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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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科教2010104 号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河海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 基地建设方案(试行)基地建设方案(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河海大学各学院(系)、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依托单位、各合作 单位: 为加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联合 培养基地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河 海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 主题词:基地 方案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 年 11 月 29 日印发 录入:于洪军 校对

2、:杨 勇 3 附件: 河海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强我 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其结合实际工程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 力,服务工程建设与生产,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第二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主要指水利、交通、电力等相 关行业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及创新能力的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科研 院所、水利部下属各大流域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 进入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基地研究 生)主要指学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和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或导师推荐、学校同意、基地单位接受, 也可进入基地进行培养,其管理也适用本方案。

3、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关于建立研究生培养基 地的合作协议,规定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等,根据协议进行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二、组织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基地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基地 依托单位和学校的主要领导、相关部门和学院的负责人共同组 成。管委会下设基地办公室,由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基地依托 单位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基地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基地管委会职责是研究解决基地建设、发展与运 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基地办开展工作。 4 第七条第七条 基地办是基地开展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其职责 是: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定,具体负责基地

4、的日常管理工作,协 调与指导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河海大学研究生院工作职责:1、全面负责研究生 培养基地建设的规划与组织实施;2、负责基地研究生的经费安 排,制订有关管理办法;3、负责与基地依托单位和学校有关学院 (系)的协调工作;4、负责基地导师遴选、培训、聘任、考核与管 理工作;5、负责组织学生选送基地培养;6、负责基地研究生培养 质量监控工作;7、负责基地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8、负责与上级 主管部门的联络,及时总结汇报;9、负责发放基地导师工作津贴 和基地管理人员工作津贴。 河海大学各有关学院基地工作职责:1、落实专门的工作人 员负责基地培养有关工作;2、组织研究生进入基地培养

5、;3、加强 与基地办、基地导师、学校导师的联系,掌握研究生培养情况, 加强对研究生的管理;4、负责研究生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答辩 工作;5、负责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6、负责研究生毕 业与学位授予初评工作;7、负责研究生就业工作。 在基地研究生达到一定规模时,实行责任学院制度,各培养 基地明确相应的责任学院。责任学院在研究生院的指导下,协调 相关学院,会同基地依托单位相关部门做好相应基地研究生培 养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基地依托单位工作职责:1、组织实施基地建设与 管理工作、制订有关管理办法;2、落实基地管理的具体部门和工 作人员;3、负责基地导师队伍的建设,与学校共同进行导师队伍

6、 的考核与管理;4、负责基地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5、负 责本单位的基地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安排;6、负责基地研究生 5 在基地期间的学习、工作、住宿等安排和党团员组织生活安排, 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和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或生活补贴; 7、负责报销一次基地研究生从学校到基地的往返旅费以及论文 印刷和答辩费用。 第十条第十条 每年召开一次基地工作会议,交流基地建设管理 经验和基地研究生培养经验。 三、导 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基地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分别为其配备基地 导师与学校导师。双方导师应互相配合与合作,每月沟通一次, 交流研究生培养、科研活动等事项,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研究生在

7、基地期间,基地导师为责任导师,其职责:1、负责 指导研究生的实践环节以及学位论文的选题、研究等工作;2、组 织研究生参与有关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3、对研究生进行 学术道德教育;4、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5、负责 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6、协助做好研究生在 基地期间的住宿以及日常生活安排;7、保持与学校导师紧密、有 效的联系与合作;8、协助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9、基地培养结束 后对研究生给出鉴定意见。 学校导师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培养与指导工作,其职责:1、负 责研究生课程学习与研究方法的指导;2、保持与基地导师紧密、 有效的联系与合作;3、协助基地导师做好研究生学位论

