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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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 B2C 模式课税问题研究 一、 “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 B2C 模式的特点与现状 电子商务是交易当事人或参与者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进行各种商务活 动的一种交易方式,不仅涵盖了货物商品交易,还包括服务和知识产权交易等。电子商务 B2C 模式主要应用于商品的零售,包括面向普通消?M 者的网上商品销售以及网上电子银 行业务,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网上购物,进行网上支付,是“用户-商家“模式。电子商务 B2C 模式在帮助消费者选择所需商品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与消费者的关系,服务企业不仅 要送货、安装、预定、协助购买、退货等让消费者满意,还要注重网上购物和支付

2、安全。 网站是电子商务 B2C 模式主要的运营媒介,B2C 网站需要构建完善的信息交互系统,为企 业与消费者带来更加便捷的沟通渠道,保证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同时让消费者获得网上消 费和支付的乐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市场必将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 电子商务不仅惠及社会许多方面,还能够通过互联网实现税收等电子结算。对电子商务征 税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而“营改增”对我国电子商务 B2C 模式课税存在影响。 二、 “营改增”对我国电子商务 B2C 模式课税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对我国电子商务 B2C 模式课税的影响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取消营业税属于结构性减

3、税的一项重要内容,更 是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需要。 “营改增”税制改革能够降低总体税负,但是不同行业可能出现 不同增减现象。营业税是根据营业额征收的税种,根据电商经营类型存在不同的税率,产 品在流转过程中会重复征税,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根据增值部分交税,从总体来看 会降低电商税负,减轻电商税负压力。我国电子商务 B2C 模式已经引入电子发票,由于增 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行为使交易上下环节通过税费实现抵扣和衔接,再 者进项税的可抵扣特性使得下游产业链对发票的要求更加严格,不仅实现了税费的抵扣, 减少了成本费用的支出,还使电子商务的供应商之间相互制约、监督,电子商务“营改增” 有

4、利于税务稽查和管理部门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健全整个税收管理体制。因此, “营改增”在 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制度的同时,还促进电子商务上下游产业链相互监督和制约,规范 了电子商务 B2C 模式,强化了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水平。 尽管“营改增”降低了电子商务企业税负、健全了税收体制,但电子商务交易本身的 特性也为税收管理和征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商务 B2C 模式处于虚拟的市场交易 环境,相比传统的税制管理,电子商务虚拟的市场环境增加了税务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难度, 交易主体虚拟化以网址为依托,对于网上交易和销售我国法律管理和控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这也是“营改增”税制改革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此外,由

5、于电子商务对贸易活动实现了电 子化,传统的贸易活动能在网络上更加方便和快捷地实现,许多传统的实物交易变成了数 字信息化的交易,也就是将有形产品转变成了无形产品, “营改增”促使电子商务 B2C 模式 中无形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更加规范,例如各种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付费使用和官网下载 运用,同时也推动了税收电子化改革,网上的交易信息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加上 网上支付方式的日益普遍,在电子商务 B2C 模式下,网上支付与交易信息形成了征收增值 税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伴随着电子商务 B2C 模式的发展,网上交易与网上支付系统日 趋成熟,促进了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产生和完善,在“营改增”的大背景环境

6、下电子商务 B2C 模式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网上交易和支付活动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电子商 务市场的发展也将更加绿色和健康。 “营改增”下我国电子商务 B2C 模式课税存在的问题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我国实行全面“营改增”,电子商务的销售和交易活动将纳入 增值税征收范畴,电子商务 B2C 模式主要依托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商品的销售和电子结 算等服务,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全面完成,电子商务 B2C 模式的课税也出现了改 变,同时也暴露出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 “营改增”之后,电子商务 B2C 模式下的所有交易 都将征收增值税,而征收率也从 3%变为 17%,这不仅是国家

