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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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摘 要】票据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之一,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 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的。票据无因性是票据制度发展和功能不断增强的 必然产物,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 上均有积极意义,理应为我国票据法采纳。【关键词】票据; 票据无因性; 票据流通; 立法完善。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合同和公司一起被称 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 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票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仅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 而

2、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等。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 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无因性是现代票据制度的灵魂。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 在对票据制度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普遍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视为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制定 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我国票据法 ,也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到票据无因性原则。然而,特 殊的立法环境下使这部法律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取舍上难免产生动摇。本文旨在通过对票 据无因性原则的解析,指出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原则适用上的缺憾,并进一步提 出相关的完善措施。一、票据无因性的由来。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同样, 票据行为的

3、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从票据一产生就有的,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 和发展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的。票据的无因性起源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12、13 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最早的现代意义票据产 生于 12 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是由于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 于交易。于是,产生了最初的本票。其具体做法为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 给对方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代理店支取现金, 从而便利了交易。意大利、法国的商人发明了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背书制度的确立在票 据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仅是票据权

4、利转让的一种方式,而且也使得票据的流 通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但是,票据流通在具备了其技术基础之后便面临着这样一个法律难 题,即票据转让以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权利的瑕疵。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 债权受让人须继受债权转让人的权利瑕疵。依此办理,随着票据转让次数的增加,票据的 支付风险逐渐加大,人们对支付手段或贸易媒介工具的要求是安全和迅速,而票据支付风 险的加大无疑会阻滞贸易的进行。19 世纪以前,法国工业革命尚未充分进行,大规模的商 品生产和交换很少出现,这种时候,票据关系之有因并不至于影响过大,制定于 1807 年 的法国商法典的特点之一便是不承认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但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

5、国家的 工业革命的完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这时一桩交易往往涉及众多的参与者, 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维护票据功能的实现。鉴于此,人们在票 据支付的商事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即票据转让后的善意后手,不接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瑕 疵。德国票据法于 1871 年公布实施,一些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 牙、比利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之而采纳票据无因性的德国法。就连法国自身后 来也于 1935 年转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 际立法通例,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 用扩大为社会信用,汇

6、票、本票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了流通性,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 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二、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的无因性,目前还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但各国学者对此多有论述。日本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与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 法律行为的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由此产生的票据 债务也不受影响。我国台湾学者梁宇贤认为: “无因证券者,乃票据执票人不明示其原因 所在而主张享有证券商之权利之谓也。票据如已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至其法 律行为发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问。 ”学者王小能认为: “所谓无因,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 据法上的条件,票据

7、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以上论述虽 然表达方式不同,但并无实质性的差异。究其根本,票据的无因性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 是内在的无因性,另一种是外在的无因性。内在的无因性指的是票据关系的内容并不包含 原因关系的具体内容,即票据上仅仅记载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约定为意思表示的内容; 外在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 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我国票据理论认为,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程度取 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 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

8、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 因为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权利,基础原 因关系所生的抗辩仅应附随于原因债权,但两者的关系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仍然是密切联系 的,即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票据无因性,当他们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时,票据关系也就 无效了。三、票据无因性的价值。1、保障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无因性对票据独立性的确认实现了票据的信用性,提高了人们使用和接受票据 的信心,从而加速了票据的融通,使票据表现出良好的流通性。美国学者诺顿认为,票据 的流通性是票据的中心议题。因此,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就意味着捍卫票据的存在。人们不应当顾虑坚持票据无因

9、性会带来更多的违法犯罪,从而有碍于票据的流通。 事实上,作为设权证券的票据创设的是正当权利; 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实现的是流通信用 和交易安全; 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票据谁持有票据谁主张票据权利。可以说,票据关系与 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才真正实现了票据的独立和流通; 有了票据的无因性, 才使得票据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表现出独特的功能,同时也决定了票据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 中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无可代替的。2、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只有坚持票据无因性,才能建立和完善票据法,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律关系获得独立的前提,也是票据行为得以规范进行的基础。在此条 件下形成的

10、票据法规范属于一项重要的市场规制法,有利于保护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财产权 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实施责任追究。而上述三者正是市场经济的 “三大法宝”,即市场经济的三个先决条件 。需要指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与民商法有关 合同的规定等在着眼点和立足点上是不同的,前者更多使用强制性规范,后者任意性规范 偏多,亦即前者的公法因素多于后者,此种情形下“量变引起质变”的后果,使票据法成为 与民商法分离的经济法当无疑问。此外,票据的功能包括汇兑、支付、结算、融资、信用等,能够强有力地为企业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注入活力,架起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互通有无的桥梁,从而促进市场经 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

11、又好又快发展。四、我国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现状及完善措施。1、学界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观点。我国学者普遍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但对其内涵却有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称为票据行为绝对无因性学说,以王小能教授等为代表。认为票据是否有效一律 不受基础原因关系影响,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直接当事人之间亦应主张票据关系有 效。不过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还取决于其取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 另一种是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学说,以谢怀栻先生等为代表。认为无因性原则有例外,即 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出票人和第一受票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基 础关系,如果他们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则票据

12、关系亦无效。2、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缺憾。1995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关 注到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并在相关规则中予以体现。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尚 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诚实信用程度较低,欺诈行为较多,使这部法律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 采纳上处于一种谨慎和不确定的立场, 票据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 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 21 条 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 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

13、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 74 条规定: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这些条文在签发票据、 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违反,会降 价票据的信用程度,进而阻碍票据的流通。3、关于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现今的票据法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对经 济发展造成阻碍,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的完善我国相关票据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该从 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票据法进行修订。首先,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行为 无因性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 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

14、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要求立法尽快 确立无因性原则,坚持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原因关系 或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同时,废止票据法中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违 背的条款,增加和修改票据法的具体条款,在票据法中体现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并将票据行为无 因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在坚守票据无因性的基础地位,同时采取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场,给票据“有因性”留下一些制度空间,力争做到不仅维护票 据本身的信用和流通,而且保障票据权利行使的效率和安全。五、结语。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

15、断 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 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无因性是现代票据制度的灵魂。市场经济高度发 达的国家在对票据制度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普遍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视为票据立法的基本原 则。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紧紧抓住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这根“红线”,结合我国 票据司法实践进行认真细致的理论思考,并对我国票据法进行适时修订,一部适合中 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票据法必将成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一把 利器”。【参考文献】1叶永禄。 票据诉讼制度研究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xx.2谢怀轼。 票据法概论M 。 北京:

16、法律出版社,1990.3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4龙天节。 商法略论M 。 兰州: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5余保福。 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J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xx。6王全弟。 民法总论 M 。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xx.7王保树。 中国商事法M 。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8王小能。 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9谢怀轼。 评新公布的我国票据法J 。 法学研究,1995。10李振东。 票据无因性的证成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J 。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1王慧。 浅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J 。 法制与社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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