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难暂行办法试点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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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急难暂行办法试点工作汇报救急难暂行办法试点工作汇报篇一:救急难暂行办法铜川市“救急难”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因灾因病或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居民救助和帮扶工作,有效保障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切实构筑起民生保障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649 号)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 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积极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第三条 “救急难”工作依托现有各项救助政策,

2、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门问题,临时救助解决突发问题,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个性化问题,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第四条 “救急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第二章 救急难对象、范围、标准第五条 救助对象及范围:救助对象: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

3、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因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祸事故等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居民家庭(含非户籍常住人口)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救助范围: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困资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交通事故、生产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类赔偿、保险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因子女上学以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均在申请救助范围内。第六条 救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申请救助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救急难”的救助标准。 “救急难”以家庭为单

4、位进行,救助方式包括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等,原则上同一事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救急难”救助不超过 2 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县政府同意,可适当增加救助次数,提高救助标准。第三章 申请办理程序第七条 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区县、乡镇(街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救急难”申请受理窗口,落实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救急难”工作。在民政部门设立“12349”社会救助热线电话,严格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在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设立网上求助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急难突发事件报告时,应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分办转介工

5、作,建立台账,登记造册,明确相关部门办理时限。申请救助对象在上述窗口申请救助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书面申请及所在社区(村委会)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各部门在接到急难救助办理事件后,应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区县民政部门。同时,对受救助人员的救助情况在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区县民政部门每月应对“救急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次月 3 日前将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八条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区县政府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干部责任主体作用和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辅助作用,落实专人,夯实责任。每一个社区(村委会)配

6、备 1 名专职信息员,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市、区县救助管理站发现急难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辖区有关部门。第九条 建立“救急难”快速报告机制。对急难求助资金需求大,求助对象有可能采取错误行为甚至极端行为的,区县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市级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将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上报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十条 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优势。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引入社会救助服务。

7、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模式,对遭遇急难居民,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有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第四章 部门职责第十一条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十二条 住建、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及灾后重建等方式实施。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负责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在法定

8、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人员的救助工作。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费、丧葬费垫付及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负责对因事故受伤,并造成家属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属的救助。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急重危伤病需要救急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的救助。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救急难”事件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列支“救急难”保障应急资金。第十九条 共青团市委负责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救急难”工作

9、,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第二十条 妇联部门负责做好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深入急难对象家中进行帮扶,关心她们的疾苦,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急难对象申报残疾人证评定等级工作。积极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慈善协会负责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开展扶贫救济、慈善救助、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第二十三条 关工委负责贫困家庭留守儿童的救助相关工作。篇二:玉溪救急难方案 XX玉民发XX60 号玉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10、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 号) ,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及时有效解决突发性、意外伤害和因灾、因病出现的困难,并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新途径,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民社救XX28 号)要求,现将玉溪市民政局“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玉溪市民政局“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积极探索“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切实发挥各项救助制度的托底保障作用,根据云南

11、省 “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统领,统筹救助资源,通过延伸制度、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积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救助服务。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救急难”和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试点工作,探索出一套符合实际、便于操作、效果明显的工作方法。在 XX 年易门县和元江县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到 XX 年底以前,实现全市建立 “救急难”工作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工作机制,筑牢社会救助“安全网”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

12、责,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立足于“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目标,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给予救助和帮扶。(二)部门联动。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赋予的统筹社会救助工作职能,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按照民政统筹、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三)社会参与。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13、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的开展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四、工作内容(一)救助范围和对象。原则上,凡在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因病因灾等情况致使陷入生存困境,本人自愿申请或单位、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动发现、介入时,应启动“救急难”救助,通过政府相应制度或引入社会力量给予及时、充分、全面的救助。(二)救助方式。依托并充分整合现有的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等制度,有效对接引入医疗应急救助、司法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制度,积极寻求慈善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合

14、力,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给予多样化、多层次的救助,使其基本生活有保障。(三)救助程序。 “救急难”救助可以由本人自愿申请,更要发挥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村居委会等单位主动发现和介入的能动性。救助程序按照合理简化、方便快捷、及时有效原则,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或转介。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受理或主动发现介入,并存在状况紧急时,对能在民政部门救助职能范围内办理落实的,可以越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评议、公示等环节,直接上报民政部门即时审批办理,事后完善相关手续。五、工作重点(一)完善相关救助制度。试点县应对现行救助政策及已开展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尤其是以临时救

15、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为重点,创新工作方法,对符合“救急难”救助条件的,相关救助制度要放宽户籍、属地管理限制,适当简化审核审批手续,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加快救助时效,切实体现“救急、救难、救命”的特点。(二)建立急难救助对象发现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的有利条件,拓宽信息渠道,全面掌握困难群众情况。试点县要通过在村委会、社区组织志愿者小组等方式,及时发现、了解辖区内居民突发性、急迫性救助需求,并帮助其获得相应的制度救助和社会力量救助。(三)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要依托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有门” ,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由民政牵头,协调卫生、教育、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机构,建立救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制定救急难工作的受理、分办、转办流程,明确各类急难救助情况的主办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和责任人以及办理时限等,并在受理窗口张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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