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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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处张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审批制和备案制 备案制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1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

2、相应追缴税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优惠政策审批的范围:1、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国发【2007 】39号)文规定的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备案的范围: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取消了区内区外的界限 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 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

3、准 强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国家需要

4、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

5、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国科发火2008172号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高

6、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山西省)。,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

7、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组织审查与认定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

8、定名单。3、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图,提示:,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

9、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虽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在实际经营中情况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4-22 国税函2009203号 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10、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2

11、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

12、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 成文日期:2010-04-21 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

1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

14、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

15、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执行时间:2011年2月1日起。 2011.1.10,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备案时间: 预缴期报备时间:初次享受优惠政策季度申报前 预缴期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省科委、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年度申报补充报备: 补充资料报备时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高

16、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补充报备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 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软件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即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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