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六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664962 上传时间:2017-09-0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六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六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六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六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六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六》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六(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六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主要内容。4.在第二阶段,成员国应努力避免过大的政府赤字。5.依据第 108 条,第二阶段期间每个成员国应适时地开始实现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进程。第 109 条F 款 1.在第二阶段开始时,建立欧洲货币机构(以下称之为“EMI”)并开始工作;它具有法人资格并由一个理事会指导并管理,该理事会由一位主席和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其中之一为副主席,组成。主席应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根据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以下称之为“行长委员会”)或 EMI 理事会的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协商后,以一致意见指定。主席应从有名

2、望并具有货币或银行事务专业经验的人中选择。只有成员国国民才可以成为EMI 主席。EMI 理事会指定副主席。本条约附录中的议定书中有 EMI 的章程。行长委员会在第二阶段开始时解散。2.EMI 应:加强国家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以保障价格稳定为目的,加强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协调;监督欧洲货币体系的运转;就国家中央银行权限内的问题及影响金融机构和市场稳定的问题进行协商;接管将解散的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任务;EMI 章程规定了解散的程式;促进 ECU 的使用及监视其发展,其中包括 ECU 清算机制的顺利运行。;3.为了准备第三阶段,EMI 应:准备第三阶段实施单一的货币政策所必需的工具和程序;在需要时,促进在

3、其权限范围内指导统计的收集、编辑和分类的规则和作法的协调。准备国家中央银行在 ESCB 框架内运行操作的条例;提高跨国界支付的效率;监督管理 ECU 钞票的技术准备工作。最晚在 1996 年 12 月 31 日,EMI 应详细说明 ESCB 完成其第三阶段的任务所必需的规章、组织和逻辑框架。该框架应在 ECB 成立之日提交给 ECB 以做出决定。4.EMI 经理事会成员 2/3 多数同意可以:就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总方针以及每个成员国所采取的有关措施的基本方针提出意见或建议;向成员国政府和理事会提交对可能影响共同体内部或外部金融状况,特别是欧洲货币体系运作的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向成员国货币当局就

4、其货币政策的实施提出建议。5.EMI 以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公开其意见和建议。6.EMI 在其权限范围内提出的任何共同体行动建议,都应同理事会协商。在理事会确定的权限内和条件下,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和 EMI 协商后,以特定多数同意,在 EMI 权限范围内的成员国当局的任何法律规定草案都应同 EMI 协商。7.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和 EMI 协商后,可经一致同意授予 EMI 第三阶段准备工作的其它任务。8.本条约规定赋予 ECB 咨询作用之处,在 ECB 建立之前,ECB 的职权应认为属于 EMI。本条约规定赋予 EMI 咨询作用之处,在 1994 年 1 月 1 日前,EMI 的职

5、权应认为属于行长委员会。9.在第二阶段期间,在第 173 条、第 175 条、第 176 条、第 177 条、第 180 条和第215 条中“ECB”一词应视为 EMI。第 109 条G 款不应改动 ECU 览子的货币构成。自第三阶段开始之日起,ECU 的价值的确定应依据第 109 条 L 款第 4 节的规定,不可废除。第 109 条H 款 1.一旦某个成员国的国际收支或者由于其国际收支的整体不平衡或者由于它们所采用的货币种类而处于困难之中或受到困难的严重威胁时,以及一旦这种困难极有可能损害共同市场的运转或共同商业政策的逐步实施,委员会应立即调查该成员国的状况,以及该成员国依据本条约尽自己的一

6、切力量已采取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委员会应宣布它们推荐给该成员国的措施。如果成员国采取的行动和委员会推荐的措施不能有效地克服已出现的或将要出现的困难,委员会应在同第 109 条 C 款提到的委员会协商后,建议理事会为此准予相互协助和适当的措施。委员会应使理事会时刻掌握情况和态势的发展。2.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同意批准这种相互协助;它应通过指令或决定确定这种协助的条件和细节,它们可以采取如下形式:对成员国求助的任何其它国际组织采取一致的态度;在处于困难中的成员国保持或重新引入对第三国的数量限制的情况下,采取避免贸易扭曲所需要的措施;批准其它成员国的有限度的信贷,以他们的同意为前提。3.如果委员会推荐

7、的相互援助未被理事会批准或者如果批准了的相互援助和采取的措施缺乏效力,委员会可以授权有困难的成员国采取保护措施,委员会应确定这些措施的条件和细节。理事会可以以特定多数同意废除这种授权和改变这种条件和细节。4.除第 109 条 K 款第 6 节规定的情况外,在第三阶段开始后本条款停止适用。第 109 条I 款 1.一旦国际收支发生突然危机以及第 109 条 H 款第 2 节意义范围内的决定未被立即采取,有关成员国可以出于防范的目的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这种措施对共同市场运作造成的干扰必须限制在可能的最小程度,并且不得超过克服突发困难所必需的范围。2.这种保护措施应在生效前告知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委

