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伦理视角下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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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观伦理视角下村民自治的问题,(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在职权行使上的权力矛盾问题 (二)农村基层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的不协调问题 (三)村民自治权的异化,村委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表明村委会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组织体系范围内。,(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 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 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 “指导、支持、帮助、协助”这几个词带有浓厚的行政

2、色彩, 也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处理增加了难度。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 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行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另一方面, 村民及村委会以村委会组织法为盾牌, 抵制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在农村的行使。,(二)农村基层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在农村中存在着党支部与村委会两大组织, 这两个组织共同担负着办理本村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在现实情况中, “村支两委”的地位、职责权限划定影响村民自治的制度效应和政治效应。,村支两委的关系在制度上有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呈现出复杂的形态。 (一)“党支部专政型”, 即是指村级党组织事无巨细地决定着村内事务, 村委会独立活动的空间很小, 其法

3、律赋予的职责难以履行。 (二)“村委会揽政型”。这种类型的村支两委关系是指村委会事实上成为农组织的领导核心, 党支部的地位下降, 权力被移交给村委会并被架空。 (三)“党支部与村委会推诿型”。是指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在工作上不是互相支持,而是互相推卸责任;好事争着干,难事推着走;各干各的事,各吹各的调,谁也不听谁的,形不成合力。党支部与村委会同时瘫痪。,在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有的地方还出现因“两委”关系不协调而导致党支部和村委会搞“一村两制”的闹剧,甚至在山西、陕西某些乡村还发生村党支部书记雇凶杀害村委会主任的惨剧。农村“两委”两强相斗的现象在全国还不少。在两委的斗争中,群众成了最大的牺

4、牲品,经济搞垮了,人心搞散了,村民对村民自治和党的领导产生了种种疑惑。,1、家族以及帮派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在当代中国农村, 家族以及帮派势力背负着农民对集体利益的诉求。家族的势力一旦被激发出来是强大的, 它会对村民自治的推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利用得当, 它就可能成为村民自治的推动者和维护者;一旦利用不当, 家族势力就有可能会使村民自治走向异化。,(三)村民自治权的异化,2、村民参政议政渠道不畅。村民参政议政是理顺农村公共权力的基础, 然而在一些地方, 由于村干部在进行重大事务决策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听取村民广泛的意见, 少数人搞一言堂, 民主决策形同虚设。村民无法参与到村务管理中去, 也

5、就无法有效实施民主监督。在此情况下,所谓的“民主”也只能是纸上的权力, 在现实中缺乏行使的道德基础。,3、村民参与动机问题。农民政治参与的动机是多方面的, 既有经济因素, 取得“选举补贴”;又有非经济因素, 行使民主权利和选举有才能的人。无论出于哪种考虑, 农民参与政治仍然是由其利益倾向决定的, 但建立在经济因素基础上的参与动机, 又从另一面反映出了村民民主意识的淡薄, 或者是对村民选举的不信任。,现实条件下完善村民自治的伦理审视,村民自治中的道德化是完善村民自治结构、有效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村民自治道德化的完善从两个维度着手: 其一, 是村民自治的制度和体制的道德化。 其二, 是

6、村民委员的道德化, 要求村委会成员从道德的原则出发, 贯穿道德精神, 坚持道德的价值取向, 公正处理村务。,(一) 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这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 要对村民自治法律体系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 把实践中的道德化的技术创新纳入制度体系中去, 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两票制”,(二) 努力提升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道德化,第一, 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要具有为公共利益做出自我牺牲的精神 第二, 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应具有公平、 正义的道德观 第三, 广大村民应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 提高个人素质。,法治与德治互相统一成为新形势下推行村民自治的必然出路, 村民自治组织成员依法处理村务,以德服众; 广大村民素质提升, 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从纸上权力变成实际行动, 这样才能形成一种全新的村民自治模式, 这是现时代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以德行政, 构建和谐社会的农村发展目标的结果。村民自治中真正实现以德治村仍将是一个漫漫长途, 但只要我们有着不懈追求的精神,就必然能够尽快在农村形成这样的善治结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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