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金融法律体系立法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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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碳金融法律体系立法模式研究一、引言随着低碳经济越来越深入人心,低碳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被国际社会高度重视,我国 发展低碳经济、发展碳金融已是必然趋势。作为最基本的社会规范之一,对于市场的有序 运转,法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碳金融市场的井然有序离不开碳金融相关法律的规制。 然而我国碳金融法律处于空白状态,逐步构建与完善碳金融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现阶段一项 重要任务。碳金融法律体系是站在环境与经济发展问题的高度构建的一项新的法律体系, 其可行性和价值应与现实相结合,需要论证其需求的客观性。Faure & Peeters、Peeters & Nbrega 等采用法学学科和经济学学科相结合的综合研究方法

2、,通过比较分析欧盟和美国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体系异同,从经济和法律的视角综合提出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 易机制的立法及政策的选择。陆静、涂永前、郭晓瑞、尚全跃等分析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 存在的问题,介绍欧美国家碳排放交易立法概况和实践,分析他们相对较为成熟的体制及 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议。二、中国构建碳金融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国构建碳金融法律体系的必要性目前,在国际社会发展碳金融已经达成共识,世界各国已在积极开展碳金融活动, 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作为 CO2 等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积极参与 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进程中,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碳金

3、融法律体系建设,促进我国 碳金融健康良性发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碳金融法律体系是发展碳经济、碳金融的基石 与准则,在以下方面对我国有积极的作用。1.有利于我国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是高碳型的发展中国家,减排项 目和减排数量均处于全球第一,因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空间较大。我国碳排放交易市 场建设处于起步状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支持与促进,缺乏良好的制度环境支撑其 良好运行。2.有利于维护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能源消耗量大且 使用单一。建立碳金融法律体系,约束与规范参与主体的行为,有利于维护我国能源安全, 应对气候恶化。3.有利于增强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主

4、动权与话语权。虽然目前碳排放交易主动 权掌握在欧美发达国家手里,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碳权 价格、需求关系都还未通过市场机制真正反映出来。我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仍有机 会参与碳排放权规则制定,让交易规则更加符合我国利益需要。中国构建碳金融法律体系的可行性作为国际碳减排的积极倡导国和参与国,我国完全有条件也有能力构建本国的碳金 融法律体系。1.构建我国碳金融法律体系可以现有政策法规为支撑。目前我国能源相关行政法规 有 30 部左右,与能源相关的部门规章有 200 部左右,于这些政策法规中,金融法和环境法 体系都为建立碳金融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政策背景和法规基础,指引

5、着我国碳金融法律 体系的构建,涵盖于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基本法律制度对于碳 金融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路的确立与整体性把握基础性意义重大,因此不可否认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碳金融法具有基础地位。2.科技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碳金融涉及到碳排放权权利移转、信息沟通与共享、 绿色信贷标准等,这些决定了建构碳金融制度需要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支持,目前我国大力 倡导科技发展,为此奠定了技术基础。3.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为防止气候恶化,各国都通过金融杠杆应对气候变化,相对我国而言碳金融发展较为成熟和完善, 其理论、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积累的

6、成功经验为建设我国碳金融法律体系提供了借鉴作用。 例如:美国的低碳经济法案 、 欧洲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等,西方国家碳金融法律 体系蓬勃发展,为我国碳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4.拥有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多年来,人类一直在寻找公正且合理地遏制环境恶化、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方法,形成三大成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京都议定书 和巴厘路线图 。这些为我国碳金融法律体系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三、中国碳金融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碳金融法律体系建构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实施整个碳金融制度中所应遵循的基 本原理和准则。 “立法是执法、守法之本,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守法效果

7、的 好坏。 ”若要完善我国碳金融相关立法工作首先要有强大的立法原则作为指导。综合我国应 对气候变化立法、能源立法和碳金融的相关立法情况,在完善碳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的过程 中,除了需遵循民法、经济法及环境法有关基本原则外,有必要将以下立法原则作为立法 的出发点。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认为人类各代都处在同一生存空间,他们对这一空间中的自然资源和社会 财富拥有同等享用权,他们应该拥有同等的生存权。在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对碳排放权 的分配应当公平,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人人都享有平等的申请权利;同时,任何参 与主体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时,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地位,其合法的权益都能公平的保护, 任何损害行为均应受到

8、相应的惩罚。可持续发展原则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 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两方面内涵,首先金融机 构的金融活动必须以保证自身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具体而言就是金融资产安全;其次从社 会利益看碳金融活动是为气候环境服务的,核心价值为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碳金融的大 力开展,目的是推进低碳经济,促进温室气体减排;金融机构涉足碳金融市场本质是最大 限度追逐利润,但是如果碳金融的发展只注重碳资产的买卖、资产价格的炒作和控制,那 碳金融市场必然将会像楼市、股市一样炒出泡沫,最终背离碳金融的初衷。避免这种恶性 状况的发生,需要依

