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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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目录目录 前 言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3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3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3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3 1.3 意识功能障碍3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4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4 2.2 视功能障碍4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5 2.4 眼睑结构损伤5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5 2.6 听功能障碍5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6 3.1 鼻的结构损伤6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6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6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6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

2、障碍6 4.2 脾结构损伤6 4.3 肺的结构损伤6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6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7 5.2 肠的结构损伤7 5.3 胃结构损伤7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7 5.5 肝结构损伤7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8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8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8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9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9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10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10 7.6 四

3、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10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11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11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2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12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13 前言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 分类 (以下简称“ICF” )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 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 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

4、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 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 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 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 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 例分为 100%至 10%。 1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 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

5、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 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 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 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 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共 281 项人 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

6、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 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 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4 4 伤残的评定原则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 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 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 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 残时

7、,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 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 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 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5 说明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 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 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 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8、%,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1.1脑膜的结构损伤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 级 1.2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 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 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级 颅脑损

9、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级 注: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 1 断护理依赖程度。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 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 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 浴或盆浴。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 3 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 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

10、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 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1.3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 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 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 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 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 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 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

11、功能 2.1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 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 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2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3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4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5 级 一侧眼球缺失7 级 2.22.2视功能障碍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5 级2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2 级

12、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3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3 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4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4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5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6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6 级 一眼盲目 5 级7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7 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8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8 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9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9 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10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10 级 注: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最低矫正视力等于

13、或优于 10.30.1 低视力 20.10.05(三米指数) 30.050.02(一米指数) 40.02光感盲目 5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 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 2 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10 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 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14、2.42.4眼睑结构损伤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8 级 双侧眼睑外翻8 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8 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9 级 一侧眼睑外翻9 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9 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 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2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3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 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 级 双耳听力损

15、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3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4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 缺失大于等于 50% 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5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5 级 双侧耳廓缺失5 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6 级 一侧耳廓缺失8 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9 级 2.62.6听功能障碍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

16、于等于 81dB5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5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6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6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7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7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8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8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9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9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10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10 级 3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3.1鼻的结构损伤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5 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7 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8 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8 级 一侧鼻翼缺损9 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0 级 3.23.2口腔的结构损伤口腔的结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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