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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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 号) 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 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

2、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 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 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 围。(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 、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

3、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 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 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 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 、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

4、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 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 ,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 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 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

5、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子、棉籽及 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 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 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 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 晾晒、切碎、蒸煮、蜜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6、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 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 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 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 草、藻类植物

7、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 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 他经济动物) ,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 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 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

8、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 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 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 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

9、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 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 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

10、苗(卵) 、虾苗、蟹苗、 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 、去内脏、去骨(刺) 、擂溃或切块、切片, 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 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海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 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 、粉碎等处理和包装 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 品 通过对食

11、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 (分离) 、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 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 、虾酱、鱼子、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范围问答 1、前店后厂(场) ,如有固定门面的面包店、糕点店、馒头店、鸭脖店等,是否需要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前店后厂(场) ,只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即时制作加工、 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属于餐饮服 务,应当办理餐饮服

12、务许可证。但是注意区别对待。 (1)如果既是加工场所又是销售场所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食品安全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 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 (2)如果仅从事销售行为的经营者,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处理,需要按规定申办食品 流通许可证。 (3)如果“前店后厂(场) ”同时销售其他食品,例如蛋糕店在门店销售饮料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或取得餐饮 服务许可的

13、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情形, 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2、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国家工商总局 食品司建议对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 3、街区摊贩经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暂不办理。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为准。4、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场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固定门面的;第二种是摊位。对 有固定门面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以摊位形式经营食品的,不办理食品流通许 可证 。 5、铁路运营区域内食品经营主体

14、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国家工商总局已同意铁道部、卫生部关于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在铁路运营区域内继续 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即铁路运营区域内的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铁 路卫生监督机构核发。 6 食品贸易企业和委托加工食品企业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建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机关在巡查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 7、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 答:法律、法规未就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问题作出明确规 定。国家总局食品司建议,参照企业注册登记的做法,在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 期不

15、变(即不重新计算)。 8、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是否变化?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 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 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 “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因此, 在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不变。 9、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可否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的负责人? 答: 不可以。个体工商户在业主发生变化时,只能重新登记不能变更。因此,以个体工商户形 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变化负责人时,只能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0、食品经营者办理变更手续,是先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还是先办变更登记? 答: 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到许可 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者 被依法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 注销、被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 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因此,食品经营者变更名称、主体类型, 应当先办变更登记,再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手续。食品经营者变更其他许可事项,应当先 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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