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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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形形式式的中国企业形形式式的中国企业民法通则对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定义:法人的定义:第第36条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第37条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38条: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依照法律或者法 人组织

2、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 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3条: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 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 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国外公司代表制度:国外公司代表制度:大陆法系公司代表制度:主要存大陆法系公司代表制度:主要存 在董事会模式和代表董事制模式。在董事会模式和代表董事制模式。英美法系公司代表制度:公司与英美法系公司代表制度:公

3、司与 董事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对董事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对 内履行职责按信托进行,对外具有内履行职责按信托进行,对外具有 当然代表公司的权力。当然代表公司的权力。特点:法定性和唯一性特点:法定性和唯一性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在由计划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在由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建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建 立起来的。立起来的。古猿阶段古猿阶段猿人阶段猿人阶段人的阶段人的阶段旧石器时代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距今约距今约300万年约万年约10000年年 早期:原始萌芽经济早期:原始萌芽经济 中期:原始经济发展中期:原始经济发展 后期:采摘狩猎捕捞后期:采摘狩猎捕捞距今约从

4、距今约从1万年万年约约5000年年 早期:原始农业起源早期:原始农业起源 中期:农业迅速发展中期:农业迅速发展 晚期:农业高度发展晚期:农业高度发展原始社会原始社会阶级社会阶级社会自然经济自然经济奴隶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世纪海上贸易兴起中世纪海上贸易兴起公司雏形公司雏形公司制度完善和发展公司制度完善和发展土地私有:粮食、桑麻、畜牧、园艺土地私有:粮食、桑麻、畜牧、园艺 小农经济小农经济公司经济公司经济罗马帝国:罗马帝国:古罗马靠战争发迹。战争以及维持辽阔疆域耗资巨大,于是政府与商人签订合古罗马靠战争发迹。战争以及维持辽阔疆域耗资巨大,于是政府与商人签订合同,为

5、政府解决部分财政问题,政府允许组成商人组织,承包某些某些贸易及同,为政府解决部分财政问题,政府允许组成商人组织,承包某些某些贸易及工程,出现了类似股份公司的组织。但是,工程,出现了类似股份公司的组织。但是,日尔曼人入侵,罗马帝国灭亡,商日尔曼人入侵,罗马帝国灭亡,商业衰落,城市废弃,破坏了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业衰落,城市废弃,破坏了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欧洲中世纪:欧洲中世纪:中世纪初期,在城市和贸易发展刺激下,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重新萌生起来。城中世纪初期,在城市和贸易发展刺激下,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重新萌生起来。城市发展了,政府的军事和行政均需大量资金,商人们便以替政府筹款为条件取市发展了,政府的军

6、事和行政均需大量资金,商人们便以替政府筹款为条件取得成立公司的特许权。罗马帝国是公司史的源头,欧洲中世纪的公司组织成为得成立公司的特许权。罗马帝国是公司史的源头,欧洲中世纪的公司组织成为事实了。事实了。十七世纪:十七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突破地域限制,势力范围延伸到殖民地,设立殖民公司,如著名资本主义发展突破地域限制,势力范围延伸到殖民地,设立殖民公司,如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殖民公司最初有两种类型:一是具有同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殖民公司最初有两种类型:一是具有同业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二是合股公司。合组公司的组织形式更适宜集中资本、业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二是合股公司。

7、合组公司的组织形式更适宜集中资本、协调关系、垄断经营,成为主导形态。合股公司便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协调关系、垄断经营,成为主导形态。合股公司便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 18071807年法国商法典: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企业形态,并明确规定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企业形态,并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8551855年英国有限责任法:年英国有限责任法:规定了公司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立法确立了公司人格独立与财产规定了公司股东可以承担有限

8、责任的原则。立法确立了公司人格独立与财产独立的法人制度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之后,现代企业的基本制度得以建立。独立的法人制度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之后,现代企业的基本制度得以建立。1892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使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更适宜中小企业投资使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更适宜中小企业投资者采用,保障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利益,促进了社会投资与经济发展,者采用,保障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利益,促进了社会投资与经济发展,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于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均得以通过立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于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均得以通过立法顺利建立,

9、公司制度基本完善。法顺利建立,公司制度基本完善。近代中国公司法近代中国公司法:鸦片战争前中国不存在公司,但存在作坊、工场、店铺、商号等。中国第一鸦片战争前中国不存在公司,但存在作坊、工场、店铺、商号等。中国第一部公司法是部公司法是19041904年清政府的钦定大清商律年清政府的钦定大清商律 公司律。后期,公司律。后期,19141914年北年北洋政府公司条例、洋政府公司条例、19291929年国民政府公司法及年国民政府公司法及19461946年公司法。年公司法。4 4、公司法诞生(、公司法诞生(19931993)由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开始起草公司法,由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开始起草公司法,1986

10、年改年改为分别起草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为分别起草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1992年由国家体改委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年由国家体改委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同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同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制定一部覆盖面更宽一些、内容比较全面的公司法。制定一部覆盖面更宽一些、内容比较全面的公司法。1993年年12月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司法。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司

11、法。公司法的历次修订公司法的历次修订1999年年12月月25日第一次修订,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年8月月28日第二次修订,日第二次修订, 2005年年10月月27日第三次修订,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年12月月28日第四次修订。日第四次修订。1 1、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195619491956)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2 2、全面计划经济时期(、全面计划经济时期(1956197819561978)中国的企业全部转为国营、集体企业。公司立法被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的企业全部转为国营、集体企业。公司立法被全民所有

12、制企业立法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立法所取代。立法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立法所取代。3 3、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经济体制改革时期(1978199219781992)三资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法;经济联合经济联合: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私营经济私营经济:重:重新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独资企业、合作新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独资企业、合作企业和有限公司三种形式。企业和有限公司三种形式。公司法第一条: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

13、、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监事监事 or监事会监事会执行董事执行董事 or董事会董事会经理经理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如何理解:如何理解: “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公司自身的行为公司自身的行为股东(会)的行为股东(会)的行为董事(会)的行为董事(会)的行

14、为监事(会)的行为监事(会)的行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 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

15、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 下列行为:下列行为:(一一)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二二)将公

16、司资金以其将公司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三)违违 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提供担保;(四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 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行交易;(五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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