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题报告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6074303 上传时间:2018-10-09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3.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题报告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题报告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题报告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题报告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题报告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题报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题报告(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题报告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题报告篇一:加工贸易开题报告(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江苏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课题研究 专 业 学 生 姓 名班 级学 号指 导 教 师专业系主任完 成 日 期1234篇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资料一、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规定(一)美国“337 条款”和“特殊 301 条款” 。美国是最早对知识产权采取边境措施的国家,因而美国有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最为完善,执行最为坚决,影响范围也最大。美国没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体现在关税法 、 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美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有两个极具影响力的条款:一是关税法337 条

2、款;二是1988 年综合贸易竞争法的“特殊 301 条款” 。根据 337 条款规定,如果输入美国进口产品可能使美国现有的或将要建立的工业造成损害,则该产品的进口构成不公平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外国侵权行为可以签发“禁止命令”和“停止命令” ,有权对违法者课以民事处罚并在联邦地方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支付此项处罚。337 条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大体包括以下行为:进口商品侵害了美国的产品专利、方法专利或设计专利;侵害美国公司的商标权;侵害美国当事人的著作权;外国公司泄露美国公司的商业秘密;盗用美国公司的商品外观;冒充美国公司的产品;虚假广告;伪造产品来源以及灰市进口。 “特殊 301 条款”

3、更是一个重要法宝,它不是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某一具体行为,而是指向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力的贸易伙伴国。 “特殊 301 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署每年对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进行调查,从全球战略高度强化和促进美国知识产权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迄今为止,美国已根据该条款宣布与 23 个国家之间有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二)欧盟第 3294/95 号规则。早在 1986 年,欧共体就制定了禁止冒牌商品进入欧共体自由流通之措施,规定在欧共体外国边界,由成员国海关当局对来自第三国进口中的侵犯商标权的冒牌商品采取边境措施和各种制裁措施。1994 年为与TRIPS协议及其他各项

4、协定保持一致,欧共体颁布了第 3294/95 号规则 ,并于 1999 年进行了大幅修改。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程序简便,责任明确。欧盟海关一旦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可采取中止放行或者扣留措施,期限一般都规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法定扣留期间内,扣留错误的或者扣留后权利人放弃扣留申请的,海关免责。如对于旅客携带的侵权产品海关一般采取了有限豁免制度,即没有商业价值,且在海关免税范围之内的,明确规定海关不予管理。第二,普遍排斥工业外观设计和专利权的主动保护。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权,因其审查制度与商标权等的差异,导致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欧盟各国普遍接受TRIPS协议的观点,

5、将其排除在海关主动依职权保护范畴外,完全依靠权利人的申请。第三,权利人的作用十分明显。欧盟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判定,很大程度上要借助权利人的力量。法律上明确由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确切的信息,实践中权利人与海关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第四,申请负担相对较低。欧盟采用的担保形式拥有一套健全的信用制度以及权利人的自律机制,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各国海关收取的相关费用和现金形式的担保金较少,故权利人的负担相对较低。(三) 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特别规定。 TRIPS协议是 20 世纪九十年代达成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协议关于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特别规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

6、域的一大贡献。它通过赋予海关对进出口侵权产品采取中止放行、扣押、没收等强制措施,及时阻止进出口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限制侵权产品传播,起到了司法保护措施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措施不具备的独特作用。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这一措施对权利人在一国或世界范围的利益保障无疑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世界各国所重视。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特别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第一,范围:至少包括假冒商标和盗版商品。根据协议第 51 条,属于边境执法程序涉及的商品至少应包括进口的假冒商标和盗版商品,允许成员的政府自行决定是否也适用涉及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第二,没有对平行进口或微量进口设定义务。

7、成员自由决定这些程序是否适用于平行进口,即没有义务将这些程序适用于从另一国市场进口的,由权利人投放市场或其投放市场是经过权利人同意的商品。根据TRIPS协议第60 条,成员也可以不将这些程序适用于微量进口,例如旅客个人行李中或货运物件中非商业目的的少量物品。第三,可以适用于出口和中转商品。第 51 条规定,由成员自行决定其海关当局是否可以对预定从其境内出口或中转的侵权商品适用中止放行程序。第四,指定主管机构。协议要求的基本机制是每个成员必须指定一个“主管机构” (可以是行政或司法性质的) ,权利人可以向其提交采取海关措施的申请(第 51 条) 。权利人向主管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请应提供充分的侵犯其

8、知识产权的初步证据。协议要求建立基于权利人的请求而采取行动的制度,但由成员自己决定是否要求主管机构主动采取行动。第 58 条中对这种依职权的行为做出了附加规定。第五,防止权利滥用。 TRIPS协议关于边境措施的规定要求采取基本上是强制性的措施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口,所以也就有了关于临时司法措施防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主管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保证金或同等的担保,以保护被告或主管机构,并防止程序的滥用。但这种保证金或同等的担保不应不合理地阻碍上述程序的适用(第53.1 条) 。商品的扣留应迅速通知进口人和申请人(第 54条) 。如果权利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没有启动对案件是非做出判定的诉讼,商品应

