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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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画院管理制度书画院管理制度篇一: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的院章、钢印、 财务专用章已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核准备案,负有相应的责任,应加强管理。 第二条 本院的院章用于本院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有关证明材 料;钢印用于本院书画家证书和理事会理事证书;财务专用章用于本会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印章由专人管理,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使用须经执行院长同意,不得滥用。对不按规定 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委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未经执行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本会印章外出。 第六条 需更换印章

2、时,须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批准,方可 刻制新印章,并将旧印章全部上缴。 第七条 印章遗失须立即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委会, 并登报声明作废,再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 坚持民主办院,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重大活动和重大经费支出必须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 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实施。 第三条 财务收支情况,须接受院委会的监督,年终由执行院 长向院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任职年龄过高的,须经理事会2/3 以上事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五条 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因特殊情况需延

3、长任期的,必须 经院委会 2/3 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六条 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任免事项均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对决策的议题要认真讨论,使大家 能够畅所欲言,要尊重不同意见,不搞一言堂。采取不同方式,广泛征求广大书画家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院书画家有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经院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违反本院章程 、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 (二) 、损害本院名誉,侵占本院利益; (三) 、严重破坏本院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四) 、不正当

4、使用本院业务秘密,给本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条 书画家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籍。 第三条 本院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大力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对 评出的先进理事单位和优秀书画家,将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 本院鼓励在艺术或学术上有突出贡献者。凡在中国书 画家联谊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组织的全国大型书画展中获三等奖以上者,本院将免费为其举办书画展和宣传推介。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书画家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书画家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书画家出席。会议筹备工作由院务部承办。 第二条 书画家大会因故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执行院长提 交书面报告,经院委会通过

5、,方可执行。 第三条 院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 席。会议日程由执行院长提出,经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评估及决定 阶段性工作。院长办公会议出席由执行院长、秘书长、艺委会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召开院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要有会议记录,表决通过 的决议,由执行院长负责草拟会议纪要,经院长签阅,在本院有关报刊和网站发表,并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理事单位。 第六条 本院召开的研讨会、座谈会等一般性会议,由执行院 长提出议程,经院长同意后,由执行院长负责召集,会后要编发工作纪要。 第七条 本院召开的各种会议

6、,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因故不能 出席者应向执行院长请假。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档案的归档范围:本院各种会议及举办重大活动所形 成的记录、纪要、讲话和文件材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种文件,会员名册、组织机构变更情况等方面的材料,书画家交纳的入院作品及院部收藏的艺术品,其他应存档的文字材料等。 第二条 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分别由执行院长指定人员负责管理。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将上一年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分类立卷,形成的档案案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案卷封面填写准确,目录索引齐备。 第四条 档案柜要保持清洁,要定期检查档案材料,对被损的案卷及时修补

7、、复制。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要履行好交接手续,并经执行院长签字后,方可离任。 第六条 借阅档案须执行院(来自: 小 龙 文档网:书画院管理制度)长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未经批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外借或复制。 第七条 借阅档案者必须爱护案卷,不得在档案中圈注、涂改、污损,未经许可不准摘抄、复制和转借。 篇二:合肥之友书画院章程合肥之友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是从事书画艺术交流、研究、创作的艺术团体,由国内外知名书画家、热爱和支持书画艺术的企业家、合肥之友和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组成。 第二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隶属合肥之友联谊会,接受合肥市政

8、协和合肥之友联谊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文名称:合肥之友书画院;英文译名:Hefei Friends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cademy 第四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三贴近”的艺术创作原则,立足合肥、安徽,面向全国和世界,以弘扬民族文化为己任,加强省内外、境内外书画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书画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 本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 100 号合肥政务中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和联系书画家同社会各界人士中的书画爱好者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书画艺术交流与合作,努力为

9、丰富文化活动、促进书画艺术发展服务。 1. 举办书画展览、书画笔会; 2. 进行书画艺术交流、研究与创作; 3. 开展书画艺术教育教学、举办讲座和培训活动; 4. 为个人和团体提供书画礼品、装饰、收藏等方面的服务; 5. 组织会员佳作到兄弟省市和港澳台以及海外展出,以书画为媒加强合肥与国内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6. 编辑出版书画艺术专刊(名称待定)和书籍,推介本院艺术人才和优秀书画作品。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条件取得省级以上书协或美协会员资格的书画家,承认合肥之友书画院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经本人申请、院务会批准,即可成为合肥之友书画院成员。 第八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

