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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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融融资资租租赁赁合合同同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出租人出租人( (甲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 遵守。 签约说明: (1)以下条款中带符号的为重点条款,甲、乙双方事前须审慎阅读理解。 (2)如是授权代表签字,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约授权委托书。 (3) 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1.1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卖方购买租赁物 件,以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

2、方支付租金。 第二条 租赁物件 租赁物件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 本金 3.1 乙方承租租赁物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本合同项下本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万元整 。 租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币种和次数均按本合同附件一约定。 3.2 在起租日,甲方有权以起租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乙方按照通知书内容向甲 方支付租金。起租通知书应该包括租金总额、各期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币种、 支付次数等内容。 3.3 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乙方每期租金的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应到帐日。乙方应在 租金日前三日实际支付并将付款凭证以传真形式发送至甲方备查。若乙方租 金实际支付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乙方承

3、担 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 3.4 本合同中的租金利率在租赁期间内实行固定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 调整发生变化。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首付款 4.1 租赁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RMB 元。租赁保证 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 任何欠款。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后三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 证金不抵扣最后一期或者几期租金。在租赁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 补足的情况下,甲方在租赁期满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全额返还租赁保证金。 4.2 首付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付款 RMB 元。首付款不计利息, 计算租金时已扣减。

4、 4.3 租赁押金支付方式及日期: 。 4.4 首付款支付方式及日期: 。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起租日和租赁期间 5.1 本合同有效期,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所有 租金和应付款项后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5.2 起租日:以实际到货日为准 5.3 租赁期限为 年。 5.4 融资租赁合同执行满 6 个月以上,乙方可申请提前结束融资合同。若乙方要 求提前结束租赁合同的,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 书面同意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应收而未收的全部租金、乙方其他应付款项和 甲方为收回及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费用等(如有),甲方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 移

5、给乙方,本合同结束。 3 第六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6.1 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卖方、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服务及交货时间等享有决定 权,并将与卖方商定的内容约定在本合同及维修服务和培训法律文件中,乙方对 自己的选择及商定的内容负责。因此,甲方不对租赁物件的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承担责任。 6.2 有关本项目的相关手续、批准、许可或相应证明文件由乙方办理。若因上述 手续不全而致使甲方发生任何费用或影响租赁物件的购置及发生的损失,包括资 金闲置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物件购买事宜由甲方办理,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与租赁物件的卖方签署 购买合同并确定相关租赁物件交付及其他购买条件。乙方负责租赁物件设置

6、场所 的准备、接货、安装调试及验收等与租赁物件接收相关的事宜。乙方应按卖方要 求完成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的准备工作。因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准 备工作的缺陷而导致的设备验收、调试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租赁物件运抵附件一第五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运输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办理, 对由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6.4 在租赁物件到达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由乙方承担租赁物件的保管责任, 同时由卖方(包括其代理人)直接向乙方(包括其代理人)交付,乙方负责租赁 物件的接收、安装和验收。乙方应于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 具“租赁物件签收证明”; 如乙方未按本款规定

7、的时间出具,则视为乙方在设备 到达交货地点后一个工作日内已接受设备。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需会同卖 方代表立刻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进行检查,如与本合同维修服务及 培训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不相符,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通过甲方要求卖方限期修 4 正或按照约定向卖方索赔。有关约定见乙方与卖方签订的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 件(附件四)。乙方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 和数量等条件不符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于发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书面 通知甲方向卖方索赔或按照维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向卖方索赔。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由卖方与乙方对设备进行验收,并以乙 方出具

8、租赁物件验收合格确认书为准。 6.5 因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了租赁物件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或导致乙方不 能接收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 不变。 第七条 索赔权转让 7.1 若卖方有违约行为,包括卖方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 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买合同的规定,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在购买合同 品质保证期内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将因此享有的对卖方的 索赔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这种转让,直接向卖方行使索赔权。若乙方与 卖方达成赔偿协议,应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并将签订协议副本交甲方留存。基于 租赁物件购买合同所发生的相关争

