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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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泰隆房地产开发关于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简要说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简要说明我公司(恒生源公司)建设施工了泰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济南卓越时代广场项目,该项目现已施工完毕。因泰隆公司欠付我公司工程款等原因,我公司将其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我公司相应工程款。案件经济南市中院一审和山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最终确定由泰隆公司支付我公司工程款 4600 余万元,并由本公司就相应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由济南市中院负责执行。案件初立案时,我公司便申请就泰隆公司的财产进行了

2、保全。共查封到其银行存款 200 余万元(现已扣划完毕)及卓越时代广场房屋 85 套。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在济南市建委监管的泰隆公司的账户中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现济南市中院以泰隆房地产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赵晋涉嫌刑事犯罪,我公司查封的相关财产属赵晋的违法所得为由中止本案的执行工作。我公司认为:第一、本案被执行人为泰隆公司而非赵晋,双方并非同一法律主体。赵晋系属个人犯罪,与泰隆公司无关,其犯罪与否,应否没收其非法所得与本执行案件无关。第二、即使本案犯罪主体系泰隆公司,或赵晋案件经法院审判需没收泰隆房地产公司的相关财产,亦不能侵害我公司取得工程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

3、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该条明确表示,即使刑事案件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罚金及没收财产也应让位于优先受偿权。第三、本案涉及大量农民工的工资权益,且自案件一审立案至今已三年有余,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合法不合理的理由无故中止审理,不仅会增加案件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负累,更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以上就是相关案件的简要说明,我公司仅以此希望相关案件能及时得到妥善的处理,以使我公司能尽快从困境中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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