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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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摘 要:随着车辆保有数量激增,当吸毒和驾驶合在一起,其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在 一些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背后,酒驾由于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受到了应有的关注。相比 之下,对毒驾的关注度却大打折扣,仅在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 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这一过于宏观的规定不能解决我国目前日益严重 的毒驾问题。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加强对毒驾的立法,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体系 内。关键词:毒驾;刑法;道路安全。毒驾是指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

2、在吸食、 注射毒品的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我国法律尚未对毒驾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英 文中,毒驾被表示为 drug-driving、drugged driving 或者 DUID。毒品具有令人兴奋和产生 幻觉的效果,尤其是市面上广泛存在的冰毒和 K 粉,一旦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吸食这种新型 的毒品,很容易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其危险性不亚于酒驾。一、毒驾的现状之分析。从近几年的数据看,毒驾已经越来越普遍。在毒品种类上,一代又一代的新型毒品 在一些娱乐场所传播,像被称为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和以 MDMA、MDA 等苯丙胺类兴奋剂 为主要成分的摇头丸。新型毒品对人体主要有兴奋、抑制或致幻的作用,

3、吸食后会出现幻 觉、极度的兴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从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暴力犯罪。在吸食人群类 型上,毒品已经走向了平民化。施杰首次在全国政协委员会上提出,应将服用国家管制精 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并且“国外相关立法以 及我国香港、浙江等地的立法、执法实践,已为毒驾入刑奠定了基础”。二、我国法律的宏观性之规定。纵观我国相应的立法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关于毒驾的立法规定总体上呈现宏观性 和原则性,基本上呈现空白的状态,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毒驾问题。法律。我国与毒驾有关的法律主要见于禁毒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及刑法中的一些规定。xx 年

4、,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治安管理处 罚法71、72 条也仅仅对种植、买卖、运输、吸食等行为给予处罚,对吸毒后驾驶的行为 未予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2 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 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 动车。 ”显然,从该规定看,毒驾与酒驾一样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是,该法第 91 条对酒驾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毒驾的规定却是空白。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针对江苏省常和高速公路苏州段“422”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出台了关于 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开始着手建立吸毒

5、驾驶人核查和严管机制,集中排 查清理,规定吸毒驾驶人、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在 30 日内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未主动 申请或者被强制隔离解毒的,将依法注销其驾驶证。公安部的规定引起社会一片哗然,随 后,2016 年 9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3 号公布了修订的机动车驾驶 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第二条对毒驾人员的定义是:“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 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 除的”。但是据相关交警人员说,由于此前交管与禁毒部门间系统没有实现无缝对接,要求 申请人去禁毒部门开相关证明更不现实。因此,该条款实际上难以操作。现

6、在,由国家禁毒办提出“毒驾入刑”,说明“毒驾”并不是个案,已经上升为人们关注的一种社会问题,在 现实中存在立法的必要性,也有利于填补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三、国外相关立法之思考。1991 年,欧盟认识到毒驾危害的严重性, 欧盟理事会指令 91 439 EEC 附 件三明确指出, “对于对精神药物有依赖性或者虽无依赖性但经常性滥用的,不予授予或 延期其驾驶执照。 ”加拿大刑法规定:“因酗酒或吸食毒品损害其驾驶能力并因此致伤他 人者构成可诉罪,处 10 年以下监禁;因酗酒或吸食毒品损害其驾驶能力并因此致死他人 者构成可诉罪,处 14 年以下监禁。 ”在吸毒的检测上,也有相应的立法规范。澳大利亚维

7、多利亚政府借鉴 xx 年 12 月通 过了道路安全法议案 xx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 。xx 年,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呼吁 各国对司机、操作重型设备的工人和从事其他有风险工作的人进行随机的毒品检测,类似 于酒精抽查。随后,加拿大通过立法授权警方对被怀疑毒驾的司机进行路边吸毒检测或者 将其送往医院进行随机的吸毒检测。四、毒驾入刑的若干法律问题。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毒驾入刑。首先,针对毒驾的主体。我国对吸毒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刑法从第 347 条到 357 条 分别规定了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凸显了毒品犯罪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因此,针对毒驾主体,也需要用刑法对其进行规范。其次,

8、毒驾侵犯的客体 是公共安全,是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的重大威胁。德国社会学家 乌尔里希贝克曾将这种威胁称为风险社会理论, “社会上存在着人为地制造的各种风险,从 而使人们面临着生存的威胁,这种威胁随着全球化的趋势而增强,未来的不确定性与全球 化趋势结合在一起;在风险社会里,个体感知、家庭生活、社会角色、民族认同和民主政 治等都被风险化了,个体的存在就意识着风险生存。 ”“这种既存的风险是法律存在的本源。 此外,毒驾者有着明显的犯罪故意,在认识方面或者意识方面,明知自己的这种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直接导致了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侵犯。 毒驾行为的社

9、会危害性中包含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中又体现着社会危害性。 ”在 客观层面上, “毒驾”就其行为本身来说存在着危害性,法律是调整人们特定关系的行为规范, 在刑法中,行为是犯罪的必要条件,正如马克斯所言: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 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 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刑法所要惩罚的首先就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 在刑事上,毒驾入刑势在必行。严控毒驾与严厉打击。“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严控毒驾、严厉打击才是管控毒驾的有效手段。首先,毒驾入刑势在必行,毒驾井喷式的发展趋势要求毒驾必须尽

10、快入刑的同时, 要严格遵循以下四项原则。第一,前置性的管控要及时。毒驾作为危险犯,量刑是绝对不 能视结果而定的。第二,犯罪主体要严格控制。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由于目前吸毒低龄 化现象严重的现实,应以 14 岁为界限,不适用相对责任年龄的情形。第三,处罚程度要 严于醉驾。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毒驾的社会危害大于醉驾,其处罚力度也要大于醉驾。 第四,处罚要严厉,不适用缓刑、假释。对情节严重的设置,一方面要从拒绝查验、暴力抗法等方面考虑,以保障执法的严 肃性;另一方面,可以从造成严重后果方面设置。其次,毒驾作为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应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危险驾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驾驶状态的高

11、度危险,如饮酒、服用毒品、麻醉剂、疲劳驾驶等情形; 另一种情况是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包括严重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或明知车辆配件不符合 安全要求仍然驾驶等。不管是驾驶状态还是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毒驾都属于危险驾驶。 应借鉴“醉驾入刑”的做法,将“毒驾”列入刑法,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采取可操作性强 的技术方法,才能遏制“毒驾”,减少因“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最后,关于处罚和量刑。 刑法修正案关于危险驾驶罪处罚的规定完全可以引入到 对毒驾的处罚上。除此之外,鉴于毒驾的特殊性,依照情节的轻重,还可以给予更高于酒 驾的处罚。而针对此条中的拟制性规定,一般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即 刑法第 1

12、14、115 条规定,该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量刑上,应严禁缓刑和假释。四、结语。从目前的立法态势来看, “毒驾入刑”或许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具体的时间及路径, 则需要进行进一步调研。在当前法律局限下,不但亟须立法明确规制措施,还需相关部门 合力应对,实现从大力宣教、源头预防到平时查控,再到事后惩处的全方位管理,达到真 正杜绝“毒驾”行为的根本目的。参考文献。1李根。 毒驾的社会危害和法律思考J 。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16,:70-72.2颜清河。 危险驾驶罪客观维度辨析J 。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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