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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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在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食品安全是世界性问题,而近十年在中国显得特别突出。从 xx 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奶 粉事件起到 2016 年 4 月份发生的“毒胶囊”事件,已逮捕 13 人、刑拘 54 人,全国公安、司 法全面介入,加大力度追查,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的食品怎么了?中国的食品安全的症结 何在?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概念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研究不仅是保险学的范畴,同时还涉及到食品学和法学 的相关概念。正如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所言, “概念乃是解决 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 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

2、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 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对 其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先对其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定义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 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 品。 ”但本文所研究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中的“食品”范围则要缩小一些,仅限于经过加 工生产的食品,不包括原料和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一词是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 1974 年首先提出的,主要包括三个方 面的内容:一是应当是无毒无害的,二是

3、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三是对人体健康不造成 任何危害。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我国食品安 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基本上沿用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所下的定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我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四款对“责任保险”作出了如下定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则是责任保 险中的一种。1988 年 9 月由上海市饮食业与保险公司试办的“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开 办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起因是,在 1987 年 10

4、 月 31 日晚,上海东风饭店承办酒席 103 桌, 有 1100 余人就餐。饭后 3 小时左右,一些人开始剧烈腹痛,上吐下泻,纷纷到医院就医。 据统计,全市 42 家医院参与救治,共诊治中毒病人 762 人次。事故发生后,经上海市卫生 防疫部门调查和化验认定,这是一起因违反卫生规定及操作制度,由嗜盐菌引起的重大食 物中毒事故。在此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上海饮食业开始试办食物中毒责任保险。但是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首例是由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开办的。xx 年 7 月 18 日,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 30 户食品经营户代表进行商品责任保险签约,30 张保单正式生效,这标志着

5、食品经营企业为食品安全投保,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商 品责任保险在扬州正式启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商业险,但对于食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讲投保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许多食品企业并不愿因投保而增加成本。而且, 我国大部分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不进行任何积极的推广。据有关机 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 10%。因此,面对我国食品安全事 故的频发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遇冷”的情况下,有必要引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

6、险。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定义为,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食品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二、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必要性保障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虽然受害者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权成功,但是由于无力赔付 高额的赔偿金或者基于种种事由拒绝赔偿,使得受害者不能在有效的时间内得到应得的赔 偿,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 xx 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为例,从事件发生的 xx 年到 2016 年有关媒体的后续报道,经过了十年的时间,仍有受害者被拖欠赔偿款。而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无论食品企业是否有能力承担高额 的赔偿款,只要企业在生产食

7、品之初投保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时,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内对受害者根据情况的不同进行先行赔付,使得受害 者及其家属得到有效的赔偿,进而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食品生产者的风险从 xx 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发生后,越来越多的媒体和国民关注到食品安全事件。于 是,从 xx 年开始,每年底都会盘点出当年食品安全十大新闻事件事件。通过回顾这十年来 的盘点,我们会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多,涉及到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有 一些是国际知名企业,也有一些是规模以下的小企业。我们以 xx 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为例,该事件的发生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推向了一 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8、,其受害人群之多、受害范围之广、引起的损害之严重,已经受到了全 世界的关注。在事件发生前, “三鹿”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为中国 500 个最具价值品牌之 一,被商务部评为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并被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了应对 21 世纪 初我国乳制品市场的巨大需求,当时的三鹿集团推出了一袋 18 元不到进口奶粉价格一半的 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畅销全国 31 个省、市、自治区。之后成为我国重要且知名婴幼儿奶 粉品牌,其奶粉的销量连续多年蝉联中国乳制品市场的首位。在“三鹿毒奶粉事件”发生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查,结果显示,有 22 家 婴幼儿奶粉生产

9、企业的 69 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不过其他未检出三聚氰胺 的乳制品企业并没有因此而幸免。事件爆发后,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全面或部分禁止中国 奶制品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或进口,并对其国民发出警告“不要购买和使用中国产的乳制品”。 “毒奶粉事件”后我国整个奶粉产业甚至是乳制品行业受到严重的影响,不仅各乳制品企业 亏损,而是使得公众对国产奶粉信息指数跌至谷底。 “三鹿毒奶粉事件”至此并没有 完结,在事故发生后,三鹿集团于 xx 年 9 月 12 日全面停产,同年 12 月三鹿集团已经资不 抵债,后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于 2016 年 11 月破产程序终结。由于资 不抵债,三鹿

10、集团并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如果在事件发生前,三鹿集团投保了食品安全 责任保险,不仅受害的婴幼儿及其家庭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同时三鹿集团或者也 可能避免破产的厄运。鉴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会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因为食品的特殊性使得受害范围必 然会比一般产品的广,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害大多是人身方面的,届时赔偿数 额巨大。而且,我国目前的食品生产企业自愿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企业并不多,其不愿 因为投保而增加生产成本,而且缺乏风险管理意识,许多企业都抱着侥幸心理。但,一旦 风险发生后,因为企业并没有投保,造成的损失赔偿就必须由它独自承担。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看不见的

11、手”的理论,该理论将自由竞争的市场机 制看作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社会经济生活,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但市场机制并不 是万能的,它在自身调节上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提出了国家干预主义,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正市场失灵。在“看不见的手”与 “看得见的手”相互配合下,经济市场才能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尤其我国政府目前正 处于转型时期,从“全能型、无限政府”向“服务型、有限政府”转变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 不应再出现大包大揽的状况,不是说对于食品事故的受害者不管不顾,而是为其提供制度 上的保障,使其不需要通过政府财政上支出来弥补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承担的

12、责任。在“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由阜阳市政府承担了所有的受害婴幼儿的治疗费用,对 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死亡的婴幼儿家庭给予每户 1000 元的救济金。而在“三鹿毒奶粉事件” 中,三鹿集团先期支付了一笔资金用来支付受害婴幼儿的治疗费用和赔偿款,后因资不抵 债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于 2016 年底破产程序结束,至此对普通债权的 清偿率为零。而在该事件中,受到毒奶粉侵害的婴幼儿所在城市的政府对受害的婴幼儿实 施免费的救治,据统计,当时全国各地 4500 余家医疗机构参与到受害婴幼儿的治疗工作中。 这只是我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两例。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 由于侵权

13、人的经济能力不够足额支付治疗费和赔偿款以及责任保险人的缺位,导致政府成 为了食品安全事故最终过的责任承担者。面对这样一种局面,政府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 方面,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使企业作为责任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责任,而政府应该在 企业“尽其所能而不能”后作为最终救济主体出现;另一方面,通过强制企业投保食品安全 责任险,利用保险公司对风险的专业性处理,来有效的转嫁责任,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 使得政府可以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三、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可行性市场可行性接连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也激发了食品生产企业寻求降低经营风险的动力, 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规模已经

14、扩大。加之,公众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有助于更快更深 入地推广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商业化、有效率的风险转移手段,将会被越来 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xx 年 4 月 7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6 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明确提出 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随后,同年 10 月,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的 48 家餐饮企业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此举标志着浙江省食品 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进入实质阶段。保险行业在发展责任保险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这些 制度的建立和实践经验,为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参照。法律制度可行性在 2016 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

15、,以一章的篇幅对产品责任进行了规定。 至此,我国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承担有了法律明文规定。随着侵 权责任法的实施,我国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的建设进入一个全新阶段。虽然侵权责任法 中并未对食品安全责任进行规定,但是食品和产品的关系属于特殊与一般,我们可以认为 食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而且在 2016 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 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而且还规定惩罚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外,还有其他领域的立法可供借鉴。xx 年生效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已经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缓解责任 双方矛盾、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有着类似立法背景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行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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