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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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灯具设计规范灯具设计规范篇一: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34-X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XX 年 1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 247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342m4,自 XX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612、613、614、615、616、617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XX 年 6 月 18 日 前言 本标准系在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l33-90 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经修订、合并而成。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 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

3、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 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 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19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

4、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九佛电器实 业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中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张绍纲 李景色 任元会 李德富 汪 猛 李国宾 王金元 杨德才 钟景华 徐建兵 周名嘉 张建平 刘 虹 姚 萌 钟信财 杭 军 柴国生 钟学周 姚梦明 顾 峰 宁 华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5、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 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有危及航行安

6、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XX、3000、50001x 分级。4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第 5 章的规定。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 500mm 时;2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7、; 3 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4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 5 识别对象亮度对比小于 03 时; 6 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7 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时; 8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时; 2 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 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的数值。 417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 5 照明标准值 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照

8、明标准值宜符合表的规定。6 照明节能 61 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 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11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2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

9、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5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劝塞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6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8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 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619

10、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 5W。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电压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 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712 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干燥场所不大于 50V; 2 在潮湿场所不大于 25V。 71. 3 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1 一般工作场所95; 2 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 1 款要求时,可为 90; 3 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照明

11、90。 8 照明管理与监督 81 维护与管理 811 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812 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 2 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标准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3 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4 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813 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 和照度的检查测试。 附录 A 统一眩光值 (UGR) A. 0. 1 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

12、)计算 1 UGR 应按公式计算: A0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 1 UGR 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适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2 适用于灯具发光部分对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为01srw00003sr 的情况; 3 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布置; 4 灯具为双对称配光; 5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 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 15m; 6 观测位置一般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 7 房间表面为大约高出地面 075m 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附录 B 眩光值(GR) B. 0. 1 室外体育场地的眩光值

13、(GR)计算 1 GR 的计算应按公式计算: B02 眩光值(CR)的应用条件 1 本计算方法用于常用条件下,满足照度均匀度的室外体育场地的各种照明布灯方式; 2 用于视线方向低于眼睛高度; 3 看到的背景是被照场地; 4 眩光值计算用的观察者位置可采用计算照度用的网格位置,或采用标准的观察者位置; 5 可按一定数量角度间隔(5?45)转动选取一定数量观察方向。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14、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条文中, “条” 、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XX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和原则。 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本标准与其他标准和规范的关系。 2 术 语 本章编列了本标准引用的术语,共 47 条,绝大多数术语引自行业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CJT11998。 3 一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

15、的原则。 1 为照亮整个场所,除旅馆客房外,均应设一般照明。2 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和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若只装设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昆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设局部照明往往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设局部照明。312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 1 所有工作场所均应设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

16、和设计要求。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3 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值班的车间、商店营业厅、展厅等大面积场所提供的照明。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对其电源没有特殊要求。 4 在重要的厂区、库区等有警戒任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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