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03章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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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仲裁机构的概念,明确仲裁机构的分类及其设置模式,掌握我国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设立的条件、法律地位、性质、职能及其相互关系,认识仲裁规则的作用。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中国仲裁协会 第四节 著名仲裁机构简介重点问题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一、仲裁机构的含义和性质 二、 仲裁的分类 三、仲裁机构的设置模式,一、仲裁机构的含义和性质,仲裁机构是指负责开展日常仲裁业务工作,对于具体案件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仲裁程序进行的机构。 仲裁机构通常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独立性、民间性(

2、非政府性)等基本特征。,各国关于仲裁机构的称谓不一:美国、日本称“仲裁协会”,英国、瑞典、瑞士、韩国等称“仲裁院”,新加坡、香港称“仲裁中心”。我国内地则称为“仲裁委员会”。 在仲裁机构设立程序上,各国做法也不一致。有的无须政府批准或注册即可成立,有的则需由政府批准或注册。,二、 仲裁机构的分类,(一)国别性仲裁机构和超国家性仲裁机构 (二)一般仲裁机构和特殊仲裁机构 (三)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一)国别性仲裁机构和超国家性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仲裁机构可分为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前者指是一个国家依据国内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比如我国各地的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3、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都是依据我国法律所设立的我国仲裁机构。后者是指根据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国际条约成立的,附设于某一国际组织内而不隶属于任何国家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二)一般仲裁机构和特殊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机构在仲裁体系中的地位和收案范围,仲裁机构可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殊仲裁机构。一般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广泛。特殊仲裁机构只受理某一特殊类型的争议案件,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只受理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国际商事案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案件必须是直接投资引起的。,(三)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机构的性质,可将

4、仲裁机构分为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民间性仲裁机构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均属民间性仲裁机构。也有一些仲裁机构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这种仲裁机构通常隶属于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权力进行仲裁。如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以前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三、仲裁机构的设置模式,1仲裁机构设在商会内。 2仲裁机构独立设置;或者既有行业协会下设的仲裁机构,又有独立设置的仲裁机构。 3设立多个仲裁机构,但“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机构互不隶属各行其责;有些国家设有多个仲裁机构,并设立仲裁协调机构。,第二节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一、仲裁

5、委员会的设立和注销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性质三、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域限制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设立地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二)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 、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1申请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

6、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仲裁委员会章程;4.必要的经费证明;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2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登记机关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四)仲裁机构的变更、终止,1仲裁机构的变更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

7、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2仲裁机构的终止 (1)注销申请。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2)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注销登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性质,我国仲裁委员会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 1仲裁委员会由有关市政府或中国国际商会依据仲裁法设立,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8、2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事业,也不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 3各有关市政府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用房等。 4仲裁委员会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实行行业自治,具有明显的民间性。 5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具有阶段性。,三、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国内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驻会专职人员1至2人,其它组成人员均为兼职。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等

9、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事务。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国务院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规定: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政府法制、经贸、体改、司法、工商、科技、建设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等组织协商推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中规定: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

10、止;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仲裁法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置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具体设置由涉外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本身不审理具体案件,其主要职责是开展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于提交仲裁的案件实施行政管理,给予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适当的协助,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从而使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

11、 仲裁委员会以委员会制的形式对仲裁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形式包括仲裁委员会会议和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1.仲裁委员会会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的,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它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仲裁委员会会议的职责,(1)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3)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4)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5

12、)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6)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其回避; (7)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8)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9)仲裁法、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的其它职责。,2.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仲裁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举行扩大的主任会议,讨论仲裁委员会重要的仲裁专业问题和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二)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即秘书

13、处,并由1名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秘书人员不得担任兼职律师或法律顾问。 仲裁委员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可以共同召开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秘书处的程序管理事务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可视必要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扩大的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1.案件的程序管理,包括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2.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3.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三)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

14、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1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根据需要自愿设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都是兼职的,主要是由一些法律、经济贸易等专家组成。在实践中,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以及委员若干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第三节 中国仲裁协会,一、仲裁协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我国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的关系 三、中国仲裁协会的组成 四、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一、仲裁协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的仲裁管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具有民间性。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应当符合法人的

15、一般设立条件,除了有会员外,还应当有自己的住所和必要的财产,并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二、我国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的关系,1. 组织体和成员的关系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国内、涉外)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仲裁协会章程是仲裁协会活动的行为准则,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三、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1、中国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2、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3、指导、协调各地仲裁机构的工作,组织仲裁员培训和交流仲裁检验,维护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仲裁的国际交流,等等。但仲裁协会本身并不直接从事仲裁业务,也不得干涉仲裁员的仲裁工作。,思考题,1什么是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有几种分类? 2设置仲裁机构的模式有几种? 3在我国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具备哪些条件? 4简述我国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5谈谈专家咨询委员会在仲裁中的作用。 6试述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性质、组成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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