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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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矿山采矿设计规范水泥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篇一: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发布日期:XX-12-31 标题 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企业管理 题注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 工业局发布) 内容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原料矿山(以下简称旷山)管理, 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具体情况,特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矿山是水泥企业进行正常生产和发展的物质 基础。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要重视矿山工作, 积极扶持矿山,维护矿山自

2、主权,以增强矿山生产活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 专人负责矿山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领导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 、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矿山管理工作,搞 好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四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矿山工作的领导,应有一 名厂级领导专管矿山工作或担任矿山主任(矿长) 。矿山领 导干部和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新建或扩建矿山,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各 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矿山先行”的原则,优先安排矿山建 设工作。生产矿山必须严格遵守“采剥并举” ,剥离先行” 的原则,保持合

3、理的“三量” (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可采 矿量)关系。要抓好计划开采、穿爆工作和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矿 山管理和技术进步,努力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矿山 职工队伍的技能培训,促进技术进步,逐步实现矿山现代 化。 第七条 矿山必须严格执行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保证安全生产。矿山主任(矿长)必须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增强全面安全意识,确保矿山安 全生产。 第八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 局” )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规程的实施。 第二章 矿产资源 第九条 矿山资源应作地质勘探工作,并取得储

4、委批 准的地质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核定或划定矿区 范围,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矿山合法 采矿权,不允许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在矿区范围内采矿, 抢夺矿产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矿石的损失贫化管理,提高回 收率。制定矿石进厂质量指标时,在满足水泥原料配料要 求的基础上,对不同品级的矿石实行均化开采,经济合理 地充分利用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 矿山生产过程中,企业应根据矿体特点和 生产需要,在地质勘探基础上,进行生产地质勘探工作, 提高矿床的控制程度,为编制采掘计划,提供可靠的地质 依据。为加强生产地质工作,企业应建立地质测量机构, 开展矿山地测工作。 第十三条 当矿

5、山最终工业储量不足十年用量时,企 业应提出另找矿产资源,建设接替矿山的申请,报请主管 部门审批。接替矿山的建设要及早安排,新老矿山的接替, 要留有一定的过渡的时间,一般为至年。 第十四条在矿产资源枯竭的前一年,企业应向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报请储委审核后,注销矿产储量。 第十五条 为了节约土地,应有计划地改变以粘土为主 要粘土质原料的现状,因地制宜采用以砂页岩、煤矸石、 泥沙等代替粘土作水泥原料。 第三章 采矿准备 第十六条 为了均衡地、持续地开采矿石,必须有计 划地进行采矿准备工作,认真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 , 先剥离、采准而后采矿的原则,必须保持一定的开拓矿量、 准备矿量和可采矿量。各

6、级矿量至少保持下列数值: 开拓矿量:个月矿石产量; 准备矿量:个月矿石产量; 可采矿量:个月矿石产量; 新建矿山基建投产,准备矿量、可采矿量应相应提高 一倍的矿石产量。 第十七条 企业在安排生产,必须同时下达采矿、采 准与剥离任务,作为考核矿山的三项基本指标。矿山应根 据剥离、采准工作量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固定一定的人 员、设备进行剥离和采准工作。 第十八条 复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的排弃,应一次运 到废石场,避免多次倒运。废石场地应选在开采境界以外, 不得压盖矿体。对复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应因地制宜、 做好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矿山采掘工作面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段高度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

7、下,根据矿岩稳定性、穿爆方法、 采掘设备技术性能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台段高度。采用浅 孔爆破高台段一次推进的矿山。台段高度不宜过高,以 至米为宜,坡面角不大于度,并应分成若干 分段,分段高度以至米为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矿山, 台段高度可根据各种有关因素,在至米范围内选 取。一般条件下,以至米为宜。 (二)工作平台宽度 工作平台宽度,应根据采掘设备规格、运输方式、台 段高度和爆堆高度确定。台段高度在米以下,采用较 小型设备矿山,平台初始宽度可为至米;台段高 度在米以上,平台初始宽度可为至米。正常 生产时,最小工作台宽度应根据矿山具体条件确定。一般 情况下应保持下列范围:台段高度在米以下时: 至米;

8、台段高度在米以上时:至米。 (三)工作线长度 依照穿孔、爆破和采装作业互不干扰的原则,根据设 备类型、推进方式和爆破规模,在下列范围内选取: 挖掘设备斗容(立方米)最小工作线长度(米) 一 般爆破 多排孔大区微差爆破 采用横向开采和无爆破开采的矿山,在满足生产要求 的条件下,可适当减小最小工作线长度。 第四章 矿床开采 第二十条 矿山总体设计应由设计部门承担,并经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矿山必须根据矿山设计,认真编制采掘 计划,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及时达到、提高采准新水平, 保持均衡的采剥比,把矿山各个生产环节有机地组织起来, 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布置和使用。矿山年度开采 计划

