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包规定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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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包规定的心得体会新三包规定的心得体会篇一:我国关于衣服三包的最新规定我国关于衣服三包的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 100 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 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

2、、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 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 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 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 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 10%-30%退款。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期限的; 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

3、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 3、已标名“处理品” , “等外品”的; 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第七条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 放。第八条 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 不包换范围: 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 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 3:由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

4、变形的不包换; 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篇二:我国关于鞋子三包的最新规定我国关于鞋子三包的最新规定 第一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 元以上 100元以下(含 50 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 30 天;100 元以上(含 100 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 90 天;300 元以上(含 300 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 120 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

5、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 7 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 15 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

6、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 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

7、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篇三:XX国家新三包规定-家用电器及其它商品XX国家新三包规定家用电器及其它商品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

8、规定所称部分商品,是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

9、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 30 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10、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 5 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7 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

11、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15 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 90 日未修好的, 修理者应

12、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 期超过 30 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 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 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

13、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14、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 8 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 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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