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中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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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是爱情的憧憬。,“婚姻好比鸟笼,外面的鸟想进进不去;里面的鸟想出出不来”蒙田(法),“婚姻是一座围城,在城外面的想进去,在城里面的想出来”钱钟书围城,“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是如果不结婚,爱情就死无葬身之地”清华BBS上的一句“经典爱情宣言”,“结婚是失误,离婚是醒悟,再婚是执迷不悟” 流行短信,笑谈婚姻,李阳家暴事件,21岁女孩生仨儿子卖了俩,2011年1月12日,(一)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我国现行的婚姻法 新婚姻法于1981年1 月1日公布实施,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公布

2、实施。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4日、2011年7月4日先后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二、三。2014年又重新提出了解释。 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日修改实施。,1、结 婚,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三层含义:男女两性的结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同性恋可以结婚吗?,据统计,中国同性恋群体达3000万人,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这个群体一直不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他们在自我心理与社会舆论的夹缝中艰难地生存。这样一个群体,是值得同情的,也是值得尊重的。,福建首对男同性恋结婚,“谢谢

3、你让我走进你的生命做你的爱人。”2012年10月2日19点,婚礼上身着黑白礼服的两位新郎激情拥吻,引得人群竞相拍摄,不时有人议论:“真是新鲜,两个新郎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双方必须是男女,在我国现阶段同性不允许登记结婚,中国首对女同性恋的结婚照,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22,女20),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1)结婚的法定条件,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吗?,婚姻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在校大学生不准结婚,但是普通高校管理制度里面却有规定:凡在校生不退学就私自领取结婚证的,做退学处理。这样一条在校大学生”婚禁“令,自2005年9月开始,终于全面解除。,允许但不代表鼓励,在校大

4、学生结婚,弊大于利。因为双方没有经济基础,心智也尚不成熟,再加上学业、工作和生活的压力,年轻的大学生会承受不住压力而出现婚姻解体的危险。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的跟踪调查,2005年9月之后,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十几对,到目前为止,仅有一对婚姻还在持续中,其余都以离婚而惨淡收场。,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以下哪些是禁止结婚的条件?( ) A. 未满法定婚龄 B. 直系血亲 C.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D. 一方患有麻风病已治愈的,ABC,大家看,他们俩能结婚吗?,以下哪种情况下禁止结婚?( ) A. 源于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 B. 源于同一

5、(外)祖父母的表兄妹 C. 源于同一(外)曾祖父母的表兄妹 D. 同父异母的兄妹E. 均丧偶的公公与儿媳,ABD,结婚三部曲,(2)结婚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谨记:只有经过 结婚登记的婚姻 才合法有效。,办理结婚证时所需带的东西,双方的户籍本或户口证明; 双方的身份证; 两人的近期免冠合影二寸照片; 9元钱的工本费,(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重婚 未到法定婚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撤销婚姻,11条: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

6、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案例,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8岁的李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李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慑于李某的淫威,王某违心地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问题:你认为该案件应该怎么判?,法院经调查认为,王某与李某结婚前,李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有 事实的,即使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

7、也无效。A. 一方有性病未治愈的;B. 领结婚证时由代理人办理的;C. 男方60岁女方只有21岁的;D. 女方是男方的寡婶的;E. 男方是女方嫂子弟弟的;F. 男女双方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但表示不生育;G. 男方有生理缺陷,领证前女方不知情的。,ABFG,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2、离婚,(1)离婚的处理原则,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男女一方 要求离,申请,审查,登记,诉讼外的调解,诉讼离婚,(2)离婚的程序,协议 离婚,(3)离婚的特殊保护,军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经得现役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例外。,妇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

8、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例,何小姐(女)与宋先生(男)是同事关系,两人共事期间自由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并于2001年幸福走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生活也很美满,特别是在女儿出生之后,一家人更加和乐融融。但好时光持续不久,就在两人结婚5年后的一天,一条可疑的短信,引起了两人无尽的争执。事出有因,妻子发现了丈夫有外遇,从此,两人的感情开始走下坡路;最后在两人感情无法挽回的情况下,何小姐将丈夫告上法院,请求与丈夫离婚。 问题:你认为该案应

9、如何判处?,在这起离婚诉讼中,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两大问题。夫妻双方都有权请求女儿的抚养权,法院依据夫妻双方在教育程度、生活条件、道德水平各方面的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一方。关于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丈夫的外遇行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丈夫是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在财产分割上,应该倾斜于妻子。,3、家庭关系,概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类型: 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夫妻关系:人身与财产,堕胎是否侵犯生育权 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司法解释(三)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 【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

10、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当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首饰)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前贷款买的房归谁?,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

11、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案例,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4万,贷款5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案例解析,“按照新规,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男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啃老”房产该归谁?,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

12、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是盛行的新爱情宣誓,当理想照进现实,人情与法理、规则与情感该怎样权衡? 大家的讨论还在升温,为房产证添加名字的队伍还在扩大。,“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写上我的名字”,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兄弟姐妹间的关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

13、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二)继承法,法律范畴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即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继承:只能遗赠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14、遗赠抚养协议: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杨某(女)与肖某(男)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分在同一城市工作,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平时省吃俭用,共同积累了数千元,购买了电视机、放像机、沙发床等结婚用品,在街道办事处领取了结婚证,准备在“五一”节举行婚礼。但肖某在4月份的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处理完肖某的后事后,在处理结婚用品时,杨某与肖某的父母之间产生了分歧。杨某认为,这些东西是她和肖某的共同财产,现在肖某死亡,这些财产自然应归自己所有。而肖某的父母认为,杨某同自己的儿子只是登记了,既未举行婚礼,又未同居,他们不是事实上的夫妻,所以结婚用品应由肖某父母继承。 问:在此案中,结婚用品应如何处理?,解析

15、:要正确解答上述问题,就要搞清下述几个问题: (1)杨某与肖某是否是合法夫妻? (2)结婚用品的所有权问题? (3)对肖某的财产如何处理?,(1) 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杨某与肖某已取得结婚证,因此是合法的夫妻。,(2) 结婚用品虽是婚前财产,但杨某与肖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积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死亡时,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分割办法是一人一半。因此,上述结婚用品,杨某一半,肖某一半。,(3)肖某已死,其财产变为遗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肖某的遗产(一半结婚用品),应由杨某、肖某父母共同继承。,综上分析,结婚用品的一半是杨某的财产。另一半为肖某的遗产,由杨某,肖某父母共同继承。,由此可见,案例中杨某的说法和肖某父母的说法都是不对的。,相爱简单,相守不易! 相识容易,相知不易! 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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