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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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第二节 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第五款 结果,一、结果的概念与特征 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大部分犯罪要求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有一部分犯罪仅要求有危险的行为。如: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书的观点,结果具有以下特点: (1)因果性。结果是行为引起的。 (2)侵害性与危险性。 (3)现实性。行为本身的危险不是结果。 (4)多样性。,第五款 结果,二、危险的性质 危险是否结果,是值得讨

2、论的问题。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危险包括“行为人的危险”与“行为的危险”。前者是指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可以称为再犯可能性;后者是指行为客观上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第五款 结果,三、结果与犯罪的分类 (一)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1、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 通说认为: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本书认

3、为,行为犯是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因果关系便不成其为问题;结果犯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五款 结果,2、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第236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五款 结果,本书主张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那么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加重结果,那么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第五款 结果,下列关于结果加重犯,判断正确的是: ( ) A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后,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不应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 B行

5、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轻伤行为后,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不慎从二楼窗户掉下摔死的,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C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造成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D在故意伤害等暴力案件中,伤害行为造成轻伤,但由于医生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第五款 结果,(二)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如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是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 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犯罪构成符合性也在持续的情

6、况。如非法拘禁罪。,第五款 结果,四、结果的种类与地位 (一)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三)严重结果与非严重结果 (四)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五)作为选择法定刑根据的结果与在法定刑内影响量刑的结果,第六款 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 讨论以下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由于加油站的迟延,甲的车在加油站多呆了30分钟,结果在路上出现交通事故。加油站的迟延与交通事故。 2、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受伤,在治疗期间由于医生的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 3、甲轻伤乙,但乙是血友病患者,因流血不止而死亡。甲

7、轻伤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 4、甲去寻仇,欲杀乙,朝睡在床上的乙猛砍几刀,实际上,早在甲寻仇之前,乙已被丙毒死,甲的砍杀与乙的死亡。,第六款 因果关系,二、因果关系的特点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1)国外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1、条件说 2、原因说。主张以某种规则为标准,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 3、相当因果关系说 4、合法则的条件说 5、重要说 6、客观归责理论 三个条件: (1)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2)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3)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第六款 因果关系,(二)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8、 (三)本书的立场 本书采取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同时,禁止溯及理论;不排除特定犯罪类型提出特别要求。,第六款 因果关系,1、基本理由 基本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这种经验上的因果关系便于司法机关认定。而且并不一定如人们想像中那样扩大处罚范围。 2、条件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的断绝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乙虽然吃了食物,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假定的因果关系 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抠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

9、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抠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乙。虽然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一定会死,但是由于事实上是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故应肯定二者之间的条件关系。,第六款 因果关系,(3)合义务的择一的举动 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着汽车,右侧的乙朝着相同的方向骑着自行车。按规则,汽车应当与行人保持1.5米的距离,但甲只保持0.75米的距离。而乙则由于饮酒罪倒在车下,被车后轮轧死。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二重的因果关系 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问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乙的行为呢?,第六款 因果关系,(5)重叠的因果关系 甲与乙么有意思联络

10、,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二人行为的重叠达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问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 (6)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A想杀死C,便在C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C的房间,把C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B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里晚些时候,溜进C的房间,在C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晨,C出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两小时后,C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水源,C在沙漠中脱水而死。问A、B的行为与C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第六款 因果关系,3、注意事项 (1)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 (2)条件是一种客观联系,

11、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3)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采肯定条件关系。 (4)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公害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单选题,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

12、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单选题,答案及解析:D A项中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3、被火灾所切断。B项中应该把甲的犯罪行为看成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其杀人后抛尸行为。整个行为都是在一个杀人故意下实施的,甲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同时,对结果负刑事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不选。D项中甲以杀人的故意,利用了乙不知情的“有利条件“投毒杀人,所以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多选题,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

14、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

15、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多选题,答案及解析:ABCD A正确,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正确,此种因果关系形式为,两个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C正确,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D正确,钟某的行为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引起,并从属于丁的杀人行为,所以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犯罪人对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不影响犯罪构成,所以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第六

16、章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第三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第一款 违法性阻却事由概述,一、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概念 二、违法性阻却的根据 三、主观的正当化要素 四、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分类 明文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其他公认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推定的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第二款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概述 第20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 正当防卫,二、一般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1)不法性。本书认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2)侵害性:作为防卫对象的侵害,一般是指对法益的侵害。 (3)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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