而定,不能用一种格式生搬硬套。需要注意的是,个别情况下,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往往不能简单地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这时应当用写实的手法如实反映情况,不要妄下结论,以免干扰领导决策。 根据初步核实的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要作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最后是署

5、名,要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时间。初核报告定稿上应由参与核实的人员亲笔签名。 2、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十一条及其他党纪条规的规定,经领导批准后,应对初步核实结果分别情况作如下六类处理: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此外,还要注意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果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本人说明情况; (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现被反映人

6、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对蓄意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其责任。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以下办法作出处理: (1) 、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和警示教育(诫勉谈话) ; (2) 、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批评帮助; (4) 、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 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

7、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严格讲,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 ,送达有关党组织。监察机关对行政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监察建议书 ,送达有关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的是(关于诫勉谈话)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行为,经核查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以诫勉谈话的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并限期改正,是加强教育、预防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

8、有效措施之一。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从关心和爱护同志的角度出发,以告诫、教育为主,客观公正的提出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帮助。谈话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诫勉谈话对象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诫勉谈话对象应如实向谈话人反映情况和回答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不得追问举报人的情况,更不允许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总之,要通过诫勉谈话帮助谈话对象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正措施,促其见微知著,防微杜渐。 3、经初步核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被反映人有违纪所得或非法财物,或被先行暂扣、封存、冻结、以及应当责令退赔的,要在初

9、步核实报告中写明涉案款物情况及处理意见,经案件审理室审查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4、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5、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委、室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立案意见及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6、对经初步核实,认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并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将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三、应注意的问题 1 初核(查)报告是纪检监察公文的法定文种之一,其名称不能随

10、意改变。实践中,一些同志习惯对违法违纪线索初步核实(审查)后形成的报告称作“调查报告” ,这是不规范的,容易和立案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混淆,造成形式上的程序颠倒,让人误以为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已经过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 2 在合署办公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承担查办党纪案件和政纪案件两项职能。在初步核实(审查)阶段,对具有党员、监察对象双重身份的初核对象进行核查时,究竟是按党纪程序核查还是按政纪程序核查,有时不很清晰。若遇到这种情况,可不严格进行区分,核查结束后形成的报告也可称作“初核报告” 。但是,如果核查对象是非党监察对象,则必须称作“初查报告” ,这是需要注意的。 1 根据案件检

11、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这既是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应当贯彻的重要原则,也是撰写初核报告的重要依据。撰写初核报告时应抓住主要问题进行,以反映的主要问题为主线,逐问题介绍核查情况和结果,回答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何。从基层纪检组织报送的初核报告看,常见问题是材料中缺少明确的核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没有回答清楚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如何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这种状况必须切实加以改变。 2 基层纪检组织初步核实的违纪线索,如果不涉及反映失实的问题和存在违纪行为但不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仅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提出立案调查意见时,可

12、以直接写成立案(呈批)报告,初 篇二:纪律审查工作业务分析纪律审查工作业务分析 缺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能否按单位行贿追究责任 案情简介 沈某,党员,甲国有参股公司董事长。 XX 年,沈某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甲国有参股公司收购乙国有公司相关事宜。在会上,甲公司负责收购的副经理王某汇报,收购成功后应奖励乙国有公司促成此次收购的经理李某 50 万元。沈某表示同意,并认为收购成功后李某就是本公司高管人员,对高管人员工作出色的可给予奖励。沈某还提出,在对方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要降低收购成本。此后,王某向李某承诺,收购成功后给予其 50 万元。 在收购过程中,王某私下与李某商议,让李某违规提供了

13、乙国有公司净资产及经营管理状况,并由李某多次向审计、评估乙国有公司资产人员提出违规低审、低评国有资产的不正当要求,最终低成本收购了对方优质国有资产。对资产评估的具体情况,王某未向沈某汇报。直至收购完成后,王某才向沈某汇报说收购价没有吃亏。XX 年,王某安排甲公司以奖励名义向李某个人支付 50 万元。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甲公司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分歧意见 1 本案中,甲公司副经理王某已因单位行贿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没有争议。但对是否也应以单位行贿追究甲公司董事长沈某的责任,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单位行贿追究沈某的责任。理由是,在单位已构成行贿犯

14、罪的情况下,沈某作为甲国有公司的董事长,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单位行贿行为,行为人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本案中,沈某同意给予李某奖励的主观目的,从推测角度看,可能是为获得正当利益。当然,由于给予李某的是高额奖励,也可推测沈某所谋取的是要求对方低估国有资产等不正当利益。但这些推测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由于沈某没有参加王某和李某的具体协商,对王某、李某采取违规手段获得乙国有公司净资产情况以及违规低估国有资产等情况并不知情。故难以认定沈某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对其不能以单位行贿行为追究责任。 点评解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对沈某不能以单位行贿行为追究责任。具体

15、分析如下: 第一,沈某虽为国有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但单位构成行贿犯罪,并不意味着一律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单位领导并不因具有相应身份即应被追究责任,对没有参加单位犯罪活动,或对单位所实施的违纪违法活动不知情的,或者持反 2 对意见的,因其不具备单位的集体意志,不能认定其构成单位行贿行为。第二,单位行贿行为要求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利益本身是不正当的,如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要求退还被没收的毒品;二是谋取违反法

16、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取得利益的程序和方式是不正当的,如未经招投标就获得工程项目。有观点认为,只要知道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就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我们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仅知道送钱送物的情况,不能简单地认为构成单位行贿;只有其明知所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单位行贿。第三,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沈某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首先,王某是私下采取不正当手段探知乙国有公司净资产情况和压低资产评估价格,王某没有将此情况向沈某报告,在收购完成后,仅告知沈某收购价没有吃亏。对此,没有吃亏仅表明尚未超出合理的价格范围。沈某知道收购没有吃亏,并不代表其知道王某与李某所采取的违规手段。其次,沈某在收购过程中向王某提出,在对方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降低收购成本,更难证明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3 综上所述,对沈某的行为不宜以单位行贿行为追究责任。考虑到沈某参加了研究收购和决定同意给予李某个人高额奖励,其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公司发生的单位行贿行为失察失管,造成了恶劣影响,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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