8、员会可以建议理事会依据第109 条 H 款批准相互援助。3.在委员会发表意见并同第 109 条 C 款所提到的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可以以特定多数同意决定有关成员国应修改、中止或取消上述保护措施。4.除第 109 条 K 款第 6 节规定的情况外,本条款应在第三阶段开始之日起停止适用。第 109 条J 款 1.委员会和 EMI 应向理事会报告关于成员国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履行其责任的进展情况。这些报告应包括检查各成员国国家立法,其中包括其国家中央银行的章程与本条约第 107 条和第 108 条以及 ESCB 章程的一致性。这些报告还应按下述标准检查每个成员国为实现高度持续趋同化方面的成就:实现高度

9、的价格稳定;这要明显地表现在通货膨胀率接近最多三个价格稳定性最好的成员国的水平;政府财政状况的承受力;这要明显地表现在实现了政府预算没有出现第 104 条 C 款第 6 节中确定的过度赤字的状况;至少连续两年遵守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机制所确定的正常浮动幅度,不对任何其它成员国货币贬值。成员国趋同的持续性和对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参与的持续性将由长期利率水平反映出来。本节提到的四个标准和它们应得到遵守的相应阶段在本条约附录的议定书中有进一步的说明。委员会和 EMI 的报告还应考虑 ECU 的发展,市场一体化的结果、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状况和发展以及单位劳动成本和其它价格指数的发展的检查。2.在这些报告

10、基础之上,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同意应评估:每个成员国是否具备采用单一货币的必要条件;大多数成员国是否满足采用单一货币的必要条件,并向由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一级的理事会会议报告其结论。应咨询欧洲议会并将其意见告知由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一级的理事会会议。3.在考虑第 1 节所述的报告和第 2 节所述欧洲议会的意见后,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的理事会会议应最迟在 199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以特定多数同意:以第 2 节所述理事会的建议为基础,决定大多数成员国是否具备采用单一货币所必要的条件;决定共同体是否适合进入第三阶段,以及如果决定进入第三阶段确定第三阶段的开始日期。4.如果到 199

11、7 年年底,第三阶段的开始日期还未确定,第三阶段应于 1999 年 1 月 1日开始。在 1998 年 7 月 1 日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的理事会会议在重复第 1 及第 2节确定的程序(不包括第 2 节的第二段)并考虑第 1 节所述的报告和欧洲议会的意见之后,应以特定多数同意并以第二节所述理事会的建议为基础,确定哪个成员国具备采用单一货币的必要条件。第 109 条K 款 1.如果依据第 109 条 J 款第 3 节确定日期的决定已作出,理事会应在第 109 条 J 款第 2 节所述的建议为基础之上,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同意决定是否有(如果有,哪些)成员国可以有本条款第 3 节规定的豁免

12、。这种成员国在本条约中被称为“有豁免的成员国”。如果理事会已依据第 109 条 J 款第 4 节,确定哪些成员国已具备采用单一货币所必需的条件,那些不具备条件的成员国应根据本条款第 3 节规定而豁免。这些成员国在本条约中被称为“有豁免的成员国”。2.至少每两年一次,或应有豁免的成员国的请求,委员会和 ECB 应依据第 109 条 J 款第 1 节确定的程序向理事会提交报告。在同欧洲议会协商后并经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的理事会会议讨论后,理事会应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决定哪些有豁免权的成员国具备了依据第 109 条 J 款第 1 节确定的必要条件,并取消该成员国的豁免。3.第 1 节所述的豁免

13、应限定下述条款不适用于该成员国:第 104 条 C 款第 9 节和第 11节,第 105 条第 1 节、第 2 节、第 3 节和第 5 节,第 105 条 A 款,第 108 条 A 款,第 109条和第 109 条 A 款第 2 节第 2 段。排除该成员国和它的国家中央银行在 ESCB 中的权利和义务在 ESCB 章程的第四章中制定。4.第 105 条第 1 节、第 2 节和第 3 节,第 105 条 A 款,第 108 条 A 款,第 109 条和第109 条 A 款第 2 节第 2 段中的“成员国”应视为无豁免的成员国”。5.有豁免的成员国在第 3 节提到的本条约条款中所述理事会决定的表决权应予以中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第 148 条和 189 条 A 款第 1 节的豁免,特定多数是指依据第 148 条第2 节无豁免成员国加权表决权数的 2/3,在需要一致同意时是指上述那些成员国的一致同意。6.第 109 条 H 款和第 109 条 I 款应继续适用于有豁免的成员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