9、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与法规,引导公众实现碳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因 此,一方面,通过政策调控指导和法律监督确保碳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以推动低碳 经济,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另一方面,加强控制风险能力建设,防范金融机构参与碳 金融市场导致的多重风险,实现金融机构对碳金融市场推广的持续性支持。 风险可 控原则碳金融的安全性强调参与主体追求长期稳定的效益和免遭风险损失,效率性则强调 金融市场资金或资产最终实现效益过程中高周转速度和高运转频率。安全性、流动性和效 益性是判断金融业务是否良性运转的三项指标,三者在经营实践过程中形成一个矛盾共同 体,相互发生冲突又协调统一,寻求有效的平衡机制:流动性是国际市

10、场上有效利用碳金 融资产资源的现实要求、是实现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手段和工具;碳金融活动的效益性决定 了金融机构需涉足其中,这为实现碳金融的流动性奠定了基础,为避免金融机构的逐利性 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风险可控应为一原则。碳金融法律体系的设计应以激发碳金融市场 资源的流动性并将规范碳金融资源流动性作为主要目标,同时为确保金融活动安全应当注 重建设风险防控机制,反向刺激资源流动从而实现金融市场资源融通价值,使得碳金融参 与主体在碳金融市场中得到效益的同时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据此,整体制度设计应当确定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从社会可持续整体利益出发,对碳金融

11、市场适度干预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减少全球性金融波 动带来的影响。效率与效益兼顾原则在经济学领域中“效率”与“效益”有着广泛的应用,而现在效率与效益的概念也被引 入法学领域中。其中,经济分析法学派尤为关注效率与效益在法学领域的意义,甚至将效 率与效益作为评价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运用经济学的视角研究法学问题,在法学中渗透 效率与效益的概念,不但利于跨学科的交流与互动,研究成果也因此更具现实意义。金融 立法更强调整体效益与社会效益,安全与效率一直是金融法立法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此项原则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看,存在明显不足,因为没能将环境效益纳入其中。在碳 金融立法中既要遵循金融立法的基本

12、原则,强调社会环益,又要兼顾环境效益,就是必须 注意“效率”与“效益”的平衡,在碳金融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要重视用法律的手段提高碳金 融的效率,金融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亦需兼顾协调。四、中国碳金融法律体系立法模式的选择目前,有关碳金融的规范主要是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虽然这些对发展低碳金融有一 定的规范作用,但是不成体系,对碳金融激励和具体的监管缺乏可供实施的具体制度设计, 对低碳金融业的发展缺乏具体的鼓励措施,不能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新趋势。因此,为了 使碳金融真正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手段,使之积极引导金融市场的行为,建立碳金融 法律体系已经大势所趋。碳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

13、单独立法模式即出台一部专门规定碳金融的法律,如碳金融法 ,详细规定有关碳金融的主体、 客体、程序、实施及责任等全面的法律规则;也可以国务院为制定主体,以行政法规的形 式来确定碳金融法律体系。碳金融法律体系以这种单独立法模式确立,有利于对碳金融所 涉及各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使碳金融法律体系的地位大大提高,但是这种立法模式的 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整合和修改现有法律的立法模式即对我国目前现有的环保、金融等法律根据需要进行整合和修改,对不符合社会需 要的规定进行修订,碳金融有关的内容增订其中,如在商业银行法中增加碳金融的内 容,确立碳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碳金融法律体系。适用国际条约的模式即各国政府通过

14、加入或签订有关碳金融方面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京都 议定书等国际条约,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发 展,维护全人类共同的生态环境。上述三种立法模式中,第二种更具有操作性、更符合我国国情,碳金融法律体系的 构建选择此模式,更容易被社会和公众接受。原因有如下三点:一是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与环境法律还不完善,碳基金和碳保险等碳金融衍生品还 处于初步开发阶段,以单独立法模式构建碳金融体系条件尚不成熟。同时,如果直接适用 国际条约,增强我国在国际货币定价体系中的主动地位的愿想将难更实现,不利于提高碳 排放交易体系中的话语权。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为基础,选择整合与修改现有的

15、环保、金融 等法律,修订不符合社会需要的规定,在其中增加与碳金融有关的内容,如在商业银行 法中增加碳金融的内容,这种立法模式成本较低,也使得碳金融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 碳金融法律制度得以更好的贯彻和实施。二是碳金融体系的构建是项庞大的工程,细化深入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交叉, 尽管碳金融是新生事物,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都能找到相应的适用基础,则其应当受 到一般性规定的调整,对于碳金融衍生品等新生概念只需通过修改现行立法即可解决。三是碳金融在全球范围发展势头迅猛,我国作为碳排量最多,且尚未承担减排义务 的国家,势必要积极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如果采用单独立法模式,等待专项立法成熟, 需要一定的周期,彼时我国将错失金融创新的契机,最终导致会我国丧失在以后碳金融定 价中的话语权。五、结论建立和完善我国碳金融法律体系是发展碳金融的基础和前提,其立法模式的确立是 这一过程的核心环节。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构建碳金融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 论述了构建碳金融法律体系所需坚持的基本原则,最后通过对比分析提出了我国碳金融法 律体系立法模式,认为整合和修改现有法律的立法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社会和公众更 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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