9、予放行(第 55 条) 。第六,确定行政救济。就救济而言,为避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主管机构应当有权命令将侵权商品予以销毁或排除在商业流通渠道之外。对于假冒商标的商品,除例外情况外,主管机构不得允许侵权商品未加改变就重新出口或者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这些救济不影响权利人可以采取的其他行动,例如,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但被告也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对该决定进行复审(第 59 条) 。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制制度与国际相关规定比较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但已经初步形成了基本完备的法律体系,实施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几年来,我国海关查处了大量进出口环节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效地打击了侵权、冒

10、牌、盗版行为,保护了企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护了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现就前面对美国、欧盟及TRIPS协议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与国际相关规定做些比较。(一)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适用范围。根据TRIPS协议关于边境措施适用的注释规定,各成员方没有义务将边境措施用于由权利人或在其同意的情况下运往其他国家市场的进口货物和过渡货物。边境措施也不适用于通过关税同盟内部边界的货物。对出口货物, TRIPS协议允许各成员方自行决定是否也制定相应的执法程序。欧盟禁止从第三国进口、向第三国出口,或第三国在欧共体转口或临时进口的商品包括仿冒商品、盗印商品。专门用于制造仿冒商标和使用仿冒商

11、标的商品及盗版商品的模具或其他母体亦作为仿冒商品或盗印商品对待。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范围也不包括过境和转运货物,但条例规定,我国对进出口货物都实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这一点超过了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二)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在目前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假冒和盗版是最常见且性质最恶劣的侵权行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较其他侵权行为更大。所以, TRIPS协议明确要求首先必须将假冒和盗版货物包括在内。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权,TRIPS协议和欧盟将其排除在海关主动依职权保护范畴外。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的规定是任意性的。和我国海关目前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

12、出境的职责相比, TRIPS协议的要求并不高。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海关查扣的侵权货物不仅包括假冒商标货物和盗版货物,还包括侵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以及与其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货物。(三)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 TRIPS协议序言中明确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侵权行为主要损害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所以没有要求各缔约方的海关必须主动地查扣侵权货物,而是规定应当由要求中止侵权货物进口的权利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TRIPS协议第五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提出的中止放行货物的申请,应当提供适当的证据。适当的证据指的是初步证据,不是确凿的证据。根据我国保护条例的规定,我

13、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主管机关是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欧盟国家权利人的作用十分明显,对侵权货物的判定,很大程度上要借助权利人的力量。法律上明确由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确切信息,实践中权利人与海关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和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意识,即自律意识很强,极少发生权利人滥用权利的情形,虽然法律上保留有和解制度,但在实践中极少发生。(四)关于中止放行通知和期限。 TRIPS协议第五十四条规定,海关中止放行准备进口的侵权货物,应当及时通知进口人和申请人。海关除将扣留决定通知有关收发货人外,还

14、必须同时甚至更早地通知有关权利人,这是因为海关扣留侵权货物的依据来自于权利人的申请,权利人对此有知情权。此外,尽快通知权利人也便于要求其协助海关确认侵权货物。关于中止放行期间的计算, TRIPS协议将最短期限规定为 10 个工作日,最长期限规定为 20个工作日或者 31 个自然日中的较长者。我国保护条例规定,海关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证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可见在时限

15、上我国的规定更为严格。(五)关于主动与被动执法比较。海关边境执法的国际惯例是被动保护的,即只有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保护申请后,海关才对侵权货物进行扣留、处置。 TRIPS协议第 58 条规定:如果成员要求主管当局在其获得初步证据表明有关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时,主动采取行动,中止放行,只有对政府当局及官员们系善意采取或者企图采取特定救济措施的情况,成员才应免除其为采取措施而应负的过失责任。而如前所述,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权欧盟及TRIPS协议都是排除在海关主动依职权保护范畴外的。欧盟国家规定,知识产权持有人怀疑仿冒其商标或盗印其作品的商品正在申请进口、出口或转口,可向成员国海关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采取

16、临时边境措施的书面申请;但同时为了防止侵权商品贸易因权利持有人的不知晓而逃避程序的打击,也赋予成员国海关当局主动行动的权力,如海关当局有证据怀疑正在申请进口、出口或转口的商品属条例规定的侵权商品,即可主动将此等可能的侵权通知其所知晓的权利持有人,同时暂时中止有关商品的放行三个月,或在该期间内扣留此等商品,以使权利持有人能够进入程序的申请。但这里没有明确的操作程序规定。我国保护条例对于海关主动依职权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明确了操作程序,但在海关的责任免除上,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相关规定。(六)关于救济措施。 TRIPS协议第 59 条中的救济措施事实上是指主管部门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对侵权货物进行的处置。 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在处置货物时,应当遵循第 46 条规定的原则,即将侵权货物在商业渠道之外进行处置,如不与成员方的宪法抵触,应当销毁。我国保护条例 、 实施办法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