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新如高速公路宿迁段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功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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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新高速公路宿迁段工程 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统一和规范宿新高速公路宿迁段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和审批管理工作,并在 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 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 简称省交建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宿新高速公路宿迁段“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 特点,制定本细则,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 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招标文件第 卷(技术规范)、第卷(施工图)及工程量 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本细则 设计 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

2、批复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对已批准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 (对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相对于初步设计发 生的设计变更按苏交计2005311 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 1.3 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 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1.4 本细则主要对设计变更立项和审批的程序、申报材料、时间等做出规定,其 他相关内容严格按省交建局设计变更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原则 2.1 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并

3、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 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 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环境 保护和资源节约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发布设计变更 通知,其余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 2.4 设计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必须以书面为准,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 现场实施的依据。口头指令须经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由此造成

4、的后果和责任 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5 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的 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对任何设 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 2.6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 2.6.1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2.6.2 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和功能变化,建设环境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2.6.3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 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2.6.4 由于自然灾害、文物、地质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变

5、更设计 方案。 2.6.5 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 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2.6.6 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 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2.6.7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分类 3.1 须按照相关规定向省交通厅报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一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 (1)连续长度 5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4)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

6、算的。 3.2 由省交建局审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二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 3.2.1 主体工程 (1)5 公里以下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殊地基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基填筑土源、掺灰数量及路基填筑材料发生变化的; (4)路面工程各类变更; (5)特大、大、中桥桥型结构、数量发生变化的; (6)主线小桥及通道数量发生变化的; (7)一个线外工程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 (8)一个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3.2.2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1)管理、养护设施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2)服务区规模发生变化的; (3)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4

7、)收费、通信、监控系统分项工程方案发生变化的; (5)收费、通信、监控系统:主要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如:闭路电 视监视系统设备、大屏幕投影系统屏设备、各类 LED 显示设备、光纤数字传输设备、 程控数字交换设备、网络传输设备、路侧紧急电话设备、收费站及中心服务器、非接 触 IC 卡及读写器、称重系统设备、网络设备),主要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发生变化 的(如: 电力电缆、通信光缆); (6)变配电工艺系统:配电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7)照明工程: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 (8)安全设施:标志、护栏、标线的技术标准及标志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 (9)房屋建筑:各房建点的用地面

8、积、建筑面积、建筑造型发生变化的; (10)绿化环保:绿化设计方案、环保方案及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11)一个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 3.3 由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审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三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 (1)清淤数量(含暗塘)发生变化的; (2)排水和防护工程发生变化的; (3)特大、大、中桥除桥型结构、数量、长度变化以外发生变更的; (4)主线小桥及通道除数量增减以外发生变化的; (5)主线涵洞发生变化的; (6)一个线外工程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7)计量数量与清单数量发生差异的; (8)除一、二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

9、职责和权限 4.1 设计变更按权限分级管理,实行省交建局(业主)、市高指(业主代表)和总监 办三级管理。 4.2 省交建局的职责和权限 4.2.1 负责向省交通厅申报一类设计变更的立项和审批,审核一类设计变更的变 更数量和金额; 4.2.2 负责审批二类设计变更; 4.2.3 负责对三类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和监督。 4.3 市高指的职责和权限 4.3.1 负责审批三类设计变更。 4.3.2 负责对一、二类设计变更进行初审和上报。 4.4 总监办的职责和权限 4.4.1 负责签发设计变更通知。 4.4.2 对承包人申报的设计变更提出初审意见。 4.4.3 督促承包人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章 设计变

10、更的立项程序 5.1 一类设计变更立项报批程序 5.1.1 由省交建局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省交建局按照 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 5.1.2 由市高指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经征求设计单位意见后组织申报材料 附市高 指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附表 9)报省交建局;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由 其组织申报材料直接报省交建局。省交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 5.1.3 由承包人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承包人以 A-27 表(承包人申报表)或 其他书面报告(承包人申报表不适用时)上报变更方案,总监办接到承包人的设计变更 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以 B

11、-14 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市高指,市高指审核同意后 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 表)将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报省交建局,省交建局进行复审 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 5.1.4 总监办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立项审批程序 同 5.1.3。 5.1.5 由施工单位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应包括: (1)承包人申报表(A-27 表,由承包人填写,表格中应写明变更的原因、工程名称 和具体项目名称、预计变更金额等内容); (2)总监办工程监理报告单(B-14 表,由总监办填写),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 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内容; (3)设计变更说明,

12、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由设计 变更提出人出具); (4)设计变更的设计方案(含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5)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和费用估算文件; (6)其它相关设计变更说明(含变更依据材料)。 5.1.6 由市高指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应包括: (1)市高指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 (2)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由设计 变更提出人出具); (3)设计变更的设计方案(含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4)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和费用估算文件; (5)其它相关设计变更说明(含变更依据材料)。 5.1.7 省交通厅批复一类设计

13、变更立项后,省交建局书面通知市高指,市高指书 面通知总监办转发给承包人。 5.2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 5.2.1 由省交建局提出的设计变更,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变 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2.2 由市高指提出的设计变更,市高指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组织申报材料 附市高指设计变更立项申报表(附表 9)报省交建局;省交建局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经省交建局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2.3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上报市 高指,市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初审后,将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省交 建局,省交建

14、局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省交建局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2.4 由承包人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承包人以 A-27 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 他书面报告(承包人申报表不适用时)上报变更方案,总监办接到承包人的设计变更申 请后,提出初审意见以 B-14 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市高指,市高指审核同意后附 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 表)将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报省交建局审批。 5.2.5 总监办提出的二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2.6 向省交建局申报的二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要求同 5.1.5、5.1.6。 5.2.7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后,省交建局书面通知市高指,市高指书面通知总监办

15、 转发给承包人。 5.3 三类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 5.3.1 由省交建局或市高指提出的设计变更,市高指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委托 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3.2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市高指, 市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 表)”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市高指审签后,设 计变更立项。 5.3.3 由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以 A-27 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 报告提出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以 B-14 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 市高指,市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G-7)经征询设计单

16、位意见,并审查同意后,市 高指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 立 项。 5.3.4 总监办提出的三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3.5 向市高指申报的三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应包括: (1)承包人申报表(A-27 表,由承包人填写,表格中应写明变更的原因、工程名称 和具体项目名称、预计变更金额等内容); (2)总监办工程监理报告单(B-14 表,由总监办填写),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 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内容; (3)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由设计 变更提出人出具); (4)设计变更的设计方案(含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5)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和费用估算文件; (6)其它相关设计变更说明(含变更依据材料)。 5.3.6 设计单位、承包人(含总监办)向市高指申报的三类变更设计立项申请,市 高指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的核查,并在 14 天 内确定是否立项;设计变更立项后由市高指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变更设计图纸、 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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