9、应经企业领导批准,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每个台段至少要有一条符合技术要求的 连接道路或出入沟。工作面场地应保持平整。 第二十三条 采矿场应有防洪、排水系统,工作面平台要保持一定的排 水坡度。 第二十四条 台段开采终了时,必须按矿山总体设计 留出安全平台和边坡废止角。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应与修 整边坡同时完成。 第二十五条 矿山必须加强边坡管理工作,作好边坡 监测和治理,加强边坡的清扫和维护工作,以保持边坡的 稳定。 第五章 穿孔爆破 第二十六条 矿山必须严格遵守国际 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设计和施 工。 第二十七条 露天矿中深孔多排微差爆破,具有扩大 爆破规模、提高爆破质量、减少爆

10、破有害作业的显著优点, 是矿山生产爆破的主要爆破方法。各个矿山应根据矿体赋 存条件、矿岩特点、开采方法,不断总结经验,优化爆破 参数,力求获得最佳爆破效果。 第二十八条 中深孔爆破效果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大块率控制在以内,矿石粒度级配应有利 于提高铲装和破碎的效率; (二)爆破松散度、尺寸和形状有利高效率挖掘和安 全作业; (三)爆破平台的标高、尺寸和台段坡面角的误差应 在允许范围内; (四)爆破地震、飞石和空气冲击波作用控制在允许 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重要工程爆破、如峒室爆破、定向 爆破,应根据爆破工作性质所要求的内容与深度编写破设 计书,并由企业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施工

11、。矿山 经常性的生产循环爆破设计说明书,由矿山负责人批准编 写。 第三十条 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 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证才能上岗。矿山爆破工作负 责人,负责主持制定爆破工程全面工作计划,组织领导重 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爆破工 程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爆破质量,指导爆破施 工。 第三十一条 峒室爆破一般在矿山施工基建剥离爆破、 开采孤立边沿三角矿体等特定条件下使用。由于峒室爆破 施工条件差、爆破有有害作用大、破碎质量差,不得作为 矿山日常开采的主要爆破手段。 第三十二条 距离最终边坡米范围内,宜采用控 制爆破,减少爆破对边坡的破坏作用。 第三十三

12、条 为了提高炸药装填速度,扩大爆破规模, 矿山应根据具体条件,积极推广运用机械化混装药和填塞 设备。 第三十四条 为减少大块二次爆破作业的危害,宜采 用机械破碎等非爆破的大块二次破碎方法。 第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一)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三)危险区边界未设备警戒; (四)光线不足; (五)大雾或雷雨。 第三十六条 根据爆破方法、规模、地形和地物特征 应划定矿山爆破危险区边界、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 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一)破碎大块岩矿:裸露药包爆破法 米 浅 眼爆法 米 (二)

13、浅眼爆破 米(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 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米) (三)浅眼药壶爆破 米 (四)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米 (五)峒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米 沿山坡 爆破时, 上述数据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 第三十七条 矿山所用各类钻机的台班效率应达到以 下指标: 钻机类型 普氏硬度系数 台班效率(米) 手持式风动凿岩机 (孔径 ) 潜孔钻机 (孔径 ) 回转钻机 (孔径为) 牙轮钻机 (孔径为) 第六章 装载运输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挖掘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使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 在装载作业中做到稳、准、快、满,提高挖掘和运输 设备的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14、 在确保安全的提提下,合理选择挖掘设 备与汽车的相对工作位置,缩短装运设备辅助作业时间。 第四十条 多台挖掘设备在同一工作面装载时,相邻 两机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卸载作业半径之和的两 倍。 第四十一条 各种斗容的挖掘机,按两班作业计算, 其生产效率以达到以下指标: 挖掘机斗容(立方米)台班效率(吨)台年效率(万 吨) 第四十二条 严禁用挖掘设备挖掘未经松动的矿岩和 根底。超过规定的大块石料不准装车,不准在有伞岩和偏 滑危险的作业面进行作业和停留。 第四十三条 矿用汽车应由矿山专管专用,企业应加 强对汽车的维护和保养,出车率应达到以上。 第四 十四条 矿用汽车有效载重量应与挖掘机的铲斗容积

15、保持合 理的比例关系,以便提高挖掘机和汽车效率。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专业化养路队伍,配合必要 的机械设备,加强道路维护,保护良好的路况,降低汽车 轮胎消耗和油耗。 第四十六条 应用平峒溜井开拓的矿山,必须重视溜 井的生产管理,防止不合格大块和大量泥土、粉矿和地面 水进入溜井,避免堵塞和跑矿。严禁溜井放空作业,保证 安全放矿。 第四十七条 采用架空索道运输的矿山,要经常检查 承载索、牵引索和斗头卡绳器的磨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停车处理。吊头数目与间距必须按规定作业。遇到六级及 六级以上大风,索道应停止运转。 第四十八条 采用标准运输的矿山,线路管理维护应 按国家铁路规章办理。采用窄轨运输的矿山,可参照冶金 系统有关规程办理。 第四十九条 采用长皮带运输的矿山,要加强维护管 理和巡回检查,必须设置自动检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紧急 停车装置。一般情况下长皮带的倾角为:上向运输时小于 度;下向运输小于度。 第七章 破碎储存 第五十条 矿山破碎设备必须满足生产能力和碎石粒 度的要求,并适应矿山物理性能的需要。为了简化破碎工 艺流程,减少扬尘点,在满足破碎比的要求下,应尽量用 单段破碎设备。 第五十一条 采用多段破碎,应通过各级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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