8、文的指 导工作;4、与基地导师共同做好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5、与 基地导师共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研究生进行 学术道德教育;6、负责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6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基地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河海大学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导师聘任条件,每年通过基地办组织推荐新上 岗导师人选。基地相关人员在承诺承担相应的指导研究生任务 的前提下,方可申报学校研究生导师。基地硕士生导师申报博士 生导师,原则上需连续指导三届及以上硕士生,且培养质量较高。 学校为新上岗导师发放聘书,并组织上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基地导师每 3 年至少指导 1 名研究生。连续 3 年未指导研究生,需重

9、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基地导师指导研究生,给予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 四、学 生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进入基 地进行实践与学位论文等工作。进入基地后学籍仍然是河海大 学在册研究生,并且继续享受规定学制范围内相应类别在校生 的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基地研究生的基本要求:1、按照导师要求认真 开展实习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并承担基地依托单 位一定的工作任务;2、在基地期间,参加基地组织生活;3、经常 向学校及导师汇报工作、生活情况;4、自觉遵守基地单位的各项 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基地研究生在完成导师与基地依托单位安排的 相关工

10、作前提下,每月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或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基地培养结束后,须提交个人工作总结、学位 论文,各一式三份。 五、培 养 7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根据学生及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研究生在基地 的培养期限一般为 1 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基地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学位获得者应具备 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在本领域中的 发展方向,重点突出专业知识和专业应用能力培养的特色,重视 和加强学生在科研动手能力方面的训练,以及在实际生产与科 研实践中不断积累应用研究的经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初,基地办组织基地导师编制本年度 上岗导师及培养方向指南。内容包括:在

11、岗导师名单、导师简介、 培养专业、研究方向与在研课题、拟招生计划等。根据指南,学 校编制基地招生与培养计划。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基地导师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在技术岗位上 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负责在实践、研究、论文选题等方面给予 研究生指导,在学术道德、思想政治等方面给予教育,并与研究 生学校导师保持紧密有效的联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在基地培养期间,基地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要求: 1、在基地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学校研究 生培养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地科研实践和工程实践情况制定个 人在基地期间培养计划,并报基地办和所在学院备案; 2、结合所学专业进行科研实践或工程实践,可以在相关部

12、门的技术岗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生产实践,也可以和基地 导师一起从事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科研实践; 3、参加一定的学术活动,每两个月撰写一份报告,对阶段 性学习、科研情况进行总结,报告须基地导师审阅并签字; 4、每周至少向基地导师汇报一次学习、科研、工作等情况; 8 每两周至少与学校导师联系一次,汇报学习、科研情况。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基地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基地依托单位的工程实际或具有 明确的工程技术背景,可以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2、学位论文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体现作者综 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技术

13、问题的能力,并 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有先进性、实用性; 3、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设计或工程项目策 划或产品研制报告,或技术改造项目专题报告,也可以是专题研 究报告; 4、学位论文必须经过开题报告、论文预答辩、论文评阅、论 文答辩等环节,有关评审与答辩的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基地研究生提交答辩申请时基地导师要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基地研究生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前四周内 完成。开题报告应公开进行,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以及课题条件等作出论证,并由基地组 织 35 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加以审核,开题报告的文 献阅读数量不少于 20 篇

14、。开题报告需基地导师和学校导师认可。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基地研究生应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一般在 第四学期前四周内完成,检查其课程学习情况和论文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论文答辩由双方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导师 应参加答辩委员会,其中基地专家一般应达半数。 9 六、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 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期间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的归属,规 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七、经 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设立基地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经费来源包 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基地研究生的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 基地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另一方面从有条件的

15、基地依托单位 筹措资金为基地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基地研究生培养专项经 费主要用于相应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导师、基地管理人 员的工作津贴,研究生的交通补贴、保险等。 八、学校为基地依托单位提供的支持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为基地依托单位的学习进修和业务培训提 供支持,或面向在职人员开展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校提供高水平的科研力量,与基地依托单 位在共同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攻关等方面加强合作,提供技术支 持。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基地依托单位提供科研成果整理、申 报奖项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基地依托单位科技攻关提供图书资料、 实验室等方面的优质资源服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基地依托单位优先输送各类优秀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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