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按揭房离婚协议书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6249167 上传时间:2018-10-1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有按揭房离婚协议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有按揭房离婚协议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有按揭房离婚协议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有按揭房离婚协议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有按揭房离婚协议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按揭房离婚协议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有按揭房离婚协议书有按揭房离婚协议书导读: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下面小编为大有按揭房的离婚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有按揭房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人:_, 男,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_路_号。协议人:_, 女,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_路_号。双方于 X 年 X 月认识,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生育一个女儿,名XX 尹。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

2、、抚养费及探望权:1、 女儿 XXX 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应当承担的抚养费应于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开始支付,抚养费金额为 XX 元/月,支付时间为每月 1-5 日之间,直至女儿年满 18 岁。(抚养费直接支付到男方指定的XXXXXXX,账号 XXXXXXXXX)。2、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月可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一方保证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三天不超过五天。)3、为了给女儿更好的健康及教育环境,当女儿发生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因女儿就读重点教育机构(幼儿园、小学、初

3、中、高中)的择校费及接受高等教育的学费双方各承担一半,本条不受女儿 18 岁年龄的限制。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位于 XXX 市 XXX 区 XXX 路 XXX 号 XXXX 区 XX 栋 1XXX室房屋状态为银行抵押按揭房产,房屋主贷款人为男方,现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女方在收到男方支付的房屋补偿款之前仍然享受该房产的居住权并有权拒绝男方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房屋的请求,女方在收到男方支付的房屋补偿款后不再享受该房产的任何权利,女方有义务按照男方的要求配合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女方不再提其他附加条件。2、男方向女方支付房产补偿款人民币 XX 万元(大写:人民币

4、 XX 万元),支付方式为办理完离婚手续后 6 个月之内,男方将该房屋补偿款支付到女方指定的账户。如果男方在 6 个月内无法支付房屋补偿款,或者男方明确表示在6 个月内无法支付补偿款,双方应当将房产变卖,从变卖房产的款项中女方仍然分割其中的 XX 万元。在房产变卖过程中双方均需履行房产过户义务。3、因房屋过户产生的交通费等费用双方各自承担,因房产过户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4、房屋内共同购置的家用电器中,冰箱以及安装在主卧室的电视机、空调归女方所有,其余归男方所有,双方各自的个人生活用品衣服归各自所有。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双方即可进行交接。5、除上述 1-4 条外,双方共同确认

5、再也没有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6 个月有隐瞒、虚报、转移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协议人:_ 协议人: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