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 :合资经营合同范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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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合同经营合同 :合资经营合同范本:合资经营合同范本 4 4 篇篇 投资合同范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共同投资举办 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 中国公司,在中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 址在中 国省市区街号;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国籍。 国公司,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 地址在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 有关法规,同意在中

2、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 。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 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 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对合营企业超过认缴部分的债务, 无论系分别债务或连带债 务,均不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 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 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 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 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 质

3、量,发展新产品,并在 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 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 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研究和发展产品。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 。产品品种将发展 。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元, 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元,占;乙方元, 占。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投资: 甲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厂房元 土地使用费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

4、元 共元。 乙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 共元。 对以上所列的各项目,除现金和土地使用费外,其价 格应由甲、乙双方按下述 方法进行评议商定: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 例分期缴付,每期缴 付的数额如下: 甲、乙任何一方,若未能按期如数向本合营企业缴付 其出资额,则该违约方应 向守约方按下述之方法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 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 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5、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 厂房;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 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 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 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 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 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 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

6、备、 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 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 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 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和工人及 其他人员。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 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协助合营企业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办理进入外国 合营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签证;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 技术转让协 议,以取得为达到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 所需的先进生

7、产技术,包 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 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乙方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的设计、制造技 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 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 司经营目的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 和生产能力; 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 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 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 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 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 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 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

8、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 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 交; 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 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 术资料,应及时提供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 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 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 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 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 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 失。 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 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 。 提成支付期限以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 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 为年。技术转让协议 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

9、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 售,外销部分占, 内销部分占。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的销售合同,委托其 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 包销的占; 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 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 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 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 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 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 第九

10、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 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 派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甲乙两方协商确立或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任期四年,经委派方 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 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 宜,对于重大问题, 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通 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 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 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 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11、经三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 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 荐人,乙方推荐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 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 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 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 职的,经董事会议决可随 时撤换。

12、 第十一章 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 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 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 下设立筹建外。筹建处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 一人,由方推荐,副 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 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 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生 产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 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 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

13、法,做好工程 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 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 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 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 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 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 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 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 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 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 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 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 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 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

14、的工 会组织集体或个别的订立 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 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 定缴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 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 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

15、日止,一 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审查、稽核,并将结 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 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 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每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 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 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合营企业的全部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提取第四十四 条所列基金后,应按合营 各方出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合营企业在下述情况下解散: 合营期满; 合营期满之前,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或事件, 经董事会决议,本合营企 业也可解散; 合营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任何一方违反经营合同规定,使本企业无法继续 经营; 合营企业达不到经营目的,投资无法回收; 不可抗力,等。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组织清 算委员会,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条到 条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营公司的成 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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