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应诉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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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应诉书样本民间借贷应诉书样本民间借贷应诉书范本篇一:答辩人:xxx,xx,汉族,xxx 岁,现住 xxxxxx 路(xxxxxx 楼)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 xxxx 年 12 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xxxxx 托运部” ,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 xxxx 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 xxx 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xxx)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 xxxx 元支持托运部运转 2 个

2、月。事后,在 xxxx 年 xxx 月 xx 日,原告人 xxx 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 xx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 xxx 年 xx 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xx 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 xxxxxx 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 3%利息,并于 xxxx年 xx 月 xx 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 xxxx 元,至 xxxx 年 xx 月开始收取 xxx 元 3%利息计算。(

3、另 xxxxxxx 元又从 xxxx 年加在原 xxxx 元并加 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今已还款xxxxxxx 元(见收条或收据)。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 xxxx 年 x 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计收取 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 xxxx 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 xxxx 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二、关于利息问题。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 xxxxx 元。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 3%,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4、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 4 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20xx 年 7 月 7 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 6 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即月息为%),%4=%xxxxx=53(xxxx 年 10 月2xxxx 年 2 月)=xxxxx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 xxxx 年承诺的 xxxxxx 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平

5、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 xxxxxx 元利息,所剩款项为xxxxxxx+()=元。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4 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

6、 意见124 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答辩人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此 致xxx 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xxxxx 年 xx 月 xx 日民间借贷应诉书范本篇二:答辩人:a被答辩人:b答辩人就 b 诉 a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7、一、c 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 d 承担c 与答辩人为 d 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 b5 月 3 日向 c 交付 300 万元现金,用于 c 与 a 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20xx 年 5 月 24 日,b 向郭国杰转款 270 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 c 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

8、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 23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 99 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 20xx 年 5 月 8 日至 20xx 年 6 月 30 日,共计 418

9、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 20xx 年 5 月 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 20xx 年 6 月 20 日共计 402 天,本金为 270 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 倍计算为元,远远少于 99 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

10、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此致x 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 年 7 月 9 日民间借贷应诉书范本篇三:答辩人:王 xx、蔡 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20xx 年 11 月 23 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 xx,账户号为 6222xxxxxxxxxxxxxx5 的账户上转至 xx 的 62xxxxxxxxxxx 账户上 20 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 xx 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 27500 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 22500 元作为

11、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 25 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 227500 计算。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 20xx 年 12月 22 日和 20xx 年 1 月 23 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 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 XX0 元开始还款。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 20xx 年 12 月 22 日起就开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

12、20xx 年 12 月 22 至 20xx 年 12 月 9 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 23 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20xx 年 1 月 27 日因答辩人经济紧张,距离上次还钱 49 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 xx,答应再借给答辩人 10 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答辩人收到该款时马上按要求将其中 5 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 的账户。二、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20xx 年

13、11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 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 2%,本金为 227500元,至 20xx 年 1 月 27 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 280000 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20xx 年 3 月 20 日左右,被答辩人徐 x 找到答辩人王 xx 要求其继续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 60000 元,一张数额 33000 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上的,答辩人

14、已于 20xx 年 1 月 27 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五、答辩人于 20xx 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 xx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 x 的经理,因卢 x指派徐 x 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认识被答辩人徐 x。放款、还款时用卢xx 的账号也是卢 x 和徐 x 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答辩人拒绝承认答辩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一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用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用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此致xx 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二 0 一四年七月十五日民间借贷应诉书范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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