9、议以及索赔、仲裁或诉讼由乙方自负费用,自 行办理,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有索赔所得归乙方所有。 7.2 在发生第 7.1 款或其它影响租赁物件正常投入使用的事件时,无论乙方是否 提起索赔、索赔是否尚在进行中、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不受 影响,乙方在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8.1 所有权:在甲方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前,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的 5 租赁物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8.1.1 乙方应在租赁物件上附设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标志,以防发生租赁物件被扣 押或查封等情形。 8.1.2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租赁物件的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

10、乙方应给予配合 和协助。 8.1.3 租赁物件由乙方负责修理、保养或更换(包括第九条项下的修理及更换), 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归甲方所有。 8.1.4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与租赁物件的卖方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订维 修服务及培训法律文件。若乙方在租赁期间,设备需要维修,乙方可以直接通知 供应商派人维修,乙方须承担与设备维修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费,配件运 输费,配件购买费等,甲方不承担任何与维修相关的费用。 8.1.5 在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甲 方可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以租赁物件抵押担保,同时本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甲方事先给予乙方书面

11、通知。 8.1.6 与租赁物件及其附属物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仍属其权利人所有。 8.1.7 本合同对上述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不发生影响。 8.2 使用权: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因此: 8.2.1 乙方有权利在本合同附件一所述的设置场所安装和使用租赁物件。未经甲 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 8.2.2 因乙方对租赁物件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的人身和/或财 产遭受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8.2.3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售、转让、分租、转租租赁物件;不得在租赁物件 6 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12、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毁损或灭失 9.1 自租赁物件运抵交货地点起至租赁期间依约结束,租赁物件毁损及灭失的风 险由乙方承担。上述事件发生时,乙方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损 失的扩大,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由乙方按照甲方选择的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并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9.1.1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9.1.2 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零部件、配件或物件。 9.2 在第 9.1.1 款与第 9.1.2 款情形下,乙方继续租用租赁物件,支付租金的义 务不变。 9.3 租赁期间内,租赁物件毁损或灭失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甲方通知 的时间,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

13、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而未付的租金、 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及甲方为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9.4 根据前款,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当时状态)的所有 权转移给乙方。至此,本合同终止。 9.5 在甲方为本合同履行实际发生租赁成本的情况下,如因租赁物件遭到灭失或 不属于甲方过错导致购买合同的卖方不能交货,从而本合同不能履行,则甲方为 本合同履行而实际支付租赁物件货款、其他费用及相关款项资金成本(相关款项 资金成本按照 15%的年利率计算),由乙方负担。甲方同时将对上述款项的索赔 权(如有时)转让给乙方。 第十条 保险 10.1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件在租赁期间的保险事宜

14、,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办理,并 7 约定如下: 保险费率:以租赁物件货价为基数(附件三购买合同中的货价),保险费率为 0%/ 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险费(共计 0 元)支付给甲方; 投保险种: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被保险人为乙方,保险金受益人为甲方, 投保的币种与租金币种一致;保险期限到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投保方式:按照租赁业务进展,甲方逐年投保,并在投保后 10 日内,甲方将保 险单复印件提交乙方。 10.2 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 并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10.3 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

15、偿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10.3.1 作为第 9.1 款所需费用的支付。 10.3.2 作为第 9.3 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上 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方补足。 10.4 如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致理赔未成,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赔 偿金额为甲方尚未回收的租赁成本及为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之和)。 第十一条 权利保护事项和补救措施 11.1 起租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包括甲方依据购 买合同向卖方支付的货款、为购买设备垫付的保险、运输、其他费用及相关款项 资金成本(相关款项资金成本按照 6.9%的年利率计算,一年按 3

16、60 天计等),由 乙方负责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附甲、乙双方认 可的相关资料)为准。 11.2 如果在租赁期间内任何时间: 8 11.2.1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本合同第三条关于租金的规定) 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11.2.2 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任何其他义务、乙方非正常及违反公平原则出售、 转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资产,或乙方的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 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足以影响乙方履行本 合同能力的; 11.2.3 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收购等变更情况或者乙方停 止经营任何主要部分的业务,或者乙方提出或者被提出有关破产、歇业等申请, 或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作出批准或决定时,本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若甲方认为 上述情况的发生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 11.3 对第 11.2 款出现的情况,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1.3.1 加速到期,要求乙方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有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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