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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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请示报告制度律师请示报告制度篇一:律师职业申请书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

2、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x 年 xx 月 xx 日 篇二:律师五项制度八项纪律1:律师参与重大敏感案件辩护代理 “五项制度” 一是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承办敏感案件

3、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本地发生的重大案件,如中央、省领导明确批示的案件,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极大、群众密切关注的案件,要及时向省厅、省律协报告。对律师参与代理、辩护和处理的重大案件,各地应分阶段将律师工作情况向省厅、省律协进行专报。对于掌握不准或有歧义的政策、法律问题,要及时向省厅、省律协请示。 二是重大案件辩护代理意见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凡是按照相关标准明确的重大案件,其律师辩护和代理意见,首先要经过律师事务所组织资深律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同时要报当地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研究把关,并

4、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监督。辩护代理律师应自觉遵照确定的辩护代理意见,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擅自作出更改。 三是依法办案制度。参与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要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曲解法律、规避法律,确保依法办案。要加强与公、检、法 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与外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确保律师辩护代理不出问题。四是保守案件秘密制度。参与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外泄露案情,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或意见,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学术文章。 五是维护社会稳定制度。积极做好委托人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工作,把维护大局利益和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5、,坚持做到“三个决不允许” ,确保正确发挥职能作用。 2:律师参与重大敏感案件辩护代理 “八项纪律” 一是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敏感或群体诉讼案件必须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管部门对本地发生的此类案件,也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省厅报告。二是重大、敏感或群体诉讼案件的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必须由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决定。凡是本所律师承办的复杂、敏感或群体诉讼案件,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组织经验丰富、资历较深的律师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律师必须依法办案,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辩护和代

6、理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工作程序,自觉规范地进行各个环节的法律服务工作,绝不能曲解法律、规避法律。四是律师必须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或者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五是律师必须满腔热情、尽职尽责地做好法律服务。律师在办理任何一项法律服务工作中,无论当事人是谁,无论收费多少,无论案件性质怎样,都必须始终如一、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绝不能出现敷衍应付,甚至欺骗当事人的现象发生,确保接一个案件,就做好一个案件;接待一个当事人,就满意一个当事人。 六是律师办理案件不得挑词架讼,挑动群体性事件;不得代理、煽动、诱导当事人上访。 七是律师必须严密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

7、人的隐私。 八是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诉讼案件中,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得在互联网上以任何名义公布、或泄露案件信息,不得借新闻媒体炒作案件。 篇三: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本所律师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和郑州市司法局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是指: (一)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 (二)拟作无罪辩护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新闻媒体披露,但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四)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

8、重大影响的,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 二、律师在承办上述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或合伙人汇报。 三、凡上报案件由内勤统计登记。 四、内勤在办理上述案件的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所领导,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所领导。 五、遇有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七、对承办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律师和办理案件登记手续的内勤,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律师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由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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