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上传人:luoxia****01801 文档编号:56211871 上传时间:2018-10-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一、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和前提宪法与宪政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 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 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 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 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和宪政之间是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无宪法则无宪政。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说 明有无宪法是有无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些宪法学者指出,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 宪法的生命

2、。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制度、 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运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全局性、 根本性问题的法律,是近代民主理论、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集中概括的统一有机体。它凝 结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大多数民众的意识和期望,表达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宪法以其 表现的规范和包含的价值指导宪政实践,使纸上的宪法内容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达到 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的目的。宪政正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表 现。民主、法治的政治、社会秩序是宪政社会得以维持与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建立适 应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宪政秩序,不仅

3、是宪法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价值的重要手 段,也是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宪法只有通过确立一定的宪政制度和民主 机制,建构起以公民民主权利为起点和归宿的宪政秩序,才有可能解决宪政社会中权利与 权力、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保障宪政社会的平衡、稳定和长远发展。二、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理想状态固然可以说,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然而,从近代民主宪政的发展规律来看,有宪 法不一定能形成宪政,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确立了某 些民主原则,承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不受宪法的约束,形成国家 权力的宪法外运作,宪法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实际

4、 影响。这种宪法是名义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过程的动态尚未依照宪法所规 定的内容运行。换言之,宪法规范与实际的权力运用之间有一条鸿沟,没有把宪法很协调 地运用到社会中去。中国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大纲 、民国初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及 1946 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只是一种虚假宪法,有宪法之名,无宪法之实。有些国家 的宪法是民主制宪法,但国内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发生了不利于宪法实施的情况,因此,宪 法的实施受到阻碍。国内政治秩序的形成不是宪法建构的结果,而是个人权威的产物,形 成形式上有民主制宪法,但实际上不对国家政治生活发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不能建立宪政 体制。宪法上确立的一些约束政府的法律原则不

5、能通过宪政体制的设置而具体化,分权与 制衡体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都没有得到承认。这种宪法虽然在法律上称为 最高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某些规定能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然而,这种 作用的结果不是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法律化。可见,即使是“良宪”,如果不创造相应的条 件使之成为至上的规则,以致良宪惨遭“违宪”或“毁宪”厄运,宪政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成 为镜中花、水中月,可望而不可及。这样,作为宪政表现形式的良宪,也只能仅仅是“表现 形式”而已。因此,宪政不仅仅要有宪法规范设计,更重要的是要树立宪法的至上权威并将 它忠实地转化为宪法实践。宪法与宪政的具体差别表现在:首先,从外在形式的角

6、度看,宪法通常是指制宪会 议通过的宪法法典,系指静态的文书式法典;而宪政是指立宪政治实际的运作机制,系指动 态的政治状况。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还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李步云认为,宪法存在于宪法文件及宪法惯例之中,是纸上的东西;宪政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是实 行的东西。其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是规 定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尽管 宪法中的各项规定,构成国家的行为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 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 生的,是动态

7、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内容范围。再次,从精神价值的角度看,近 代立宪政治的基本精神是,所有在政治制度或程序上的安排,诸如三权制衡、选举制度, 以及宪法列举之民权,无非在表征主权在民的观念,并借制度和程序上的设计,以约束或 限制政府的权力,达到保障民权的目的。所以,立宪政治也称为民主政治。但是,在立宪 政体成为普遍潮流以后,尽管各国在形式皆有宪法,而在实际政治的精神表现上,则民主 及集权专制俱在。宪法在本质上只不过是处理政治事务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既不为民主国 家所独有,也不足以成为民主的绝对表征。换言之,即有宪法并不一定有民主。然而宪政 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 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对不是民主政治。因此,宪法与宪政虽 然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有可能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