10、.对书画院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书画笔会、展览和艺术交流活动; 4.免费获取合肥之友书画院有关学术资料; 5.书画艺术作品可优先参加书画院举办的销售和拍卖活动。 第九条 义务 1.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合肥之友书画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3.积极参加合肥之友书画院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入院自愿,退院自由。凡要求退院或其他原因不再接受聘任的,应书面通知合肥之友书画院,并交回相关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合肥之友书画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共同组成领导机构。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由合肥之友联谊会会长办公会研究

11、确定后任命。 第十二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由合肥之友书画院领导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秘书长,在院长的领导下主持书画院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聘请若干有一定书画造诣的领导干部和书画名人担任名誉院长。 第十五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实行书画师、艺术顾问和特别顾问制。 第十六条书画师 聘任支持合肥之友书画院工作,且在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德艺双馨的省级以上书协或美协会员为书画师。 第十七条艺术顾问聘任支持合肥之友书画院工作,具有高深艺术造诣的老一辈书画家、理论家为艺术顾问。 第十八条特别顾问 特邀热爱或支持书画艺术的厅级以上党政军领导、重要企事业单位主

12、要负责人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为特别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经费来源: 1.举办单位的投入; 2.社会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合肥之友书画院的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合肥之友书画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合肥之友书画院。 合肥之友书画院组织构架 名誉院长:吴雪 安徽省文联书记处书记、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张松 安徽省美术家协会主席

13、院 长:董昭礼 合肥市政协主席、合肥之友联谊会会长 副院长: 林存安 中共合肥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华 艾 合肥市政协副主席、合肥之友联谊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袁文长 合肥市政协秘书长 王亚洲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秘书长 陈 飚 合肥市文联党组书记 张国琳 安徽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金友华合肥荣事达集团副总裁、荣事达三洋电器董事长 秘书长:袁文长(兼) (在院长领导下主持书画院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 韩一民(负责书画院和中美协和其他省市美协联络) 陆志杰(负责书画院办公室日常工作) 张佐瑞(协助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胡红林(负责书画院财务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柯大林(负责书画院书法展评和交流活动)

14、 张 煜(负责书画院美术展评和交流活动) 凌斌(负责书画院和中书协及兄弟省市书协联络) 胡 文(负责省市美术家的联系及庐州墨韵的编审工作) 邵鑫(负责省市书法家的联系及庐州墨韵的编审工作) 徐新勤(负责书画院的广告、宣传、展览等工作)(负责书画院与合肥学院间的工作协调配合) 特别顾问:(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 静、王佛生、田维谦、余焰炉、李光发、沈善文、陈怀安、张学群、郭万清、徐根应、程传如、各地合肥之友理事长 办公室主任:陆志杰(兼) 副主任:董 方 马建军 艺术顾问: 赵长青 中国书协分党组书记、副主席 刘 健 中国美协秘书长 朱松发 著名书画家 郭公达 著名书画家 王守志 著名书画家 刘继

15、潮 著名书画家、文艺评论家 张良勋 著名书画家 张建中 著名书画家 周 彬 著名书画家 周觉均 著名书画家 陶天月 著名书画家 曹宝麟 著名书画家 葛俊生 著名书画家 牛 耘 著名文艺评论家 李健锋 著名文艺评论家 书画师:(省级以上书协、美协会员及地级以上城市著名书画家) 丁雪郁、方 斌(淮南) 、方贤道、牛耕地、王 新(六安) 、王 涛、王 荐(辽宁) 、王卫军(江苏) 、王永亮、王永敬、王亚洲、王世勇、王传奇、王春昉(六安) 、王金泉(阜阳) 、王成功、王振声、车一祥(上海) 、石双樑(天津) 、艾 君、冯 新(六安) 、史培刚、叶 武(六安) 、叶明才、宁可宁(吉林) 、龙开胜(北京)

16、 、许云瑞、刘云鹤、刘月卯(河北) 、刘晓明、刘颜涛(河南) 、孙旭东、朱和平、朱南方(六安) 、朱绍俭(六安) 、朱勇方(浙江) 、吉凯丰(六安) 、吴德铭、阮良之、阮铜华、华其彬、严 斌、孟凡柱、张 钧(六安) 、张 煜、张 照(六安) 、张 蕾(芜湖) 、张小祥、张业建、张君 篇三:市政协书画院章程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XX 年 9 月 27 日书画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宗旨 第一条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在宣城市政协的领导下,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结联系社会各界人士,扩大文房四宝之乡的知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组成。人选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每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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