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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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根因 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些年来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 公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本文试图对这 一模式形成的根因予以分析。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法哲学 产权基础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1,也是法学 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 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监督机关而 形成权责明确,

2、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2;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 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 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共同利 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我国 1993 年 12 月 29 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 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 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

3、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 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 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3,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 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4。我 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 “三权分立” 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1、公司

4、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什么?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 须解决的问题,它是进行公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条件。哲学上,价值论就是研究客体有用性的理论,即客体有用于或满足主体需要的理论,它 揭示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效率,社会秩序,一定行为自由,一定正义理念,进 而实现人们主观上所期望的价值。价值一定程度上讲即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 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和 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实 现的价值目

5、标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性安排用于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属性,在诸多有用性里, 安全交易、公平正义、效率将成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所决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 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实现;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难发生,公司 就无法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取向永久存续的前提。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 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 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 利益相关者

6、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 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内容。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 公司保护股东权平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公司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在 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 利益在投入产出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 权,董事会、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 衡的机制,最终是使公司能正

7、常运转,交易安全;在公平、正义理念下,实现股东、利益 相关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交易安全、公平正义、效率也就成为“三权分立制 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2、股权、经营权、监督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的产权现状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 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公司是投资者的工具5。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这个工具为其实现利益, 因其投资行为而产生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出资人将其财产投资公司后,即丧 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丧失对其原财产所有权的对价,公司给予其股权,实现了股 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伴而生,又相互分离6,这一产权关系的重 大变革是

8、公司权力机关分立的前提和基础7。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 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 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 权的再次分离。现代公司运行是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各自主体 利益的过程。在公司发展中,内部分散的各要素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最终形成 股东、管理层、员工三大“利益集团”。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 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8”,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 始弱化

9、,最后只剩下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了,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 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 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股东、管理层也同样明白, 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须 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资 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三者很好的结合,公司运转才能正常。实现盈利最初的体现 是法人财产的增加,此时,股东尽管相比管理层而处劣势,但仍改变不了他是公司最终所 有人的地位,为保证其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的实

10、现,而与同样处于劣势的员工站在一 起,共同行使对管理层从法人财产权而派生出来的监督权。这就形成了在法人财产权基础 之上的股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的分离。为了平衡利益,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享有最终 决定权即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享有经营管理权,并由其聘任经理 主管经营事务,股东与员工共同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样就形成了以法人财产权为基 础,股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离产权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确立并 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配制及约束结构,这是法律平 衡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形成适应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三权分 离的产权结

11、构模式.因此,以公司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是我国现代公司 治理“三权分立 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3、 “三权分立”学说的引入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思想 基础。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充 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它“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 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制度。这一原则以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 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基础。他们当时提出这一学说,是为了反对君主专制,要求建立资产

12、 阶级君主立宪制度,具有进步意义。资产阶级取的政权后,把它订入宪法,作为基本政治 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一般是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 使司法权9。三权分立,是国家机关的分权形式,经过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实践,说明它适 应了资产阶级国家生存、发展的需要,有其生命力与制度合理性。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商 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问题, “如同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所说的,公司 法面临一个宪法问题:将某种宪法意义的形式加于公司经济之上的问题”10;吸收人类优 秀的文化传统、思想、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成为必要。我国公司法吸收了“三权分立” 的思想,创设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13、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 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4、西方公司治理模式是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实践 基础。西方公司近 400 年的发展,公司治理方面制度健全,对我国立法极具借鉴意义。由于各 国法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的不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各不相同, 大体上有三种模式:日本模式:该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察人组成。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监察人的人选。特点是经营阶层决策的独立性强,基本不受股东直接影响,但易致内部人 控制,因此,设监察人制度以抗衡。美国模式:该模式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

14、会和高层经营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公共会计师三 部分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11。董事会主席不是法定代表 人。特点是股权十分分散,一般股东与公司关系比较淡化;经理层有较大的独立性,但仍 要受到股东强有力的制约。公共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对董事会、首席执行官的行为进 行审核、监督,是对管理层控制权的监督。德国模式:该模式下公司运营时,股东、董事会阶层和职工共同决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标和战略; 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有任免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方案等,监事会作用大;员工 参与性强。特点是关注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三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三者都体现了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

15、三种权力配置,只 不过是权力配置的方式,分权的组织形式、侧重点及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而已。三种治理模 式体现其保护的股东利益也不尽相同,在德国模式中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比日本、美国模式 更为强列。尽管我国公司治理起步晚,但起点高。上述三种模式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 提供了实践经验,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提到了议事日程。我国 公司法在借鉴上述三种模式经验基础上,也确立了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为了抗衡管理层 的控制权,为关注股东及职工利益,由股东、职工共同组成监事会共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 的监督权。三种权力在配置过

16、程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样形成我国独特的现代公司治 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参考文献:1江平、许冰梅, 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第 4 页。2梅慎实,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 ,第 89 页。3、7梅慎实,前揭书,第 234 页、第 203 页。4见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叶林, 中国公司法 ,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 版,第 1 页。6郭富青, 公司法教程 ,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 版,第 126127 页。8邓云贵, 论公司“内部人控制”之法律治理 , 当代法学 ,2002 年,第 2 期。9法学词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年版,第 22 页。10、11王新、秦芳华著:公司法 ,人民法院出版社,第 216217 页,引自美、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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