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名 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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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版)解读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 版),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同时予以废止。制定背景制定背景2003 年 3 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

2、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 年第 1 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 3823 个。2003 年 6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8 部门公告 2003 年第2 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 335 个。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 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 28 类的分类体系。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主要采用爆炸品、

3、易燃液体等 8 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 28 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制定过程制定过程2011 年 7 月 21 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 10 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

4、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2011 年 7 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 GHS 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

5、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 10 部门同意,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 10 部门意见后,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制定原则制定原则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 28 类 95 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 81 个类别作为危险

6、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 1)。 危险和危害种类危险和危害种类类别类别爆炸物不稳 定爆 炸物1.11.21.31.41.51.6易燃气体12A(化 学不稳 定性气 体)B(化 学不稳 定性气 体)气溶胶123氧化性气体1加压气体压缩 气体液化 气体冷冻液 化气体溶解气 体易燃液体1234易燃固体12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BCDEFG自热物质和混合物12自燃液体1自燃固体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 物质和混合物123物理 危 险金属腐蚀物1氧化性液体123氧化性固体123有机过氧化物ABCDEFG急性毒性12345皮肤腐蚀/刺激1A1B1C2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12A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 道致 敏

7、物 1A呼吸 道致 敏物 1B皮肤致 敏物 1A皮肤致 敏物1B生殖细胞致突变性1A1B2 致癌性1A1B2 生殖毒性1A1B2附加类 别(哺 乳效应)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12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12 健康 危 害吸入危害12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 1急性 2急性 3长期 1长期 2长期 3长期 4 环境 危 害危害臭氧层1 深色背景的是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类别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 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

8、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目录目录与与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对比情况版)对比情况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 40 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 版)中的化学品条目 29 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

9、化学品条目 123 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 10 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氟乙酸甲酯。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中 10 个类属条目合并为 1 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

10、其他制品”及其所含 288 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2.将部分相同 CAS 号的条目合并 1 个条目。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 10 个。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铝导线焊接药包。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 400 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一、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定义中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

11、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对于某些不满足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类别 2)的化学品,经过 10 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二、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 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 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 0.05mg/L(尘、雾)。经皮 LD50 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判定界限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对比发生了较大变化(见表 2)。表 2 剧烈毒性

12、判定界限变化对比表项目项目目录(目录(2015 版)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年版)经口LD505mg/kgLD5050mg/kg 经皮LD5050mg/kgLD50200mg/kg 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 0.5mg/L(蒸气)或 0.05mg/L(尘、 雾)(4h)LC50500ppm(气体)或 2mg/L(蒸气)或 0.5mg/L(尘、雾)对应的危险类 别急性毒性,类别 1急性毒性,类别 1 和类别 2三、变化情况目录(2015 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 148 种,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减少了 187 种。1.剧毒化学品目录(2

13、002 年版)中的 140 种化学品继续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有160 种列入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35 种未列入目录(其中农药 28 种、军事毒剂 7 种)。2.新增了 4 种剧毒化学品,分别是一氟乙酸对溴苯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中 4 个化学品条目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分别是氯化氰、三正丁胺、亚砷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其他有关事项说明其他有关事项说明1.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以及人们对化学品危险性认识的提高,按照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14、,10 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不断补充和完善。未列入目录(2015 版)的化学品并不表明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未列入目录(2015 版)但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2.为了便于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由 10 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协商一致后确定。同时将剧毒化学品目录合并入目录(2015 版),确保了剧毒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之间管理的协调性。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重点管理。对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和鉴别分类制度,企业应该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0 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如果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3 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通过目录管理与鉴别分类等管理方式的结合,形成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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