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交强险责任 兼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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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交强险责任 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 方刚成,发言摘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是案件诉讼参与人非常关注的问题,实践中机动车常见的驾驶人醉酒、无证、肇事逃逸以及机动车被盗抢等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争议很大,而一旦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及时有效行使追偿权。,鉴于,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分离审理等因素,本文重点讨论保险人的交强险责任。至于商业险,保险公司只要做好保险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一般能够得以解决赔与不赔的问题。,关键词,道路交通事

2、故 交强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 保险追偿权,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限额内责任的类型化分析,(一)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我的观点:不同意承担责任,主要理由: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的明文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是垫付;保险公司责任的范围是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无异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建议:拒赔;促使受害人和被保险人直接调解,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则行使追偿权。,(二)机动车无责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机动车强制责任保

3、险10%的保险责任,我的观点:视情形而定。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且该损害与被保险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被保险人没有过错而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1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但该损害与被保险人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被保险人没有过错而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不承担10%。 3、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保险人没有过错不负交通事故的,不承担10%。,(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人是否承担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争议焦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之争 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对争

4、议的终结 三、对侵权责任法的质疑: 1、醉酒、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赶紧逃逸。 2、投保了交强险,有过错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反而由无过错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四)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情形下致人损害的,保险人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免赔;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观点: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对侵权责任法的质疑: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义务转嫁了给企业化运营的保险人,扩大了保险人的责任。,(五)车主借用、租赁车辆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交强险责任。,我的观点:需要承担 例外情形:投保人如果以非

5、租赁车投保,但出险时车辆的状态为租赁用车,则应以显著增加保险人的风险为由,不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保险公司均可以拒绝赔偿。,(六)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人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我的观点:要承担责任,但不能一概而论 例外情形:如果因为机动车转让而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不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七)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人的交强险责任。,我的观点:保险人免责 主要理由: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类似于无证驾驶以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免责。,(八)机动车挂靠期间、承包期间、质押期间、维修期间以及未经机动车所有人、

6、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责任。,我的观点:同意省高院指导意见意见,二、赋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追偿权,(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下的保险公司追偿权现状,1、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内容虽不能对抗受害人,但可以对抗被保险人。 2、越来越多的法院根据条例和省高院指导意见作出了保险公司追偿胜诉的判例。,(二)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下的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意义,侵权责任法和责任保险两种制度紧密结合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完美结合,(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下的保险公司追偿权的适用情形,(1)肇事者醉酒驾驶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受害者的;(2)肇事者无证驾驶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受害者的;(3)机动车被盗窃、抢夺、抢劫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受害者的;(4)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受害者的;(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受害者的。,谢谢各位!,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 地址: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电话:1390579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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