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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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篇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指南 2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 申报指南 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资发XX19 号) (以下简称办法 )文件规定,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报、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为使申报单位便捷、规范实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特制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 一、资格申请 (一)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材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

2、作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文件审核、申报材料的审查、征求各辖区监管部门意见、专家评审、初步结果公示、核发证书等一系列的工作环节完成。 1、申请单位登录国家林业局政府网() ,点击网站的建设协会子站,进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 ) ,首先注册申报用户,协会系统管理人员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后予以激活,申报单位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填写申请表。 2、注册用户时一定要准确无误的填写用户信息(包括申报单位全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联系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 。如有变化,可在系统的“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基本信息中自行修改。以便于协会管理人员邮寄证书及日常联系。 3、各申报用户不

3、能以林业局、林场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名称申报证书,可以 XXX 局调查设计队、XXX 林场调查设计队的名称申报。 4、当申报用户的当前状态呈现“电子文件审查通过”时,申报用户即可在系统指导下打印申报表格、准备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份) ,邮寄至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业务处。 5、申报用户要有具体承办人(表中联系人)负责解答、补正、补充协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事宜。 二、申请材料(二)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 ;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需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用的,需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只需提交第 1、5、6、7 项; 申请丁级资质的只需填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资质申请表 (见附件二) ,并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升级,除需提交第(二)条第 1、2、4、5、6 款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独立完成的主要项目统计表、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从事

6、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各类技术人员名单。 (四)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除需提交第(二)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五年独立完成、合作完成得主要项目统计表,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的相应内容的申报材料 序 号 1 2 3 申请表 单位资格证明 类别 首次 申请 升级 申请 申请 延续 重新 核定 森工 企业 申请 丙级 法定代表

7、人资格证明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 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6 技术人员合规性证明 7 8 9 10 11 办公场所证明 业绩证明 原证书复印件 相关报告 相关文件 (五)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需重新核定资质,除按规定提交第(二)条要求材 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情况报告,包括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绩的分割与合并等情况; 2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分立或者合并决议的复印件; 4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独立完成、合作完成得主要项目统计表、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

8、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单位提出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的申请,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附件三)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需要办理注销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附件

9、四) ; 2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八)材料要求 1协会只接受从“系统”中经审核通过后打印的申报表。 2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附件材料,分别装订,一式一份; 3附件材料一律采用 A4 复印纸非活页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4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5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一表 6 中的顺序相对应; 6业绩证明材料的装订,应与附件一表 10 中的顺序相对应; 7除本指南要求的内容外,申

10、请单位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任何材料。三、受理认证程序 (九)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补正材料,如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协会可做出不受理的决定。 (十)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向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或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除外) ,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监管部门核实并在网上提出初步意见,同时打印附件一中表 12 加盖公章后反馈给协会。 (十一)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对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无疑义的单位

11、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对认证结果有疑义的单位,协会负责进行核实。 四、资质证书 (十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协会负责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协会统一制定资质证书编号规则,编号规则形式为等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见附录一)+顺序号。 (十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分为正本(1 套)和副本(2 套)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单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遗失或毁损需补办的,应当持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申请表 (见附件五) ,报协会办

12、理。 (十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协会提出资质等级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申请资质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篇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XX19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XX5 号) ,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

13、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 A 级、甲 B 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4、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10 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 3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40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五)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 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1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

16、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 A 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 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20 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80 人。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 7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 5 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 150 万元(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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