7、税收的调整措施,更是对互 联网电子商务市场的调控手段。随着电商法紧锣密鼓地筹备,针对 B2C 模式的网络视频零 售交易将成为监管的重点部分,在税收征管中,一方面要明确电子商务依法纳税的义务; 另一方面要对电子商务 B2C 模式下的企业进行有效区分,保证税收的基本公平。然而, “营 改增”下电子商务 B2C 模式课税也存在不少问题。 1.“营改增”对电子商务 B2C 模式的纳税主体要求更加清晰,而电子商务 B2C 模式缺 乏明显的纳税主体,没有建立完善的备案机制。要对电子商务 B2C 模式下的企业和经营商 征税,就必须要有完备的备案机制,这是征税的前提,而我国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并没有 进行严格的

8、税务登记和备案管理,也没有要求电子商务经营商按时申报自身的经营范围、 变更情况和建立连通电子税务的网络销售核算账目,因此在电子商务 B2C 模式的持续壮大 下很难构建完备的备案资料。目前,各地正在积极完成对网络经营者的备案工作,这有利 于明确纳税主体,然而对于电子商务不同地方规定不同,没有统一有效的备案机制和系统, 跨地区的课税工作无法有效区分。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 B2C 模式的课 税管理还需要更加完善的备案机制。 2.“营改增”对电子商务 B2C 模式进行征税需要 更加完善的征税系统。我国还处于税务电子化改革的初期,纳税及相关管理机构应该首先 实现电子化、系统化,目前信息

9、基础设施还无法满足全面电子化和系统化管理的需要,税 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能力也受到地区和信息滞后的影响,因此我国目前难以建立一套新 型的网上税务体制,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实施有效的统计和管理,难以充分了解和掌握电子 商务 B2C 模式下经营商的分布情况。 3.“营改增”背景下,对电子商务 B2C 模式课税的收入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更高,而 电子商务 B2C 模式作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分散性、自主性和交融性等 特点,在 B2C 模式下还存在不同的入驻和经营方式,与此同时其经营收入存在大量的代收 代付和不开票的行为,由于交易单笔业务小,往来频繁,各种收入之间容易混淆,税务机 关难以区分,

10、 “营改增”后虽然能够减少收入混淆造成的税收管理问题,但是一些不开票和代 收的问题依然存在。 三、建议措施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建信息共享的网上税务体制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构建电子商务经营者备案制度机制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严格 税务登记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实现信息共享,税务管理部门才 能与海关、外汇等部门实现更好的沟通合作,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管理等技术和体制 的研究,实现内部与外部网络的有效连接,最终构建一体化的网上税务体系,解决电子商 务纳税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的管理系统、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 台和税务系统需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构建有

11、效的?子化管理系统才能实现电子商 务 B2C 模式课税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加速完成电子商务法,完善电子商务 B2C 模式的相关制度 从“电商法草案”内容看,主要是针对 B2C 模式。加速完成电子商务法不仅对电子商 务经营者和行业本身有着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还是规范电子商务 B2C 模式课税规范的 重要依据。在完成法律保障的同时,与电子商务 B2C 模式相配套的各种制度建设也显得尤 为重要,主要包括网络服务商的统计与管理制度、网络支付安全与保障制度等,在推动第 三方电子数据保存系统的同时,还要做好信息数据的保护和隐私工作,这都需要流畅可靠 的制度为支撑。总之,加速完成电子商务法不仅仅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更是电子商务 B2C 模式的重要保障,而完善电子商务 B2C 模式的相关制度不仅要考虑对服务商的统计与 管理,还要做好信息安全的保障工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电子商务课税经验 国外许多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早于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立法和课税的研究更是有 着许多的经验和教训,随着“营改增”后我国税制改革与国际的趋同,在电子商务 B2C 模式 课税问题上更是应该多借鉴国外的经验。此外,电子商务一般都会涉及国际税收问题,只 有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才能解决, “营改增”之后更是要注重重复征税问题,加强各国税 制总体的协调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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