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 产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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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绪论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intellectual property) 我国民法理论在 20 世纪 7、80 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 在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现在称作“知的所有权”(日本语)。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 统称。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达方法: 1、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 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或者专利权、商 标权、著作

2、权等一般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 2、下定义; 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如吴汉东的教材中的论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 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7)禁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

3、利。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记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 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literatur

4、e 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是因为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 本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形财产权。 区别在于: 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2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 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权; 3、

5、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专有性 (二)地域性 (三)时间性 四、知识产权的主体 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 的情形; (三)

6、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 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五、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一)知识产品的概念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三)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六、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 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三

7、)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1、提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2、提请民间知识产权组织解决; 3、提请诉讼保护。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 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条件。 第一节 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 (一)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

8、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 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在英国,COPYRIGHT 译为版权,而大陆法的作者权不3能译成 COPYRIGHT,必须译成 authors right. 二者有不同。CO 强调复制权,而在今天,未经许可广播一首歌曲或 转播剧本都是侵犯版权。而且,著作权,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还 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二

9、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 表现形式也有区别。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民 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邻接权在中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

10、目信号和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 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的对象 一、作品的概念 (一)什么是作品,表述方法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表述方法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一切 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

11、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案例 2: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案情著名作曲家石甲于 1954 年 11 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 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

12、映了祖国少年儿童 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4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 的知名度。1989 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东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东”为文字商标向 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东”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东”, 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东“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 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 3

13、 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 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 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题 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 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 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 “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

14、了赖以表现 感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 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 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 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包括: (一)发表权 特点:

15、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二)署名权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注:在一个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而未经他人同意。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 rights) 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包括: (一)复制权(二)发行权 (三)出租权(四)展览权 (五)表演权 (六)放映权 (七)广播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九)摄制权 (十)改编权(十一)翻译权 (十二)汇编权 (十三)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取得 (一)著

16、作权取得制度的种类 1、自动取得制度 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 2、注册取得制度3、其他取得制度 (二)我国的制度 我国采用自动取得原则。(1)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3)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 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注: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办理著作权软件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而是提起软件权利纠 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时,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 权活动,并由国家有关机关对侵权行为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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